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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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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故意杀人案—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8 07:02)     点击:71
兰某故意杀人案—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基本情况
  案由:故瘴杀人罪:
被吿人:兰第 男,蛉周岁,汉族,汪宁省、某县人,学生。2001年8月2这择因本案被瑋捕。
  二w诉辩主张二
  (一)人民检察饵指控事实
  被告人兰某于2001年孑月21日上午,从黑龙江省鸡西市来到内蒙古某县其同学刘甲家$后又随刘甲去T刘父做I:的地方玩耍,返回时,兰某看到刘甲带回人民币600元。兰某发现刘甲及其家人对他态度冷淡,遂产生报复刘甲并且盗窃其家钱财之意。8月5日8时许,被告人兰某乘刘家只有其弟刘乙(年仅11岁)一人在家,便用双手猛掐刘乙的脖子,致刘Zi当场死亡而后将被害人刘乙的尸体投入院内井中,并把井盖盖好,进到刘家寻找财物而未找到。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潜逃,被某县公安局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乙系被他人扼颈后
机械性窒息死亡。据此,某检察分院指控被告人兰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兰某没有答辩。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准,应认定为抢劫罪。理由是?.被告人兰某杀害刘乙的目的是为了偷钱,而又怕刘4发现告诉其家人,遂将刘乙杀死以便盗窃刘家之财物,故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属于抢劫罪,并且又提出被告人兰某在犯罪时未满15周岁请求从轻处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被告人兰某于2001年7月21日,从黑龙江省鸡西市来到某县某村其同学刘甲家,后又随刘甲去刘父做工的地方玩耍;返回某县时,兰某看到刘甲的父亲给其人民币600元带回家。8月5日,兰某想回家,因没有钱便想盗窃刘象的钱3并将一把铁把斧子藏在腰间。8时许刘甲与其母亲下地干活,被告人兰某乘刘家只有刘甲的弟弟刘乙一人在家,便用双手猛掐刘乙的脖子,致刘乙当场死亡。而后将刘乙的尸体投久院内井中,盖好井盖,进到刘家寻找钱未找到。作案后被告人兰某潜逃,被案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乙系被他人扼颈后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认定犯罪住据 ‘
  1?鉴定结论
  法医尸检鉴定结论被害人刘乙系被他人扼颈后机械性窒息死

  I勘查笔录
  刘乙尸体e从水井中被捞出,置于菜园中。
  证人证言〃’
  刘甲之父报称其子刘乙已死,尸体在者家的水井中。
  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子刘甲从其父处带回600元人民币放在立柜里,当时被告人兰某在场,后她又把钱转移到别的地方和立柜被人翻动的事实。
  刘甲的证言证实:出去放牛时其弟刘乙和被告人兰某两人在家,回来后,只有兰某一人在家的事实。
  何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兰某在案发当日下午四时许从刘甲家骑自行车出去的事实。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兰某对其掐死刘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其发现刘甲及其家人对其态度冷淡之后,便想报复刘甲,并且想到回家没有路费,于是便产生盗窃刘甲家钱物之念头。在案发那日杀死刘乙一是为了报复,二是为了盗窃财物不让刘乙发现。
四'判案理由
被告人兰某目无国法,入户抢劫,致人死亡,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軎性极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其犯罪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本案亊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被吿人兰某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某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玉条第1项、第5项、第57条第1款、第17条第2、3款之视定*判决如
被告人兰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六、法说
  本案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敌意杀人罪r而辨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之所以产生认定罪名上的分歧,是因为诉辨双方对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认定上的不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杀死被害人是为了获取财物排除妨碍,整个行为是杀人取财的行为,应定抢劫罪,所以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
