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高利转贷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及认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7 10:17) 点击:184 |
郝某高利转贷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及认定 —、基本情况 案由:高利转贷罪 被告人:郝某,男,42岁,某市商贸公司经 理,住某市新兴路107号。1999年2月17日因涉 嫌高利转贷罪被某区公安机关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女,36岁,某市机电工程 公司某工程队会计,住某市幸福路14号。1999年 2月17日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某区公安机关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检察机关在起诉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997年10月至1998年11月,郝某在担任某 市商贸公司经理期间,得知某工程队急需资金,于 是便企图用发放贷款的形式收取高额回报。1997 年12月13日,郝某找到在某市机电工程公司某工程队任会计的表 妹季某某,郝某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季某某。两人商量好,由季某 某出面与某工程队经理李某联系借款事宜,然后由郝某作为贷款人 将资金借给李某所属工程队。李某在无法筹措资金的情况下与郝某 达成借款协议:郝某按月息18%收取利息贷款给李某所属工程队; 李某每两个月支付郝某一次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款在两年内还 清。郝某与李某订立借款协议后,遂找到在某市工商银行工作的表 弟蒋某(信贷员),谎称因修建贸易综合大楼急需贷款,并答应事 成后送给蒋某好处费。经蒋某(另案处理)与银行有关负责人撮合 沟通,获得了某银行贷款部门批准同意,由郝某编造了一个修建贸 易综合大楼的规划图以及经费支出计划表、贷款所需证明文件等, 以7.5%的利息一次性从该银行贷出资金1200万元。之后,郝某将 其中800万元贷款以月息18%随即转贷给李某的工程队。案发后, 银行提前收回了贷款的65%,其余已由郝某、季某某用于购销和 李某用于支付工程款,给银行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被告人郝某、 季某某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郝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 用,是主犯,被告人季某某属于从犯。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郝某在辩解中称:本人从银行将资金贷出是履行了合法 手续,而将这些款项贷给某工程队是双方自愿协商同意,并且没有 超出国家许可的利息范围,因此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季某某在辩解中称:被告人郝某要她帮忙并没有说给她 多少报酬;从银行将款贷出和转贷给某工程队都是由郝某一人所 为,自己仅仅是从中起一个牵线搭桥的中介作用,不应当以犯罪处 罚。 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将自己从银行贷出的多余部 分资金转借给他人使用虽然是违反了有关信贷原则,但不应当以犯 罪处罚,其借出的部分资金收取高于银行借出的利息是合情理的, 因为被告人从银行借出贷款也是付出费用的。 被告人季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季某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中介 行为,而中介行为不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7年10月至丨998年11月,郝某得知某工程队急需资金, 郝某与其在某工程队任会计的季某某商量,由季某某出面与某工程 队经理李某联系,由郝某借给李某工程队资金,郝某按月息18% 收取利息,李某每两个月支付郝某一次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款在 两年内还清。李某在无法筹措资金的情况下与郝某达成借款协议。 郝某与李某订立借款协议后,遂找到在某市工商银行工作的表弟蒋 某(信贷员),谎称因修建贸易综合大楼急需贷款,并答应事成后 送给蒋某好处费。经蒋某撮合,郝某编造了修建贸易综合大楼的规 划图、经费支出计划表以及贷款所需证明文件,以7.5%的利息一 次性从该银行贷出资金1200万元。而后,郝某将其中800万元贷 款以月总18%转贷给李某的工程队。案发后,银行提前收回r贷 款的65%,其余已由郝某用于购销和李某用于支付工程款,给国 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郝某、季某某共同实施了犯罪行 为,被苦人郝某在犯罪过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季某某属 f从犯。 (二〉认定犯罪证据 1.书证 郝某编造的修建“某贸易综合大楼的规划图”、“经费支出 汁划表”、“贷款证明文件”等证实:郝某虚构贷款用途的事实。 郝某从某银行借出的1200万元资金的贷款合同及其他借 款手续证实:郝某骗出银行资金的过程。 某工程队从郝某处借款的借款协议及相关手续证实:郝 某、季某某用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他人的事实。 郝某用于购销的账目和凭证证实:郝某、季某某将部分银 行贷款用于个人支付的事实。 某工程队用从郝某处所借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的凭iE及账目证实:该工程队从郝某处所借高利息款项的去向和用途。 (6)银行提前收回的700多万元贷款凭证证实:本案所产生的 实际危害后果。 被告人供述 郝某、季某某的供述证实:二人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过程。 证人证言 李某证言证实?.与季某某、郝某协商借取高利资金的过 程。 蒋某证言证实:郝某伪造有关贷款手续和文件的事实。 张某证S证实:经蒋某沟通、撮合,将某银行1200万元 资金贷给郝某的情况。 四、判案理由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季某某编造借款用途,采用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办法,将国家贷款从银行骗出后,不是用 于自己发展生产和正当经营,而是用高利牟取暴利的手段将借款转 借绐他人,其行为是利用国家资金坐地谋利,完全是一种金融投机 犯罪行为,不仅干扰了正常的金融信贷秩序,也破坏了国家的金融 贷款政策,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3依法严厉打击。郝某在构 思高利转贷行为的意图后,与季某某共同商量,由季某某出面与某 工程队联系贷款户,郝某出面充当贷款人,共同实施高利转贷行 为,二人具有共同犯罪的事实;被告人郝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 用,是主犯,被告人季某某在犯罪过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五、定案结论 ? 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郝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50万元; 被告人季某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 金15万元。 六、法理解说 高利转贷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罪名,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和 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客观需要。在旧刑法运行阶段,经济领域 中利用国家贷款转贷牟利的现象就已经存在,但还不十分普遍。当 时由于刑法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类似行为在刑罚的打击中大多 予以放纵,特别严重的情况也只是从信贷违法方面进行处理。应当 说,高利转贷、变相高利转贷是一种严重的经济投机行为,而且往 往腐蚀和侵袭国家金融管理肌体,造成严重的腐败现象,不仅致使 一些人坐收渔利、不劳而获,严重影响社会风气,也同时使一些国 家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必须予以坚 决打击、遏制。也正是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刑法规定了该罪名。 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 目的,采取非法手段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高利转贷给他人 从中牟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信贷资 金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非法手段套取金融机构 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牟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套取,是指行为人 利用虚假的贷款理由和非正当的贷款程序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获得贷款的行为;所谓高利转贷,是指其转贷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贷款利息的上限,即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城市信 用社贷款利率上下浮动幅度为10%,农村信用社为40%。所谓违 法所得数额较大,根据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 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追诉:(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单 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 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 的。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 成,并且是直接故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利转贷犯罪。从表面上看,郝某、季某某 的行为似乎是一种中介行为,收取费用是合情合理。而从其行为对 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的本质上看,郝某、季某某的行为是利用国家资 金坐地牟利,是一种非法的食利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法的金融投 机犯罪行为。它不仅干扰了正常的金融信贷秩序,还严重地破坏了 国家的金融贷款制度。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判处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 的。 处理类似案件,还应当注意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看行为 人是否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并且实施了转贷牟利的行为,如果只是 为他人筹措资金,自己没有从中牟利;或者只收取一定的劳务费、 中介费,没有收取转贷利息的;或者行为人虽然套取了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没有进行转贷,而是自己进行牟利,如进行证 券、期货投资等等,则都不应认定为本罪。二是看非法所得数额是 否较大,本罪是数额犯,数额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是定罪量刑 的尺度,数额的标准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