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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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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明受贿案-如何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7 10:46)     点击:48
张树明受贿案-如何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基本情况案由:受贿
   被告人:张树明,男,42岁,河南省新安县人,原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副处级侦查员,于2002年6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树明在担任河南省宜阳县公安局政委、局长期间,于1998年3月至2001年1月先后收受下辖派出所所长马长远、宜阳县公安局干警王成现、干警郭锁敬及其兄郭新敬、洛阳机务段职工田国伟、刘林学、宜阳县国税局干部刘玉朝及宜阳县公安局干警赵建伟等人现金5.9万元,并答应在职务升迁、工作安排上给予帮忙。张树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领导职务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据此,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树明
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树明对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的事实辩称,其只收受了郭锁敬、郭新敬送来的一沓钱,不知具体数目,其他的事实一概不知。
   被告人张树明的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张树明受贿的部分事实,犯罪构成要件欠缺,不能构成犯罪。马长远、金桂娟之事,只有证据证明马长远送钱给张树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张树明为其谋取利益的事实。金桂娟的提拔属正常提拔,与张树明收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郭锁敬、郭新敬送钱给张树明只是为了拉关系,要求照顾煤矿和郭锁敬,请托的利益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谋利要求,张树明也没有明确的为其谋利的承诺和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张树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二郭谋取利益。赵建伟之事,张树明口头答应帮忙只是应付,其在主观上并没有为其谋取利益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为其谋利的行为,实际上赵也没有得到提拔。
关于证据的适用问题。本案的证人赵秀芬与张树明的关系特殊(系夫妻关系,后因闹离婚,关系恶化),且涉嫌窝藏赃物,其证言中的感情因素很难排除,可信程度应受质疑。本案的书证存款单,只能证明在银行存了多少钱,而不能证明就是张树明受贿的钱不能人为地扩大存款单据的证明力。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
   年3月,被告人张树明在担任宜阳县公安局政委期间,时任宜阳县城关镇派出所所长的马长远为该所内勤金桂娟职务升迁之事,到宜阳县石油公司家属院张树明的住处,将人民币4000元放在张卧室里的枕头下面。第二天,在张的办公室,马长远向其表明了送钱的意图,张答应帮忙。同年3月26日金桂娟被提升为城关派出所副所长。
   彭岳宏为了将其弟彭宏武安排到宜阳县公安局工作,交给宜阳县公安局干警王成现3万元,托其送给张树明。1998年5月,王与彭宏武一起来到洛阳市九都路张树明的家中。王成现一人到张家,将人民币2万元交与张树明。后张将此笔款交与赵秀芬保管。事后王成现向张表明意图,张答应帮忙。
   年1月及1999年、2000年春节前,宜阳县公安局干警郭锁敬与其兄郭新敬,为求时任宜阳县公安局局长的张树明对郭锁敬的工作和郭新敬经营的煤矿给予照顾,先后三次到张在宜阳石油公司家属院的住处和洛阳市九都路的家中,每次送给张5000元,共计15000元。张收受后允诺照顾。1999年5月,郭锁敬被任命为城关乡派出所所长,2002年2月,被任命为刑侦大队大队长。
   4.宜阳县公安局干警王辉表现较差,张树明曾流露出将其调离公安机关的情形。洛阳铁路分局职工田国伟、刘林学为了不使王辉被调离,先后于1999年夏天、1999年秋天和2000年春节前三次到张在洛阳市九都路的家中和办公室送给张现金15000元。2000年,王辉由丰李派出所调到石村派出所工作。
   5.2001年春节前,宜阳县国税局干部刘玉朝和宜阳县公安局干警赵建伟,为了使赵建伟在工作上得到照顾,到洛阳市九都路张树明家送给张5000元,张树明明白其意图后,答应有机会帮忙。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证言
   证人马长远的证言证实,为了金桂娟的提升之事,其和金于1998年3月到张在洛阳市九都路的住处,准备送给张5000元钱。因张家正在装修房子,人太多,二人没将钱送出。过了几天,马又单独到张在宜阳石油公司家属院的住处,将装在信封内的4000元钱放在了张的枕头下面。第二天,张将马叫到其办公室问明意图后,答应帮忙。
