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轻工有限公司、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的认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6 01:27) 点击:117 |
某轻工有限公司、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的认定 主管、某侨美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0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同年12 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因本案于2003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东兴服装厂、某轻工有限公司、某侨顺轻工有限公司三本来料加工进出口手册的不平衡,采取伪报贸 易方式,先后为某劲霸经编公司进口针织布、经编坯布13柜。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 民币660508元。被告单位某轻工有限公司、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泳、施某伦的行为均已 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某泳只是为本单位利益参与为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报关进口的环节,个人没有得利,犯罪情节较轻, 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也应认定被告单位具有自首情节;本案被告单位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向某轻工有限公司购买走私货 物,犯罪情节较轻,要求从轻处罚。 事实,应视为自首;被告人施某伦是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是为本单位的利益而参与走私的,犯罪情 节较轻,且认罪态度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订购针织布、经编坯布等布料。为牟取非法利益,劲霸公司决定以走私的方式进口该批布料。后被告 人施某伦与被告人蔡某泳通谋,商定由被告单位某轻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隆公司)为劲霸公司走 私进口该批布料并负责运到劲霸公司,劲霸公司则向侨隆公司支付每吨布料人民币1900元至2300元的" 通关费〃。2002年11月至2003年7月,被告人蔡某泳利用侨隆公司来料加工进出口手册和由该公司保管 的某侨顺轻工有限公司、某东兴服装厂来料加工进出口手册的不平衡,采用伪报贸易性质方式,将被 告单位劲霸公司13柜应征税货物针织布、经编坯布以来料加工保税货物向海关报关进口,并运到劲霸 公司,逃避海关监管。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13柜布料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60508元。被告单 位劲霸公司共向被告单位侨隆公司支付"通关费〃人民币228214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单位劲霸 公司的仓库扣押了部分走私进口的针织布548匹。 13份单证,从被告人蔡某泳家中扣押被告单位侨隆公司月报表12份、单证2张、银行存单4张,在被告 单位劲霸公司的仓库扣押了部分走私进口的针织布548匹。 的布料进行取样的事实。 存卡片及该公司2002—2003年发给劲霸公司进口布料记录、某外轮代理有限公司集装箱拖运单证实: 该批布料系由被告单位劲霸公司向香港某贸易公司购买,再由被告单位侨隆公司报送进口的事实。 被告单位侨隆公司的储蓄存款凭条及储蓄卡存取款通知单证实:被告单位劲霸公司付给被告单位侨隆 公司的通关费和运费的事实。 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服装来料加工协议和报关单证证实:被告单位侨隆公司使用该公司的来料加工 进出口手册和由该公司保管的某侨顺轻工有限公司、某东兴服装厂的来料加工进出口手册,将被告单 位劲霸公司13柜针织布、经编还布以来料加工保税货物向海关报关进口的事实。 货车将13柜进口布料运到被告单位劲霸公司的事实。 受雇从被告单位侨隆公司运载布料到被告单位劲霸公司的事实。 手册办理13柜布料的进口手续,该布料由侨隆公司从某市后绪港运至被告单位劲霸公司的事实。 被告人蔡某泳作为在某地收 蔡某泳的事实。 侨鸿公司,侨隆公司负责其他公司生产原材料、辅料的采购、制样,分发和成品包装的出口,其他公 司只是负责生产,侨隆公司的仓库也是这几家企业的总仓库等事实。 事实。 海关法规,以伪报贸易性质方式进口布料,逃避海关监管,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660508元,其行为均 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蔡某泳作为某轻工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单位走私,被告人施 某伦作为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单位走私的事实有证人证言、海关关税部门核定的 偷逃税款鉴定、搜查笔录口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各种书证等证实,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亦供认,所有 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单位劲霸公司口被告人施某伦的辩护人分别提出 其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本案系侦查机关在掌握了被告单位劲霸公司和被告人施某伦参与被告 单位侨隆公司共同走私布料的行为后,经传讯被告人施某伦交代了犯罪事实,该行为不能视为自首, 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蔡某泳、施某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护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两被告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酌情采纳。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如 下: 构决定或者同意,并且走私的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的行为。根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 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故意实施的 犯罪是单位共同犯罪。 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 营等公司、企业。根据《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并非所有私营 企业都能成为犯罪主体,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本案两私营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条件。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认定为单位 犯罪,而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构成单位共同走私必须均为本单位牟取 非法利益。如果盗用单位名义为个人牟取非法利益,就不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认定单位共同 走私普通货物就应注意把表面上像是单位走私而实质上属于个人走私的行为区分开来。如为单位共同 走私,违法所得均归单位所有。第三,单位共同走私必须是在单位的同意、授权或命令下实施,且各 单位间有共同的走私故意。这种共同的故意往往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意 志来体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 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 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 人员。 案中,某轻工有限公司与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为了牟取共同的非法利益,进行通谋,共同实施了走私 普通货物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两单位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走私行为中的主、从关系 不明显,也可不分主、从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