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与因果关系 问题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6 12:18) 点击:103 |
王某某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与因果关系 问题 2003年5月22日因本案被采取监视居住,次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实“有人打人,已经打了 3个小时,在房 间里头”的出警指令(均系陈某某报警)后,出警 到案发 现场。但是,被告人王某某未按照报警及 “110”指令的要求在现场进行深人调査,既未进屋 开灯仔 细查看,也未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甚至在 第二次出警前,以“报警人老酒吃醉了”为借口不 想出 瞥。在案发现场仅仅轻信孙某某夫妇“是夫妻 为一名人民警察,在履行查明 犯罪、阻止犯罪及处理紧急救助事故的职责过程中,马虎草率,敷 衍 了事,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以致两次错过及时发现案发现场 (新建路3号后半间)的机会,致使被害 人王东文没有得到及时抢 救而被孙某某等人活活殴打致死。据此,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 院指控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时是讲:“新建路那边有人 在吵架”,报案人陈某某对其也是讲“吵架声音蛮大的”,乐某某也 未 讲过有人打架;(2)陈某某始终没有讲“老板在打伙计”;(3) 其认为陈某某当时是喝醉酒的;(4) 只走进屋内一步不是事实,且 虽未开灯,但电视亮着,可以看清屋内情况;(5)其两次出警,到 过 案发现场,工作到位,对王东文被殴打致死的事件不负责任。 到现场核实情况,巳履行了 工作职责,且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王东文的死亡之间不存 在直 接因果关系。 至某区新建路3号暂住 处后,孙与店里伙计周某某等人先对王拳打脚踢,又用木棍、拖把 柄持续殴打 王,还不断责骂王。至当晚10时许,“110”指挥中心 指挥长乐某某接到居民陈某某报案,说是“在 昌国路新建路3号有 人打人,已经打了 3个钟头,在房间里头”,即指令某区公安分局 某派出所马上 出警。当时昌国所负责接蒈电话的辅蒈杨某某即通知 正在打扑克的主班民警被告人王某某:“新建路 3号有人在打架, 附近的东门里招待所原大门口停 下,在旁边等待的报警人陈某某迎上去说:“里面在打人,打的蛮 厉害的。”并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带到孙某某的暂住处。听到敲门 声后,在屋后间的孙某某的妻子廖 某某就到前间开了门,并对被告 人王某某说:“我们家没有在打架,是夫妻吵架。”被告人王某某 说:“不要吵架,影响别人家休息。”于是,没有进屋查看就准备离 开,陈某某见状强调“不是夫妻 吵架,是老板在打伙计”,但被告 人王某某则对陈强调“是夫妻吵架”,然后就带着3名辅警回昌国 所继续打扑克。 我是他隔壁邻居,里面是两 夫妻在打工人,你们民警到门口没有进去过,里面打得蛮厉害的, 你们 民瞥进去搜搜看。”余某某即与杨某某联系:“新建路3号不是 夫妻吵架,是两夫妻在打工人,举报 人讲你们没有进去过,应该到 屋里去看看,打得蛮厉害的。”杨即用对讲机呼正在打扑克的被告 人 王某某:“110又来指令,新建路3号还在打人,不是夫妻吵架, 马上出蒈。”被告人王某某即对接警 员余某某说:“里面是两夫妻在 吵架,报瞀人是老酒吃醉了,摇摇晃晃,在外面走来走去。”余某 某指出陈某某不可能醉酒,但王某某仍再三强调前述观点,不愿出 警。后余某某要求王与陈直接通话 ,被告人王某某反复强调“是夫 妻吵架”,而陈某某不断解释“不是夫妻吵架,是老板打伙计”,并 明确对被告人王某某讲“你们第一次走出后又在打了,打的很凶, 你们走进屋里面去章一查”,双方 通话时间有3分钟多。最后,余 某某说:“老王,你还是去一趟,万一有什么事情。”被告人才带领 辅瞽王某恩、江某某第二次出警去现场。在孙某某开门后,被告人 王某某只跨进房门一步,简单环顾 屋内(屋内没有开灯),见电视 机正播放节目,有一男二女三个成年人(指孙某某、廖某某及店里 伙计王某珍)站着,三个小孩睡在一张大床上,便对孙某某说: “你们这里还在打架,人家又报警了 。”孙说:“实在不好意思,最 人休息”后,既未打开电灯仔细 查看房内情况,又未询问在场的王某珍,就离开了孙某某的暂住 处 ,并打电话给余某某说:“我们现场去过了,新建路3号是两夫 妻在吵架,现在不吵了,我叫当事人 孙某某听电话。”孙即接过电 话对余某某说是夫妻吵架,被告人王某某遂返回昌国所。 踢王东文,王东文遂爬着到 院子的墙角边斜躺着,直至廖某某的母亲陈某兰回屋睡觉时才把王 东文 叫进屋内坐着。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兰发现王东文不省人 事,即叫来孙某某夫妻,孙某某就拨打 “120”急救电话(时间是 凌晨1时23分),当急救车将王东文送到某市人民医院急诊室时, 王东文 已经死亡。 ,导致出血性、创伤性休克 而死亡。 打伙计,打得很凶,打的时 间也很长了。”承认第一次到现场后没有进屋查看,第二次到现场 后也 只进屋一步,而且两次到现场后都未开灯进行仔细查看、询 问。尤其是在第一次回去前,报警人陈某 某跟上来再一次跟其说 “不是夫妻吵架,而是在打人”的情况下,还是没有返回现场去进 行仔细查 看、询问。第二次接到出警指令后,为了不想出警他还主 动打电话给“110”接警员余某某说:“报 警人老酒吃醉了,走起路 来摇摇晃晃的。”承认报瞥人在第二次报警时与他对讲计5~6分钟 左右,陈 某某反复强调:“屋里面是在打人,打得很凶,你要到屋 里面去査査看。”同时供述了其主观上偏信 孙某某夫妻所谓的“是 庭审中则辩称,二次出警工作已 到位,没有过错,且王东文的死和他无关。 其说:“屋里面是在打 人,打得很凶,打的时间也很长了。”