  让我们来看?-看本案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方面。首先要了解本案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和内心起因。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绝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行为指引的。根据本案认定
的事实,被告人兰某到其同学家去玩,后又去其同学的父亲做工的地方去玩并看到其同学父亲交其同学带回家的600元钱,这时被告人就已经知道同学家有凡百元钱,虽然可能当时没有见财起意,却可以为其后来的犯意奠定了基拙。后来其同学刘甲及家人对兰某态度冷淡,使其产生报复心理,这也为他实施后面的犯罪好为找到了“道德依据”:你不仁,我就不义,他可以因此而毫不在乎地在留宿他、招待他的同学家实施杀人抢劫,而不受良心迷责。这时,犯罪人的心理应该说还是不自主的、不特定的和模糊的,不能葬是犯罪动机。8月5日,犯罪人想回家,却没有钱,这时便产生了犯罪动机,就是要图谋刘家的钱做路费。这一动机促使犯蓐灰声生了非法占有刘家钱物的目的。他的动机绝不是为了报复而杀人,被害人的家属仅是对人冷淡,与兰某又不是深仇大恨,他不至于因为对方态度冷淡而去杀人,I报复不能认为是动机,雨其能是动机的基础,他的动机是要图财,以便离开此地,报复的心理使他觉得即便是非法获得同学家的钱也无所谓。
  其次,我们来看看本案的犯罪目的,犯罪目媸是典難人通过实施犯罪籽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反映,:其对发生犯罪结果的‘希望;追求的心理态度就是犯罪目的的托容。根振本案认定的事实;.8月f59被告人想回家,因没有钱便想盗窃刘家的钱,并将一把奪子藏在腰间?粑罪人在此时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刘家的钱物,并积板#:?歉好准备。他将一把斧子藏在腰阆,准备为达到这4貝的排除可能存在的妨碍,、不惜行凶杀人。所以在开始这一行为时V:已经有了衡种准备:能够順利完成轰窃,便实施盗窃,不能顺利实施盗窃,便要实施抢劫。后来被告人乘刘乙一人在家便用双手猛掐其脖予广致其当场死亡,后又将尸体投入井中用井盖盖好再进到刘家找钱,钱未找到,后潜逃。这—过程是被告人追求犯罪目的的过程,?是*个为非法取得财物,排除妨碍,实施杀及抢劫的过程。
  据此,笔者认为,本案的犯罪主观方面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抢劫罪^ .
  另外认定本案还涉及到两个问题,就是对刑法第263条第1项和第5项的理解问題,这也是本案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
  第一个问题是对刑法第263条第5项中抢劫“致人死亡”的理解。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題的批复》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这一解释,《刑法》第263条中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应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就是说在抢劫过程中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可以被抢劫行为所包容的,为了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杀死被害人,根本目的在于取得财物,杀人是犯罪的手段行为.,其与目的行为相结合只能构成抢劫罪。如果既定抢劫罪又定故意杀人罪,则等于对一个杀人行为进行了两次处罚,与犯罪原理不符。杀人抢劫的定抢劫罪不会造成重罪轻罚,相反定抢劫罪判死刑的,还可以附加没收财产。本案中,犯罪人杀死被害人的只是一个手段行为,其真正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刘家的钱物,判抢劫罪可以包含被告人的杀人行为,而判杀人罪,则不能对其抢劫财物的行为作出解释,据此本案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第二个问题是本案是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第1项的规定。该项是对入户抢劫的规定,本案应否属于入户抢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同时指出对入户盗窃,因枝发现而当场借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是为入户抢劫。认定本案的是否属于入户抢劫的关键是对该条规定的前半部分的理解,即“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也即对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是否限于行为入户之前即有抢劫的故意。本案中,人民法院并不认为入户之前要有抢劫的故意才能构成入户抢劫,而持这样观点即只要
是户内抢劫便是入户抢劫。
  对于该条解释应这样来理解:(1)入户前就有抢劫故意的构成入户抢劫无疑;(2)因入户盗窃、诈骗非法目的非法入户的构成抢劫的以入户论;(3)以合法身份入户,临时起意发生抢劫的不以入户抢劫论。根据这一解释,本案不应构成“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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