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顺康贪污、受贿案-贪污罪主体的认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6 01:25) 点击:102 |
黄顺康贪污、受贿案-贪污罪主体的认定 主任。2002年6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用主管县体委全面工作及分管下属单位上海红天 娱乐城的职务便利,采用隐匿营业款等方法,侵吞 公款共计103万余元。 用发包县体育中心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先 后收受承包项目的个体建筑商牟法东等人的贿赂, 共计7万余元。 逵知道其为了逃税才将红天城卡拉 OK厅营业款作为集资款存入红天城账户。 企业,红天城的财产未经国有管 理部门界定确认为国有财产,黄顺康不具有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 ,主管县体委的财务、基建工 程项目。 业,并于1994年12月更名为红天 城。1997年,红天城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并于同年12月由陆鸿逵、 诸建芳以个人名义将红天城改制为上海红天娱乐城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红天城有限公司)。红天城改 制之前,被告人黄顺康作为上级 主管部门县体委主任,直接参与红天城的日常经营管理。 作及分管下属单位红天城的职 务便利,采用隐匿营业款等方法,侵吞公款计103万余元。具体事 实分 述如下: 或冒用他人名义,谎称集资 款,将累计金额56万元的钱款存入红天城账户。1997年9月30 曰,红天城 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资产评估时,黄顺康明知集资款 系隐匿的营业款,却未向评估人员作出说明, 从而使评估人员对此 以负债评估并予以确认。1997年12月,红天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 妻子储卫华的储蓄账户内。 计438246.94兀。1997年 初,被告人黄顺康指使红天城会计将该款全额转入"其他应付款 一集资预收 款"科目中。1997年9月30日,红天城进行产权制 度改革,在资产评估时,黄顺康明知该部分集资款的 真实情况,却 未向评估人员作出说明,致使评估人员对此以负债评估并予以确 认。1997年12月,红 天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2月,黄 顺康以归还集资预收款的名义,指使财务将上述公款套取 现金后由 其个人予以侵吞。 利,在发包县体育中心建筑工 程项目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承建县体育中心看台、办公楼工程等 项 目的诸建芳(另案处理)送予的价值18540元的红木家具一套及 美元1000元。 务便利,在发包县体育中心建 筑工程项目过程中,先后四次收受承建县体育中心综合楼、零星工 公司)采购的部分音响设备拿 回家中。黄顺康得知后,仍使用红天城及县体委公款结清了该部分 音 响设备的货款,共计价值38107元。 奉贤县人民政府奉府字(87)第48 号、奉府人(92) 9号文件、上海市奉贤区体育局出具的关于同意 黄顺康提前退休的材料证实:被告人黄顺康于1987年6月起担任 奉贤县体委副主任,于1992年5月担任 县体委主任。2002年3月, 奉贤区体育局同意将黄顺康列入提前退休的上报名单。 基建工程的发包由黄顺康操 作。 体育娱乐城于1992年9月成 立,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为50万元,资金来源系接 受体委投 资10万元,接受其他单位捐赠39.85万元。奉贤县体育 娱乐城于1994年12月更名为红天城。而奉贤区 体育局出具的证明 证实,红天城创办时系由县体委全额出资。 订的《协议》、奉贤县体委出具 的《关于上海红天娱乐城资产及债务划分的通知》、奉贤县体委同 意红天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红天城有限公司核发《营业 执照》通知单及出资单位:净资产 额验证证明证实,1997年12月, 红天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10万元,系由诸建芳出资 200万元,陆鸿逵出资10万元。 见卡拉OK营业厅的营业收 入。1995年1月至1997年9月30日,红天城"短期借款——集资 款"账户显示 收到集资款现金56万元。1997年10月至2001年8 月,红天城上述账户又收到集资款现金71.2万元。 1997年11月、 200]年4月和8月,红天城以退集资款为由,先后开出多张支票, 由黄顺康提现80万元 ,其中10万元作为陆鸿逵向红天城有限公司 的投资款存入银行,40万元存入储卫华在招行南西营业部 _卡通 账户,5万元存入黄顺康在工行奉贤支行开设的活期储蓄存折 委、辅导中心等单位的专 项经费和农运会结余款及押金,合计438246.94元,全都记入"其 他应付款 一集资预收款"账户。2000年2月,上述钱款被黄顺 康提取现金,其中30万元存入储卫华开设在招行南 西营业部_卡 通账户内。 城采购的部分音响设备拿回家 中。 响款9.5万兀,1997年5 月至8月,奉贤县体委支付先导公司购买音响款50万元。 