王要离开前又跟其说:“不是 夫妻吵 架,而是老板打伙计。” (b)王某某第一次到现场后没有进 屋查看。(c)第二次打“110”报警电话 后又在电话中跟王某某强 调:“不是夫妻吵架,而是老板打伙计,你们警察以查暂住证的名 义进去 查一査。”通话时间长达5—6分钟。 伙计,打了 3个小时 了。”其当即指示昌国路派出所值班辅警杨某某:“新建路3号有人 打人,已经 打了 3个小时,情况蛮厉害的,请你们马上出警。” 吵架,是两夫妻在 打工人。”并且,王某某不愿出警,称报警人老酒吃醉了。而她讲: “我听报警 人老酒没有吃醉。”为了让王某某相信,她又接通了陈某 某家的电话,让陈与王直接对话,双方通话 时间长达5分钟。 新建路3号在打架。”而 且在第二次他明确告诉王某某:“新建路3号是在打人,不是夫妻 吵架。” 他们讲过“里面在打 人,时间蛮长的”,王某某只是在门口与一个妇女讲了几句,没有 进去看过, 也没有开过灯,后来返回时,那个报案人又同王某某强 调过。 某只是在门口与一个女的讲了几句, 没有进去查看。第二次到现场时,其站在门外,没有听到王某某 问 过三个小孩。王某某只是走进一步,没有查看过,也没有开过灯。 二次王某某只是走 进一步,也没有仔细查看,没有开过灯,也没有发现后半间打人的 现场。 他本人在里间。第二次 到现场后“110”民瞀也只是一只脚迈进门口,没有打开过灯,当 时在场的有 孙某某两夫妻、打工妹王某珍及小孩,王某某也没有问 过王某珍什么话,也没有向小孩问过话。并且 证实在王某某第一次 离开后,他们又继续殴打王东文。在民蒈第二次离开后他到后半间 去看过,王 东文坐在地上还好好的,等到5月20日凌晨1时许, 才由其岳母陈某兰发现被害人王东文不行了。 夫妻吵架”(其余人均在 里间)。第二次到现场后也只是一只脚迈进门口,且未开灯进行仔 细査看, 第二次民蕾离开后王东文还活着,等凌晨1点左右才由其 母亲发现王东文不行了。 ,未发现后半间的打 人现场,证实王某某在第二次离开现场后,王东文还没有死亡。 有死亡,过了两个小 时左右,王东文不行快要死了。 木棍在打伙计的 声音”及第二天早上陈某某跟他们说:“我昨天晚上报了两次警, 已停止跳动、呼吸也停止 了,在急救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令后不得借故拖延时 间,更不能推脱不管,出蕾民警应做的工作包括现场访问,判明案 情及询问证 人、盘问可疑人员等。 别为2003年5月19 日22时33分41秒及22时50分45秒。 分56秒。 。 血,胸腔内出血,导致 出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 )如被发现并予以抢 救,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在民警第二次出警时(22时58分)被发 现,仍存在抢 救的可能。 “报瞥人老酒吃醉了, 新建路3号是夫妻吵架,不是打工人”。陈某某两次报瞀都是讲 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未能及时发现孙某某等 人的 犯罪现场,导致被害人王东文因没有得到及时抢救而被殴打致 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 罪。首先,在本案中,被告 人作为~名人民警察,有着法律上的注意义务:(1)根据人民瞥察 法的规 定,应当依法展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 员,现场访问,判明案情、抓获 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其次,被告人王某某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 责 。从本案亊实看,被告人在接警后不仅未及时出瞽,以“报瞥人 老酒吃醉了”为由不愿出瞥,而且即 使出警到现场后,也没有进行 现场访问、判明案情、询问证人、盘问可疑人员等法定职责。在当 时 的情况下,有报案人两次报警、屋内有不明身份人在场等情况, 作为有着八年公安工作经验的老民警 ,被告人应当有预见可能存在 犯罪行为的能力。很显然,未预见到犯罪行为系被告人主观上消极 懈 怠、马虎草率,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再次,被告人王某 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有 刑法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 并不表现为直接性和必然性,而往往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外来因素 (自然 原因、他人的犯罪行为等)的共同作用,即"多因一果”,应 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 可能性的大小及介入情况对 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等。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没有正确履行职 责, 是一种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当这种危害行为发生时,存在 着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一旦危害结 果发生了,行为人就要对这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 求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两 种:一种 是不履行职责4玩忽职守行为;一种是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行为。不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对职责的不作 为,即应该作而不作, 它分为两个类型:1.揎离职守型。