   证人金桂娟的证言,与证人马长远的上述证言一致。
   张树明妻子赵秀芬的证言证实,在装修房子期间马长远和派出所_个女的曾到过她家,过了几天,张从宜阳回来,交给她_沓钱,说是马送的。她接过来清点是4000元,后她将此款存入银行。
   证人王成现的证言证实,彭岳宏为了将其在宜阳县公安局做临时工的弟弟彭宏武安排到局里工作,交给其3万元托其送给张树明。1998年5月,他与彭宏武一起到张树明在九都路的家,彭在楼下等候,王一人到张家将2万元送给了张树明。过了一段时间,王向张树明表明送钱的目的,张说需做县里的工作。
   证人彭宏武的证言证实,1998年5月,彭宏武与王成现一起到九都路张树明家。王说是为了彭宏武的工作问题。彭在楼下等候,王一人上楼到张家。
   证人彭岳宏的证言证实,为了将其弟彭宏武安排到宜阳县公安局工作,托王成现送给张树明3万元。后因事情没办成,王又退了1万元。
   证人赵秀芬证言证实,1998年5月的一天,王成现曾到其在九都路的家中。等王走后,张交给她两个装着钱的信封,说是王成现送的。她接过后看到是两沓钱,每沓1万元。后她将该款存入银行。过了一段时间,张树明从宜阳回来,说王送2万元是想给一个姓彭的安排工作。她说"这事不好办吧",张说让他们做做县里的工作。
   证人郭锁敬的证言证实,为了让张树明关照他的工作和郭新敬的煤窑,1998年11月,他与郭新敬到张在宜阳石油公司的住处,他在外等候,郭新敬一人进去送给张树明5000元。1999年和2000年春节前,他与郭新敬共同到张树明在洛阳市九都路的家中,分两次(每次5000元)共送给张人民币1_元。
   郭新敬的证言证实,1998年11月,其与郭锁敬一块到宜阳石油公司张树明的住处,郭锁敬在外等候,郭新敬一人进屋,送给张人民币5000元,表明要张在工作上对郭锁敬多关照,对他开的煤窑多关照,张满口答应。1999年和2000年春节前,他与郭锁敬又两次到洛阳市九都路张的家中,送给张10000元(每次5000元)。
   证人赵秀芬的证言证实,1998年11月的一天,郭新敬来到他在宜阳石油公司的住处,郭走后,张树明交给她_个纸包,打开后发现是5000元人民币。张让她先保管。1999年和2000年春节前,郭新敬和郭锁敬两次到她在洛阳市九都路的家中,共送给张人民币10000元(每次5000元)。张均让其保管。后她将款存入银行。
   田国伟的证言证实,王辉不好好工作,张树明很有意见,通知其让王辉限期调离公安局。为了不使王辉被调离,他与刘林学于1999年夏天到张树明在洛阳市九都路的家中,送给张1_元。同年秋天,二人又到张的办公室送给张3000元。 年春节前,二人又到洛阳市九都路张树明的家送去■元。
   刘林学证言与田国伟证言一致,并证明是由其送给了张的妻子赵秀芬。
   王辉的母亲谢俊玲证言证实,张树明对田国伟说,王辉不好好工作,就不要上班了。为了让张照顾王辉的工作,让田给张送钱。田给张送了10)00元,后来又分别送了M00元和如00元,这三次送钱的时间是在1999年下半年到2000年春节前。
   证人赵秀芬的证言证实,2000年春节前,田国伟、刘林学到家里拜年,刘林学放在茶几上_个信封,拆开清点是人民币2000元。他俩去的目的是让张多关照王辉。另外,在1999年夏天,张树明交给她1_元,说是因为王辉的工作问题,田国伟、刘林学送的。1999年秋天的一天,张树明又交给她3000元,说是田国伟、刘林学为王辉的事给的。
   刘玉朝的证言证实,为了其妹夫赵建伟能得到张树明的关照,2001年春节前,二人商量去张树明家,赵建伟拿了一个红包免00元)。二人一起来到九都路张树明家,见到张树明夫妻俩后,刘说明来意,张答应有机会会关照的。临走时,他考虑到要给张送钱,其在场不合适,就先一步出门,赵建伟晚出来一会。
   赵建伟的证言证实,2000年12月的一天,其妻梁丽巧给他一个5000元的红包,让他与刘玉朝一同去张树明家里。刘给张说工作上对赵建伟多照顾,张说以后会考虑的。刘先走一步,他将5000元钱放到茶几上,紧跟着也走了。
   赵建伟的妻子梁丽巧的证言:听说公安局要调整人员,2001年春节前,其准备了一个5000元的红包,交给丈夫赵建伟,让赵建伟与其姐夫刘玉朝去张树明家活动,看能否提升赵建伟。他俩回来后,赵建伟告诉她,钱已送给张树明。
   赵秀芬的证言:2001年春节前,刘玉朝与城关镇派出所_个姓赵的民警到她家。谈话中其听出是为了让张树明在工作上照顾一下姓赵的。坐了一会儿,刘玉朝提出要走,并先出门了。她出去送,返回时见姓赵的往茶几上放一个红包。张树明将红包交给她,打开发现是5000元钱。后她将钱存入银行。
   书证
   (1)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南昌路支行1998年4月1日存款单,经赵秀芬辨认,其中有4000元即是马长远送的钱。
   (2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南昌路支行1998年5月4日的存单,经赵秀芬辨认,该3万元中有2万元是王成现送的钱。
   (3'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南昌路支行1999年2月22日一张13700元存单和2000年2月16日一张10000元的存单,经赵秀芬辨认第一张中有10000元,第二张中有5000元是郭氏兄弟送的钱。
   (4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九都路支行三张存款单,经赵秀芬辨认其中有田国伟、刘林学送的10000元、3000元和2000元。
   2001年1月21曰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九都路支行存款单,经赵秀芬辨认5600元中有5000元是赵建伟送的。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树明证实曾收到郭氏兄弟送的一沓钱,具体数目说不准,并答应对郭锁敬予以关照。
