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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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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与因果关系 问题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6 12:18)     点击:103

王某某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与因果关系 问题
一、基本情况
案由:玩忽职守
被告人:王某某,男,50岁,汉族,江苏省 无锡县人,原系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民 窨。

2003年5月22日因本案被采取监视居住,次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晚值班时, 两次接到“110”要求其到某区新建路3号孙某某 暂住处核

实“有人打人,已经打了 3个小时,在房 间里头”的出警指令(均系陈某某报警)后,出警 到案发

现场。但是,被告人王某某未按照报警及 “110”指令的要求在现场进行深人调査,既未进屋 开灯仔

细查看,也未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甚至在 第二次出警前,以“报警人老酒吃醉了”为借口不 想出

瞥。在案发现场仅仅轻信孙某某夫妇“是夫妻
吵架”的一面之词,而对报警人陈某某一再强调“是老板在打工 人”的话置之不理。被告人王某某作

为一名人民警察,在履行查明 犯罪、阻止犯罪及处理紧急救助事故的职责过程中,马虎草率,敷 衍

了事,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以致两次错过及时发现案发现场 (新建路3号后半间)的机会,致使被害

人王东文没有得到及时抢 救而被孙某某等人活活殴打致死。据此,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 院指控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 护理由:(1)接警员杨某某通知其出警

时是讲:“新建路那边有人 在吵架”,报案人陈某某对其也是讲“吵架声音蛮大的”,乐某某也 未

讲过有人打架;(2)陈某某始终没有讲“老板在打伙计”;(3) 其认为陈某某当时是喝醉酒的;(4)

只走进屋内一步不是事实,且 虽未开灯,但电视亮着,可以看清屋内情况;(5)其两次出警,到 过

案发现场,工作到位,对王东文被殴打致死的事件不负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 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客观上两次出警都

到现场核实情况,巳履行了 工作职责,且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王东文的死亡之间不存 在直

接因果关系。
三、检察机关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査查明:
2003年5月19日晚9时许,某区昌国路180号拉面店店主孙 某某将因故出走的店里伙计王东文等三人带

至某区新建路3号暂住 处后,孙与店里伙计周某某等人先对王拳打脚踢,又用木棍、拖把 柄持续殴打

王,还不断责骂王。至当晚10时许,“110”指挥中心 指挥长乐某某接到居民陈某某报案,说是“在

昌国路新建路3号有 人打人,已经打了 3个钟头,在房间里头”,即指令某区公安分局 某派出所马上

出警。当时昌国所负责接蒈电话的辅蒈杨某某即通知 正在打扑克的主班民警被告人王某某:“新建路

3号有人在打架,
“110”要我们马上出警。”被告人王某某就带领辅瞀江某某、王某 恩、王某峰开车至某某新建路3号

附近的东门里招待所原大门口停 下,在旁边等待的报警人陈某某迎上去说:“里面在打人,打的蛮

厉害的。”并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带到孙某某的暂住处。听到敲门 声后,在屋后间的孙某某的妻子廖

