沈刚等三人盗窃案—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并存时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8 07:26) 点击:108 |
沈刚等三人盗窃案—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并存时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一、基本情况 案由:盗窃 被告人:沈刚,男,18岁,汉族,天津市人,无业。2001年4月10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俊标,男,18岁,汉族,天津市人,无业。2001年4月10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然,男,17岁,汉族,天津市人,无业。2001年4月10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1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沈刚、杨俊标、周然预谋后,来到天津市塘沽区航道局中专,从学校后门跳人校园,用事先准备的钥匙兑开车锁,盗窃日产本田25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据此,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沈刚、杨俊标、周然构成盗窃罪,请求 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辨护人辩护意见 三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沈刚、杨俊标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不构成盗窃罪,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理由是:被告人在兑开车锁后将车推离学校时见校门巳锁遂将看门人叫起,以自己是该校学生,有同学生病住院为由骗得看门人打开校门,而后推车离去。其行为属于釆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公然骗取他人财物而不是秘密窃取。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 2001年3月,被告人沈刚到张某的修理部修理摩托车时,发现修理部内一辆日产本田250型摩托车自己非常喜欢,闲谈中了解到张某晚上要将客户的摩托车存放在旁边的天津航道局中专院内,于是产生了盗窃的想法。为防止张某怀疑是其所为,沈刚找到杨俊标、周然,并将这一想法告知二人。三人合谋后,于3月4日凌晨来到存放摩托车的航道局中专,翻墙人院后,用钥匙兑开该摩托车车锁,沈刚翻墙出院在不远处等候。杨、周二人则自称是该校的学生,以有同学住院要出去看望为由,骗取看门人的信任,将学校的大门打开,随后二人将_托车推走。 (二)认定犯罪证振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证实:其将一辆本田250型摩托车放在修理部修理,后被告知车被盗并及时找到的情况。 证人证言 修理部店主张某证言证实:一客户送来一辆本田250型摩托车修理,因店内放不下,晚上将车放在旁边的学校内,请看门人帮忙代为照看的情况。 看门人证言证实:案发时有两名男青年自称是学生,要出 去看望生病的同学,让其打开大门,其打开门后他们从院中推出摩托车离开时,其发现他们朝医院相反的方向走,而且只是推着车走而不发动,其才产生怀疑,于是打110报了瞀。 被告人供述 三被告人的供述稳定一致,均证实:三人事先预谋盗窃摩托车的事实以及将车兑开后沈刚先跳出墙外等候,杨、周二人骗开大门的经过。 物证 物证照片证实:被盗车辆为本田250型摩托车。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四、判案理由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翻墙入院,用亊先准备的钥匙兑开摩托车,后沈刚翻墙出院在外等候。杨、周二人叫出看门人,谎称其是学校的学生,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了对摩托车负有保管义务的学校看门人的信任,看门人自愿打开校门,使其公然将车推出学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摩托车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手段,塘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盗窃罪欠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公然骗取的构成要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5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第17条第1款及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杨俊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周然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以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理由是:(1)原审三被告人预 谋、实施的是盗窃行为,杨、周二人骗开大门的行为属于其在盗窃运赃过程中的一种手段。(2)沈刚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即跳到墙外等候,对杨、周二人欺骗看门人的行为既无预谋又无行为,判决其构成诈骗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杨、周二人虚构事实的内容和目的是骗开大门而不是骗取摩托车,看门人开门的行为只是为了让他们出去,而不是主动将摩托车交出,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公然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 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检、辩双方对本案被告人预谋后翻墙人院,用钥匙兑开车锁,后又骗开大门将车推走的事实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结合案件事实,三被告人预谋后翻墙人院、用钥匙兑开车锁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性质。杨、周二人虚构事实的目的是骗开大门而不是骗取摩托车,骗开大门只是盗窃的一种手段,看门人打开大门时不知推走的摩托车是他代为保管的,故本案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公然骗取的特征。 二审法院撤销了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改判三被告人犯盗窃罪。 六、法理解说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简单。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搞开大门,盗走摩托车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額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數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与诈蹁罪有一些相同之处,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砟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 盗窃罪与诈鵠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特征区分。诈蹁罪的行为人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财物的所有者或保管者产生播误认识而自愿将财物交出。其手段是公然鷄 取。而盗窃罪则是在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不知晓的情况下,以秘密手段将财物据为己有,也就是不使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违背其意愿而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的行为。犯罪手段的差别决定了二罪的性质不同。因此在一般案件中二者并不难区分。但是,当盗窃行为与欺福行为联结在一起,如行为人以欺稿手段为掩护或制造假象,其目的在于趁人不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等情况时,盗窃罪与诈蹁罪則不易分清。 刑法对诈蹁罪的罪状规定得比较简单。如果对分则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就不难发现,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與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锈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由于诈鷄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首先,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蹁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蛊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其次,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搞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騙罪。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不难看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健区别在于:受蹁人是否基于认识播误处分(交付)财产。受蹁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受编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所以,处分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蹁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被害人处分财物时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时,即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是盗窃罪。诈蹁罪与盗窃罪处于这样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鷄罪与盗窃罪,二者处于观念竞合关系的情况。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鵪罪的关键。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首先采取了翻墙入院、用钥匙兑锁等秘密窃取手段,后杨、周二人又实施了谎称是学校的学生要出去看望生病的同学,从而蹁得看门人打开大门的欺福行为。秘密窃取和欺搞的手段都存在,这也是造成本案在定性问题上存在争议的原因所在。但仔细分析,不难看出,沈刚等三人预谋盗窃后,采取翻墙入院,用钥匙兑开摩托车锁的行为是秘密的;杨、周二人在将摩托车推出学校时也是在看门人不知道他们偷车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属秘密手段;虽然其为了将车推出学校达到实际占有的目的,又虚构自己是学生以及有同学生病的事实,但其虚构事实的内容和目的只是为了騸取看门人打开校门,以便将赃物顺利转移,而不是编取看门人交出摩托车,看门人打开校门的行为也只是为了让他们出校,而不包含主动交出摩托车的意思参示。这说明作为财物的保管者,看n人并没有基于认识上的错误而处分自己看管的摩托车,这一点从看门人开门后,发现他们推车朝医院相反的方向走时才产生怀疑并马上报警的行为就足以说明。看门人打开校门时是在不清楚对方偷箪摩托车的锖况下进行的,开门行为不是主动将财物交出的行为。所以,本案中的犯罪手段是秘密窃取不是公然蹁取,被告人应构成族窃孽。检察机关的意见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