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如何正确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6 12:15) 点击:382 |
张某等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如何正确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甸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8月30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光泽县司前乡新甸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8月7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 事拘留。 新甸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8月4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乡新旬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8月7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新甸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8月7口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新甸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8月18U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乡新甸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8月7口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新甸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8月8H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甸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8月10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新甸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8月8H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新甸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8月8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新甸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8月8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新甸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8月11H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乡政府承包司前乡台山村至举安村的河段养鱼。此后,当地举安村村民因仍旧到河里捕龟,遂不断与 承包人产生纠纷。 到司前乡举安村河段巡河时,在举安村观音庙路段碰见举安村村民戴远湖与元光忠、赖寿财等4人,从 戴、元二人身上搜出雷管、炸药,以二人系到河里炸鱼为由,对未逃脱的元光忠进行殴打后捆绑送至 司前乡派出所,赖寿财也在派出所等候处理此事。当晚8时许,举安村村民砸了赖寿财家开的小卖部后 ,数十人乘一辆中巴车和一辆小龙马车赶到司前乡派出所要求放人。当晚9时许,新甸村村民陈细凤怕 丈夫赖寿财在司前乡遇上举安村村民被殴打,就同郑秋香在新甸村沿街叫人,卢称:举安村开了两车 人带刀铳到司前,要把新甸村铲平,要求新甸村人都去帮忙。被告人张某、张名华、苏朝晖、官绍利 、熊明伟与官绍平、官宗斌各携带一把土铳与被告人李勇卿、毛景肆、张显离、官建峰、王建松、官 宗福、吴燕清、吴延安陆续到新甸村南塘桥头二神公庙下公路旁边集中,后被告人张名华、官绍利、 熊明伟与官绍平、官宗斌持铳站在公路后山坡的二神公庙边田埂上,被告人吴延安在最前面负责辨认 车辆,被告人张某、苏朝晖持铳站在二神公庙前面,其他被告人持马刀、木棍、石块站在二神公庙前 面及庙边田埂上守候,准备伏*返回的举安村民? 。当中巴车驶经新甸村南塘桥头二祌公庙路段时,被告人张名华、官绍利、熊明伟、张某、苏朝晖与 官绍平、官宗斌持铳朝中巴车开枪,被告人李勇卿、张显离、吴燕清、官建峰、官宗福、毛景肆、王 建松等人分別朝中巴车上投掷石块,车上的举安村K戴声烟因被散弹击屮,导致心、肺、肝破裂,急性 大量的内出血而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心包填塞,循环功能衰竭,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同车的戴 远鹏和张怀同二人受轻伤,戴献章、戴家作二人受轻微伤,中巴车破损。 宗福、吴燕清分别向光泽且-公安局投案自酋。公安机关抓获李勇卿及投案后又潜逃的张某。 石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其中被告人张迪龙、苏朝晖、张名平的行为 触犯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I款之规定,被告人熊明伟、官绍利、李勇卿、吴延安、毛 景肆、张显离、宫建峰、王建松、官宗福、吴燕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之规 定,均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苏朝晖、张名华、宫绍利、熊明伟、吴延安、毛景 肆、张显离、官建峰、王建松、官宗福、吴燕淸有投案情节,被告人官绍利作案时未满18周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67条、第17条第3款之规定,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于举安村村民到新甸村村民承包的河段中捕鱼被抓,举安村村民将新甸村村民赖寿财的店砸毁,后二 三十人到司前乡救人。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张某的行为造成的,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 。 名华的行为造成的,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 、官绍利的供述和赖寿财的陈述相一致。 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査笔录、中巴车被损照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张显离、官建峰、王建松、官宗福、吴燕淸及张名芳的供述及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张某指挥未拿土 铳的人去搬石头,叫持土铳的人分两组站在二神公庙边上的田埂上和二神公庙的前面。 被告人官绍利、熊明伟的供述与被告人张名华、吴延安供述及张名芳的陈述相印证。 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上列被告人投案内首证明及投案时在公安机关的原始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均已满18周岁。 建峰、王建松、官宗福、吴燕清等丨3人因两村村民之间的纠纷,竟然向由公安聱车护送的满载他村村 民的中巴车开枪、投掷石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公私财产损失,其行 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指挥作 用,系本案主犯。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提出其是朝中巴车的尾 部开枪,没有证据证实。其辩护人李长德提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和事实 依据,其还提出张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张某投案后又出逃,后被抓获,故不能认定为自 首,其他辩解、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苏朝晖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无法律 依据,其他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名华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官绍利的辩护人李泉寿提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他辩解、辩护理由成立 ,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延安在法庭上辩解称,是张名芳分配其到前面去看车,与其投案时所作的供述" 张某还安排我到最前面看车,并对我说一部是客车,一部是双排座五十铃"。说明其在法庭上没有如实 供述其犯罪事实, 、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熊明伟辩称,当时枪没响,后逃跑的途中朝天开了一枪。