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隐匿"小金库〃账之行为的定性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6 01:12) 点击:73 |
黄某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隐匿"小金库〃账之行为的定性 工程管理局会计,2001年7月27日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取保候审。 库〃账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核销。2001年2月,某市监察局依法查处该工程管理局的财务问题时,被告 人黄某某等人即编造了有关"公存款"辅助账和"小金库"账,并于2001年3月12日将其变造的有关账目交 出而将原始的有关账目及凭证隐瞒。在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被告人黄某某调取有关原始凭证、会计 账簿时,被告人黄某某仍隐瞒原始的会计资料拒不 涉及金额总计人民币1282301.06元。同时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掩盖了其单位偷税的犯罪事实 和其他违法事实,为某市监察局和某市检察院依法查处设置了障碍。 实不表示异议,但在庭审中辩称:其隐匿的只是记载"小金库"收入与支出的个人工作笔记,而不是会 计账簿;其隐匿有关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的性质只是一般违反财经纪律,而不构成犯罪;其所 作所为不是为了个人私利,而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即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也应定偷税罪,且为单 位犯罪。 不正确,作无罪辩护。理由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是1999年12月2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修正案》中以立法形式出现的新罪名,且被规定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此前对本罪 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一般认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人员。因此,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核销。2001年2月7日,某市监察局依法查处该工程管理局的财务问题时,被告 人黄某某将未来得及核销的该工程管理局2000年"小金库"账及原始凭证上交。2001年3月8日,当某市 监察局到某某电站核实了所有折旧费收据后,被告人黄某某和出纳李某某即分别变造了"公存款"辅助 账和1997年至1999年的"小金库"账,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指使有关人员虚开了有关做账凭证。2001年3月 12日,当某市监察局再次依法调查时,被告人黄某某交出了经其变造的"公存款"辅助账和经出纳李某 某变造并交于其的"小金库"账,而将原始的"公存款"辅助账、"小金库"账及有关的原始凭证隐瞒。在 某市检察院找被告人黄某某依法调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仍拒不交出原始的财物凭证和会计账簿。 2001年10月9日,某市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出具了调取证据通知书,但被告人黄某某在回执中书 面答复称"公存款"辅助账、"小金库"账已被某市监察局调用,并拒不交出原始的财务凭证和会计账簿 。后被告人黄某某为了推卸责任和逃避追究,通过分管副局长黎某某将已核销并由其保管的1997年至 1999年原始的"小金库"账和余下的原始收据、支出凭证交出,并要求移交给出纳李某某,但遭李某某 拒绝。黎某某无奈只好要求计财科科长傅某某暂时保管。后上述账簿和有关凭证被某市检察院追查扣 押。2001年11月5日,某市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某的办公室依法进行了搜查,查处并扣押其所做的原始 的"公存款"辅助账和1997年至1999年"小金库"财务报表。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隐匿的会计 资料涉及金额总计人民币1282301.06元,其中隐匿的"公存款"辅助账涉及金额834807.83元,隐匿的" 小金库"账涉及金额447493.23元。被告人黄某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掩盖了该工程管理 局偷税的事实,为某市监察局和某市检察院依法查处设置了障碍。 时隐瞒了原始账簿和部分有关的原始凭证,并在事后转移。 黎某某转交部分账簿和凭证,由于出纳李某某拒收被转至其处,后被某市检察院扣押。 ,后被某市检察院扣押。 道被告人黄某某变造、隐匿、转移原始账簿、凭证。 明被告人黄某某曾隐匿、转移两套原始账簿及部分原始凭证。 明知其行为违法而故意为之。 会计资料,分别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282301.06元,其中隐匿的"公存款"账涉 及金额834807.83元,隐匿的"小金库"账涉及金额447493.23元。 的34.34%。 时兴起,置国家利益于不顾而如此行为,也承认其参加过会计法知识培训,明知会计法内容。但因不 是为了个人私利,也就根本没当一回事,以致增加了市监察局和市检察院査处案件的困难。 ,而将原始的"公存款"辅助账和"小金库"账及有关原始凭证隐瞒,在司法机关依法调取时仍然隐瞒和 转移,拒不交出,直至被依法追査扣押,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 告人黄某某从事会计工作20余年,明知会计法的有关内容,却仍然故意违反法律,隐匿、转移有关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其危害是显见的,早已超出了违反财经纪律的界限。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辩 解,称其隐匿的不是会计账簿,而是记载单位收入与支出的个人工作笔记的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某市某某工程管理局虽有单位偷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作为会计也是直接责任人之一,但其 隐匿会计资料的行为完全是未经单位授意、指使或者许可,而是其私自作主的个人行为,该行为与单 位无关。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不具备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主 体身份,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 采纳。 下判决: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法第9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 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都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 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的真实性。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隐匿的原 账簿需要作进一步厘清。所谓的"会计账簿"就是指由一定的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面组成的,以会计凭 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以各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簿籍,包括总分账、各类 细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登记备查账簿。国务院、财政部、审计署、中国 人民银行等相关规定都明确指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 ,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者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资金,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账处理。由此,"小金库"的账目是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账目,虽然"小金库 "记账形式千变万化,极不规范,但其本质仍改变不了会计资料这一范畴,是需要清理并进行并账处理 的会计资料,也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被告人黄某某认为其隐匿的只是记载"小金库"收入与 支出的个人工作笔记,而不是会计账簿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但为了掩盖了该工程管理局偷税的事实,私自决定隐匿有关的原始会计凭证 和会计账簿,为某市监察局和某市检察院依法查处设置了障碍,隐匿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总计人民币 1282301.06元,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完全符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隐匿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因此,江西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 额较大的行为。在偷税罪的客观方面,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是偷税的一种行为方式,如果 情节严重则又会触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二者之间是一种目的和手段上的牵连关 系,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 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对于牵连犯应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 隐匿、转移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虽然客观上有掩盖本单位偷税犯罪事实的作用,但其不 是单位行为,而是一种擅自作主的个人行为,是自然人犯罪,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的行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与提供虚 假财会报告罪都侵犯了财物会计相关的管理制度,都是涉及财务会计活动的罪名;在主观方面都是故 意。但是二者的区别还是明显的:第一,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侵犯了会 计资料、档案的管理制度;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侵犯了财务会计制度外,还 侵犯了股东或者其他人的经济利益。第二,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行为对象包括依法应当保 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三类;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其行为对象仅限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犯罪 主体是单位,且只有公司才能构成本罪。 是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的,是自然人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并未直接侵害他人的利 报告。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而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