即对行为人不遵守规章制度对 职守的要求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因而未尽职 责,其特点是“离职”而“不守”。2.未履行职 责型。即指行为人 没有实施法律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特定义务。一般表现为三种情 况:一是拒绝 屐行职责;二是放弃职责;三是未尽职责。其特点是 有职而不守。另一种不正确展行职责的玩忽职守 行为是指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并非不履行职责,而是履行了职责,但不正确。 活动的职责;依照某市公安 局接处警规范规定,到达现场的民警应迅速开展以下工作:询问证 人、 盘查可疑人员,现场访问,判明案情、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 子。但被告人王某某在出警到现场后,也 没有履行进行现场访问、 判明案情、询问证人、盘问可疑人员等法定职责,他的行为属于不 正确蜃 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 日高检院的立案标准,造成 的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孙某 某等人的犯罪现场,导致被害人王东文因没有及时抢救而被殴打致 死的 严重后果,完全达到了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对危害后果的要 须要求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 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刑法原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刑法 上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一般认 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分为:直接因果 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必然 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在没有中介条件或 者中 介条件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引起与 被引起的关系,即危害行为直接造成危 害后果。间接因果关系,是 指在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中介条件,通过中介条件的作用 危害 行为间接地造成了危害后果。必然因果关系,是指当危害行为 包含着危害后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 地产生了危害后果时,危害 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当危害 行为 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后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 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其他因素合乎 规律地引起危害后果时,危 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 人王东文的死亡,被害人王 东文致死的直接原因是孙某某等人的长时间凶残地股打,因此被告 人王 某某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不属于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但 是,被告人王某某接到“110”指挥中 心指令后,第一次出警到现 场和在离开现场前报警人陈某某都向他反映过:“屋里面是老板在 打伙 计,打的很凶,打的时间也很长了。”但他并没有进屋查看, 而在门口轻信滲某某讲是夫妻吵架后就 离开了现场。第二次接到出 警指令后,为了不想出警他还主动打电话给“110”接警员讲报警 人是喝 醉酒的。在报警人与他通话时反复》调“屋里面是在打人, 某某在第二次到现场后也只进屋一 步,在现场有可疑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也并未开灯进行仔细查看、 询问。此时被害人王东文就被打得动不了后坐在该屋后半间的地 上,眼睁睁地看着获救希望的破灭。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 定书证明:被鉴定人王东文被人殴打,在民警第一次出警时(22 时33 分)如被发现并予以抢救,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在民警第二 次出警时(22时58分)被发现,仍存在抢 救的可能。正是由于被 告人王某某不正确展行职责,致使被害人失去了获救的机会,使本 可以避免 的惨剧没有避免。也就是说,正是被告人王某某不正确履 行自己的职责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这 种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 忽职守行为,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之间具备间接的、偶然 的联系, 属于刑法上间接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仍然属于构成 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刑法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