某某就到前间开了门,并对被告 人王某某说:“我们家没有在打架,是夫妻吵架。”被告人王某某

说:“不要吵架,影响别人家休息。”于是,没有进屋查看就准备离 开,陈某某见状强调“不是夫妻

吵架,是老板在打伙计”,但被告 人王某某则对陈强调“是夫妻吵架”,然后就带着3名辅警回昌国

所继续打扑克。
回家后的陈某某因听到孙某某暂住处仍有打人的声音,遂再次 打“110”报警:“新建路3号在打人,

我是他隔壁邻居,里面是两 夫妻在打工人,你们民警到门口没有进去过,里面打得蛮厉害的, 你们

民瞥进去搜搜看。”余某某即与杨某某联系:“新建路3号不是 夫妻吵架,是两夫妻在打工人,举报

人讲你们没有进去过,应该到 屋里去看看,打得蛮厉害的。”杨即用对讲机呼正在打扑克的被告 人

王某某:“110又来指令,新建路3号还在打人,不是夫妻吵架, 马上出蒈。”被告人王某某即对接警

员余某某说:“里面是两夫妻在 吵架,报瞀人是老酒吃醉了,摇摇晃晃,在外面走来走去。”余某

某指出陈某某不可能醉酒,但王某某仍再三强调前述观点,不愿出 警。后余某某要求王与陈直接通话

,被告人王某某反复强调“是夫 妻吵架”,而陈某某不断解释“不是夫妻吵架,是老板打伙计”,并

明确对被告人王某某讲“你们第一次走出后又在打了,打的很凶, 你们走进屋里面去章一查”,双方

通话时间有3分钟多。最后,余 某某说:“老王,你还是去一趟,万一有什么事情。”被告人才带领

辅瞽王某恩、江某某第二次出警去现场。在孙某某开门后,被告人 王某某只跨进房门一步,简单环顾

屋内(屋内没有开灯),见电视 机正播放节目,有一男二女三个成年人(指孙某某、廖某某及店里

伙计王某珍)站着,三个小孩睡在一张大床上,便对孙某某说: “你们这里还在打架,人家又报警了

。”孙说:“实在不好意思,最
近生意不太好,两夫妻吵架,给你们添麻烦了。”被告人王某某对 孙某某说完“夫妻吵架不要影响他

人休息”后,既未打开电灯仔细 查看房内情况,又未询问在场的王某珍,就离开了孙某某的暂住 处

,并打电话给余某某说:“我们现场去过了,新建路3号是两夫 妻在吵架,现在不吵了,我叫当事人

孙某某听电话。”孙即接过电 话对余某某说是夫妻吵架,被告人王某某遂返回昌国所。
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第二次出警离开现场后,孙某某叫周某某将 王东文赶到屋后的院子里,周某某就脚

踢王东文,王东文遂爬着到 院子的墙角边斜躺着,直至廖某某的母亲陈某兰回屋睡觉时才把王 东文

叫进屋内坐着。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兰发现王东文不省人 事,即叫来孙某某夫妻,孙某某就拨打

“120”急救电话(时间是 凌晨1时23分),当急救车将王东文送到某市人民医院急诊室时, 王东文

已经死亡。
经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东文系因全身严重 而广泛软组织挫伤、出血、胸腔内出血

,导致出血性、创伤性休克 而死亡。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供述,第一次出瞥到现场和在离开现场前报警人陈某某 都跟他们明确讲过:“屋里面是老板在

打伙计,打得很凶,打的时 间也很长了。”承认第一次到现场后没有进屋查看,第二次到现场 后也

只进屋一步,而且两次到现场后都未开灯进行仔细查看、询 问。尤其是在第一次回去前,报警人陈某

某跟上来再一次跟其说 “不是夫妻吵架,而是在打人”的情况下,还是没有返回现场去进 行仔细查

看、询问。第二次接到出警指令后,为了不想出警他还主 动打电话给“110”接警员余某某说:“报

警人老酒吃醉了,走起路 来摇摇晃晃的。”承认报瞥人在第二次报警时与他对讲计5~6分钟 左右,陈

某某反复强调:“屋里面是在打人,打得很凶,你要到屋 里面去査査看。”同时供述了其主观上偏信

孙某某夫妻所谓的“是
夫妻吵架”的一面之词,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按照出 警规则出警。但在审査起诉阶段及

庭审中则辩称,二次出警工作已 到位,没有过错,且王东文的死和他无关。
2.证人证言
报警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两次报警的具体过程,并确 认:(a)在王某某第一次出警到现场后即与

其说:“屋里面是在打 人,打得很凶,打的时间也很长了。”王要离开前又跟其说:“不是 夫妻吵

架,而是老板打伙计。” (b)王某某第一次到现场后没有进 屋查看。(c)第二次打“110”报警电话

后又在电话中跟王某某强 调:“不是夫妻吵架,而是老板打伙计,你们警察以查暂住证的名 义进去

查一査。”通话时间长达5—6分钟。
“110”值班指挥长乐某某证言证实,5月19日晚接到陈某 某报警电话,说是:“新建路3号老板在打

伙计,打了 3个小时 了。”其当即指示昌国路派出所值班辅警杨某某:“新建路3号有人 打人,已经

打了 3个小时,情况蛮厉害的,请你们马上出警。”
余某某证言证实,报警人陈某某在5月19日晚第二次打 电话报警讲:“新建路3号还在打人,不是夫妻

吵架,是两夫妻在 打工人。”并且,王某某不愿出警,称报警人老酒吃醉了。而她讲: “我听报警

人老酒没有吃醉。”为了让王某某相信,她又接通了陈某 某家的电话,让陈与王直接对话,双方通话

时间长达5分钟。
杨某某证言证实,5月19日晚两次接到“110”出警指令, 说是新建路3号在打人,他跟王某某说:“

新建路3号在打架。”而 且在第二次他明确告诉王某某:“新建路3号是在打人,不是夫妻 吵架。”
王某峰证言证实,第一次出警时,杨某某通知王某某时 讲:“有人在吵闹打架。”到现场时报案人对