属房等工程项目。 建县体委发包的项目工程。 城和县体委的财务均由黄顺 康负责,红天城的日常经营管理亦由黄顺康负责。 总经理,但实际上红天城的经 营管理系由黄顺康负责。红天城刚开业时,卡拉OK营业厅的营业 款是 黄顺康直接向收款员收取,数月后黄委托其收取营业款,并要 求其将卡拉OK营业厅的营业款直接交给 黄本人,其对于黄收取的 营业款的用途并不清楚。其本人没有在红天城缴纳过集资款4.9万 交给黄顺康、陆鸿逵的证言内 容,能够与陆鸿逵上述证言的内容相互印证。 顺康、陆鸿逵、朱金昌等 人在红天城的集资款,每次都是黄顺康给其现金,并告诉她集资人 的姓名 ,其将该钱款存入"个人集资款"账户。 担任红天城及红天城有 限公司的出纳,期间收到黄顺康交来的集资款100余万元,该集资 款后分三次 归还了 80万元,均交给黄顺康,据黄顺康讲系归还汤 桂荣、陶南开的集资款。 有限公司后,账上反映仍作为 集资款,归在债务类。红天城转制后,红天城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 仍 由黄顺康、陆鸿逵负责。2001年4月、8月,归还的两笔70万 元的集资款,系由黄顺康签领的。 款保证金70万元,故黄顺康 给其50万元存入其名下的招商银行_卡通账户内。 责管理的。1995年12月至 、农运会专款及国际风 筝节代办费106565.80元。1996年底其离开红天城时,该些钱款扣 除支出外均 做账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 款合并后,累计438246.94 其通过红天商行等多家单 位套取现金后全部交给了黄顺康。 县体委的三产,25万元系 作为经费由体委拨款给红天城。至于农运会专款及国际风筝节代办 费,其 根据黄顺康要求划至红天城账户,体委虽做账在经费暂付科 目中,但实际该些款项不需收回。 陆惠文及黄顺康的指令划
经费用于活动支出。 给县体委6.5万元的押金, 之后该押金冲抵租金。 参谋,之后曾将红天城采购 的部分音响设备拿回家中。黄海经辨认送货回单后证实,其私自拿 取的 音响设备价值38107元。黄海曾告诉父亲黄顺康,该音响是姚 庆给红天城送音响时_并送来的,钱没有 付过。后来,货款由红天 城统一结算了。 是黄海开的,送货回单上的 签名有时也是黄海签收的。2002年之前,红天城和县体委已将购 买音响 设备的钱款全部结清。 时也为了能尽快拿到工程 款,其于1997年赠送给黄顺康一套红木家具共17件。2001年下半 中。 讲家具系其花了 3万元购 买,但宋没有见到购货发票。 有限公司。其因承建奉贤县 体育中心工程系由黄顺康拍板决定,遂于1998年春节至2001年春 节,先 后四次送给黄顺康现金5万元,以表感谢。 评估鉴定,价值18540元。 管理部门界定确认为国有财产,故 黄顺康不具有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的辩护意见,经查:红天城系由 奉贤县体育娱乐城更名而来,经济性质系集体所有制,而奉贤区体 育局出具证明已证实了红天城创办 时资金系由县体委全额出资。故 可以认定红天城创办时资产来源于集体的公共财产。被告人黄顺康 作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且具有负责经营管理作为集体公 共财产红天城的职务便利,其具备 贪污犯罪的主体身份。因此,对 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 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8万元。 类: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员。而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四类:(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委派到非国 有 单位或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 务的人员。在本案中辩护人认 为黄顺康不属于贪污罪主体的理由是红天城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 黄 顺康也非委派到红天城,所以不符合上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 红天城的企业性质虽然工商登 记为集体企业,但根据1991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 产开 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注册为集体 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或经营单 位,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红 天城的 财产虽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其资产属 国有的性质是不以是否界定为转移的,其 性质仍为国有资产。黄顺 康作为体委主任,对由体委投资成立的企业进行直接管理是理所当 然的职 责,是公务之一。所以黄顺康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求。法院的判决是 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