   被告人张树明称王辉经常旷工,将其调整工作后,仍然不改,便决定让其待岗培训后,再安排工作。此期间,田国伟、刘林学及王辉的母亲都找其说情,但没送过钱物。
   四、判案理由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至于谋利的具体行为是否实行,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马长远等人送钱给张树明,都表明希望张树明利用其担任领导职务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对此,张树明非常清楚,但其仍满口答应或默认,非法收受钱财达5.9万元,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长远等13位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与张树明个人没有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言具有较强的可信度。赵秀芬虽与张树明的关系特殊,系夫妻关系,但其证言均得到了其他几个证人证言的证实。辩护人认为赵秀芬的证言应当质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的存单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张树明受贿的事实,有一定的证明力,辩护人关于存单的观点也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张树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六、法理解说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树明原系洛阳市宜阳县公安局政委、局长,在担任上述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先后5次收受本局干警及其家属现金共计5.9万元。张树明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如何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成为认定被告人张树明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也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行为的过程(从收受财物至案发)看,应当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积极创造条件准备实施为他人谋利的行为、正在实施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和已经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等情形。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最终是否得以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从所谋取利益的性质看,该利益是否正当,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被告人张树明利用自己担任公安局政委、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马长远、郭锁敬、郭新敬、赵建伟等人的财物,并且承诺、答应为其谋取利益(帮忙),反映了受贿犯罪"以权换钱,权钱交易〃的典型特征,至于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张树明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证人赵秀芬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本案中,证人赵秀芬系被告人张树明的妻子,二人关系特殊,但赵秀芬的证言对证实被告人张树明的受贿犯罪事实非常关键。赵秀芬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赵秀芬证言的两面性。一方面,赵秀芬作为张树明的妻子,对张树明收钱的情况应该比较了解,其证言的真实性比较强;另一方面,由于赵秀芬与张树明的关系特殊,对张树明收钱的情况可能提供不真实的证言,其证言的可信度又受到质疑。能否认定张树明的犯罪事实,赵秀芬证言的证明力问题至为关键。赵秀芬的证言作为维系认定张树明五起犯罪事实的纽带,控辩双方各有见解,辩论激烈。如果仅凭赵秀芬的证言认定张树明的犯罪事实,的确存在不能排除的不确定因素,但由于赵秀芬的证言与其他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任何可疑之点,因此赵秀芬的证言完全可以采信。质疑赵秀芬证言对被告人张树明受贿犯罪行为证明力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对张树明受贿犯罪行为作出的判决是怡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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