他们讲过“里面在打 人,时间蛮长的”,王某某只是在门口与一个妇女讲了几句,没有 进去看过,

也没有开过灯,后来返回时,那个报案人又同王某某强 调过。
王某恩证言证实,第一次出警时,杨某某对他们讲:“新
建路那边有人在打人。”到现场后,报案人对王某某讲过:“里面在 打人,打的时间蛮长了。”王某

某只是在门口与一个女的讲了几句, 没有进去查看。第二次到现场时,其站在门外,没有听到王某某

问 过三个小孩。王某某只是走进一步,没有查看过,也没有开过灯。
江某某证言证实,5月19日晚随王某某两次出蒈到新建 路3号,第一次未进屋查看,没有开过电灯,第

二次王某某只是走 进一步,也没有仔细查看,没有开过灯,也没有发现后半间打人的 现场。
孙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第一次到现场后未进屋查看,轻 信其老婆的话“是夫妻吵架”后离开,当时

他本人在里间。第二次 到现场后“110”民瞀也只是一只脚迈进门口,没有打开过灯,当 时在场的有

孙某某两夫妻、打工妹王某珍及小孩,王某某也没有问 过王某珍什么话,也没有向小孩问过话。并且

证实在王某某第一次 离开后,他们又继续殴打王东文。在民蒈第二次离开后他到后半间 去看过,王

东文坐在地上还好好的,等到5月20日凌晨1时许, 才由其岳母陈某兰发现被害人王东文不行了。
廖某某证言证实,派出所民警第一次到现场后只是站在门 口,未进屋査看,是她对民蒈称:“是我们

夫妻吵架”(其余人均在 里间)。第二次到现场后也只是一只脚迈进门口,且未开灯进行仔 细査看,

第二次民蕾离开后王东文还活着,等凌晨1点左右才由其 母亲发现王东文不行了。
苏某某、周某某证言证实,孙某某等人殴打王东文的整 个过程及民瞀两次到现场后都未进屋仔细查看

,未发现后半间的打 人现场,证实王某某在第二次离开现场后,王东文还没有死亡。
陈某兰证言证实,当她在王某某第二次出警离开现场后 去新建路3号暂住处睡觉时,看到王东文还没

有死亡,过了两个小 时左右,王东文不行快要死了。
胡某某、陈某某、乐某某、江某某证言证实,5月19日 晚8点30分至11点左右听见隔壁“拉面店老板用

木棍在打伙计的 声音”及第二天早上陈某某跟他们说:“我昨天晚上报了两次警,
警察到了门口都没有进去过。”
(13)某某医院急救室医生徐某某、祝某某、杨某某证言证实, 在急救车送往医院途中,王东文的心脏

已停止跳动、呼吸也停止 了,在急救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书证
某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所提供的“110”接处警规范 (试行)规定证实,接警单位接到“110”指

令后不得借故拖延时 间,更不能推脱不管,出蕾民警应做的工作包括现场访问,判明案 情及询问证

人、盘问可疑人员等。
某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提供的5月19日新建路3号 报瞥电话淸单证明,陈某某两次报警的时间分

别为2003年5月19 日22时33分41秒及22时50分45秒。
某某医院提供的公民死亡报告单证实,王东文因外伤引起 心跳停止,于2003年5月20日死亡。
“120”急救中心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孙某某拨打“120” 急救电话的时间是2003年5月20日凌晨1点23

分56秒。
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所出具的书证证实,王某某的主体身 份是瞥察,一督瞥衔,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鉴定结论
某区公安分局提供的法医鉴定报告证实,王东文系被他人 殴打后致使全身严重而广泛软组织挫伤、出

血,胸腔内出血,导致 出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王东文 被人殴打,在民警第一次出蒈时(22时33分

)如被发现并予以抢 救,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在民警第二次出警时(22时58分)被发 现,仍存在抢

救的可能。
视听资料
“110”报蒈电话录音带证实,王某某第二次接到出警指令 后,他即打电话给“110”接瞥员,再三称

“报瞥人老酒吃醉了, 新建路3号是夫妻吵架,不是打工人”。陈某某两次报瞀都是讲
“打人”,而且明确要求王某某进屋里面去查看。
某区公安分局提供的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王东文的伤势 及打人用的木棍。
侦査人员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和录像能证实,新建路3号有 前后两间,前后两间之间有一道木门。
四、定罪理由
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认真履行工 作职责,马虎草率、敷衍塞责,应当预

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未能及时发现孙某某等 人的

犯罪现场,导致被害人王东文因没有得到及时抢救而被殴打致 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

罪。首先,在本案中,被告 人作为~名人民警察,有着法律上的注意义务:(1)根据人民瞥察 法的规

定,应当依法展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
(2)依照某市公安局接处瞥规范规定,到达现场的民瞥应迅速开展 以下工作:询问证人、盘查可疑人