被告人 李勇卿辩称,其没点火,炸药没有扔,与事实相符,故其二人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苏 朝晖、张名华、官绍利、熊明伟、毛景肆、张显离、官建峰、王建松、宫宗福、吴燕清有投案情节, 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官绍利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 、第67条、第 徒刑3年。 ;上诉人不应承担完全责任,原判量刑畸重,请求改判。其辩护人林建志辩护称,上诉人在共同犯罪 中起次要作用,且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之规定予以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 ,请求减轻处罚。 轻处罚。 中作用较小,原判量刑过重,要求适用缓刑。 节,但在暈刑时未予以减轻处罚;本案是两村之间为河段纠纷而争斗,且举安村村民违法在先,请求 二审改判。 有引爆,原判太重,要求从轻处罚。 有自首情节,原判畸重,请求从轻判处。 ,应定故意伤害罪,没有作案动机,毛景肆还称有自首情节,5上诉人均认为原判太重,请求减轻判处 。 判处。 峰、王建松、官宗福、吴燕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一审庭审 质证,证据來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二审予以确认。原 神公庙的前面的事实,有J:诉人苏朝晖、张明华、官绍利、熊明伟、李勇卿、吴延安、毛景肆、张显 离、官建峰、王建松、官宗福、吴燕淸及同案人张名芳的供述证实;认定上诉人张某叫吴延安站在二 神公庙前负责辨认车辆的事实,有上诉人官绍利、张显离、王建松的供述证实,对该节事实虽然吴延 安在一审庭审中予以否认,但吴延安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和1:诉状中却供认在案,与官绍利、张显 离、土建松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所以,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 指挥作用系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建峰、王建松、官宗福、吴燕清因两村村民之间的纠纷,竟向由公安警车护送的满载举安村村民的中 巴车开枪、投掷石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公私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人毛景肆、张显离、官建峰、王建松、官宗福提出本案应定故 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负责。 所以,其辩护人提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予以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解,不予采纳。L诉人苏朝晖、张名华、官绍利、熊明伟、李勇卿、吴延安、毛景 肆、张显离、官建峰、王建松、宮宗福、吴燕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上 诉人苏朝晖、张名华、官绍利、熊明伟、毛景肆、张显离、王建松、宫宗福、吴燕清有投案自首情节 ,可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官绍利作案时未满18周岁,可从轻处罚。原判在量刑时,对上述依法从轻 的情节均已予以考虑。所以上诉人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公安局、人民检察院认为: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剥夺对方村民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开枪、扔石 块等各种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并造成一死多伤的严重后果,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部分被告人及其辩 护人认为:各被告人为防止对方村民的潜在报复行为,先下手为强,以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为目的, 实施了开枪、扔石块的行为,致人伤亡,构成故意伤害罪。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由于部分行 为人枪未响或炸药包未点燃投掷或在前面看车辆,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故不构成犯罪 。部分辩护人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是侵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財产安全,而本案中巴车内 的人员是特定的,故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府职能部门表能正确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因素,还有被害村民一方不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 利的因素,这三方面的因素最终导致了一死多伤的严重社会后果。要正确认定本案的犯罪性质,必须 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来区别此罪与彼罪。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中,由于本案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行 为人都已满16周岁,故已失去罪名区分的实际意义,因此只能从其他三个犯罪构成要件中去区分此罪 与彼罪。 的村民就河段承包养鱼与捕鱼的矛盾激化导致赖寿财的店铺被砸后,在听到举安村数十个村民准备报 复新甸村的谣传时,陆续到新甸村南塘桥头集中,并准备了土铳、马刀、木棍、石块等凶器,后埋伏 在公路上方的二神公庙前及庙边的田埂上,当满栽举安村民的中巴车经过时,向车上开枪和扔掷石块 ,其危害的是车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徤康和财产安全,即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犯罪故意。 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中巴车破损的严重后果,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损害的广泛性、行为后果的难以预料和失控性,是本 罪的本质特征,也是与其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相区别的一个显著标志。本罪一经实施,不论行 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都将在一定条件下形成对公众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害或严重威胁0 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侵害了当地的公共安全秩序,已构成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识到被告人行力所造成的现实损害结果,即认为各被告人的主观方面也仅认识到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 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未把众多被害人人身和財物的损害看做一个整体,实际上刑法上的主观认识是 相对于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整体结果而言的。 的严重后果,却未结合具体案情正确区分在当时具体条件下,各被告人的犯罪主现方面,即这些被告 人与对方并未存在重大矛盾,非要剥夺对方村民的生命不可。 行为应与其他铣响的被告人行为区别开来,他们的行为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应不构成犯罪。这种 观点实际上是用孤立的方法看待这部分被告人的行为。因 被害一方中巴车经过时,即分别实施了开枪、扔石块、准备投掷炸药包的行为,也就是说,他们的个 人行为已与他人的行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具有共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应依主要行为者的行为性质 定性,故《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115条第丨款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正是立法机关考虑到类似行为社会危害性 严重程度的不同才作此不同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也正说明了这点。 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虽然,十多名 被告人开枪、投掷石块仅造成部分乘车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害,并未造成全车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害 ,但是,伤亡和财产损害的部分人员相对于全车人员而言也是不确定的多数人,他们只有受犯罪行为 侵害后才变成特定的人,持此观点的辩护人是对本罪犯罪客体的理解错误造成的。 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