员,现场访问,判明案情、抓获 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其次,被告人王某某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 责

。从本案亊实看,被告人在接警后不仅未及时出瞽,以“报瞥人 老酒吃醉了”为由不愿出瞥,而且即

使出警到现场后,也没有进行 现场访问、判明案情、询问证人、盘问可疑人员等法定职责。在当 时

的情况下,有报案人两次报警、屋内有不明身份人在场等情况, 作为有着八年公安工作经验的老民警

,被告人应当有预见可能存在 犯罪行为的能力。很显然,未预见到犯罪行为系被告人主观上消极 懈

怠、马虎草率,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再次,被告人王某 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有

刑法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 并不表现为直接性和必然性,而往往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外来因素 (自然

原因、他人的犯罪行为等)的共同作用,即"多因一果”,应 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

可能性的大小及介入情况对 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等。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没有正确履行职 责,

是一种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当这种危害行为发生时,存在 着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一旦危害结

果发生了,行为人就要对这
种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表现在刑法上,就是一种因果关 系。
五、量刑建议
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 求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六、法理解说
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是正确的。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两 种:一种

是不履行职责4玩忽职守行为;一种是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行为。不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对职责的不作

为,即应该作而不作, 它分为两个类型:1.揎离职守型。即对行为人不遵守规章制度对 职守的要求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因而未尽职 责,其特点是“离职”而“不守”。2.未履行职

责型。即指行为人 没有实施法律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特定义务。一般表现为三种情 况:一是拒绝

屐行职责;二是放弃职责;三是未尽职责。其特点是 有职而不守。另一种不正确展行职责的玩忽职守

行为是指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并非不履行职责,而是履行了职责,但不正确。
在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主班民警,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负 有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

活动的职责;依照某市公安 局接处警规范规定,到达现场的民警应迅速开展以下工作:询问证 人、

盘查可疑人员,现场访问,判明案情、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 子。但被告人王某某在出警到现场后,也

没有履行进行现场访问、 判明案情、询问证人、盘问可疑人员等法定职责,他的行为属于不 正确蜃

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危害后果,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根据1999年9月16

日高检院的立案标准,造成
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轻伤10人以上等视为重大损失。本案 中,由于被告人王某某不正确履行自己

的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孙某 某等人的犯罪现场,导致被害人王东文因没有及时抢救而被殴打致 死的

严重后果,完全达到了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对危害后果的要
求。
如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 本案的难点问题。构成玩忽职守罪,必

须要求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 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刑法原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刑法

上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一般认 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分为:直接因果

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必然 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在没有中介条件或 者中

介条件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引起与 被引起的关系,即危害行为直接造成危

害后果。间接因果关系,是 指在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中介条件,通过中介条件的作用 危害

行为间接地造成了危害后果。必然因果关系,是指当危害行为 包含着危害后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

地产生了危害后果时,危害 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当危害 行为

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后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 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其他因素合乎

规律地引起危害后果时,危 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不正确履行自己作为主班民警的出警 职责,并不能直接或必然引起本案被害

人王东文的死亡,被害人王 东文致死的直接原因是孙某某等人的长时间凶残地股打,因此被告 人王

某某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不属于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但 是,被告人王某某接到“110”指挥中

心指令后,第一次出警到现 场和在离开现场前报警人陈某某都向他反映过:“屋里面是老板在 打伙

计,打的很凶,打的时间也很长了。”但他并没有进屋查看, 而在门口轻信滲某某讲是夫妻吵架后就

离开了现场。第二次接到出 警指令后,为了不想出警他还主动打电话给“110”接警员讲报警 人是喝

醉酒的。在报警人与他通话时反复》调“屋里面是在打人,
打的很凶,你要到屋里面去查查看”。同时,在“110”接警员的劝 说下,他才勉强出警。被告人王

某某在第二次到现场后也只进屋一 步,在现场有可疑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也并未开灯进行仔细查看、

询问。此时被害人王东文就被打得动不了后坐在该屋后半间的地 上,眼睁睁地看着获救希望的破灭。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 定书证明:被鉴定人王东文被人殴打,在民警第一次出警时(22 时33

分)如被发现并予以抢救,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在民警第二 次出警时(22时58分)被发现,仍存在抢

救的可能。正是由于被 告人王某某不正确展行职责,致使被害人失去了获救的机会,使本 可以避免

的惨剧没有避免。也就是说,正是被告人王某某不正确履 行自己的职责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这

种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 忽职守行为,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之间具备间接的、偶然 的联系,

属于刑法上间接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仍然属于构成 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刑法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当 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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