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强奸案-如何对待强奸中的暴力和"半推半就"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5 11:52) 点击:130 |
王某某强奸案-如何对待强奸中的暴力和"半推半就" -、基本情况案由:强奸 被告人:王某某,男,30岁,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无业。2002年4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02年3月14日下午,以到铜锣寨风景 区游玩为由,邀约山城宾馆美容厅女青年刘某一同前往,到达后入住湖安宾馆。晚饭后,王将刘从 宾馆306室喊至305室,提出要和刘发生性关系,刘拒绝并回至306室,稍后王强行将刘从306室抱至 305室,反锁上房门,又提出要和刘发生性关系,刘仍予以拒绝,王强行脱去刘的下衣,将其奸污。 据此,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在没有得到刘的完全同意 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是事实,但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是采取诱劝方法,在刘处于"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 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也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故不构成强奸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2002年3月14曰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到铜锣寨风景区游玩为由,邀约山城宾馆美容厅女青年 刘某一同租车前往,下午3时许到达,后人住湖安宾馆。晚饭后,王将刘从宾馆306室喊至305室,提 出要和刘发生性关系,刘拒绝并回至306室。稍后王强行将刘从306室抱至305室,反锁房门,又提出 要和刘发生性关系,并对其劝解,刘仍予以拒绝,王即边劝边脱去刘的下衣并将其奸污。后被害人 刘某哭着对人说被强奸了,并在男朋友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揭发。 (二)认定犯罪证据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其于2002年3月14日下午被王某某邀去游玩,被其奸污。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某某对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证人证言 被害人刘某的男朋友田某证言证实:得知女朋友刘某被强奸后,即带其到公安机关报案。 被害人刘某的朋友储小玲证言证实:2002年3月14曰夜11时许在山城宾馆附近遇见刘某等人,刘 某同其讲被王某某强奸。 四、判案理由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污刘某,其行为侵犯了妇女 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强奸 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没有违背妇女意 志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五、定案结论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65条之规定,作出如 下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六、法理解说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强奸案件中行为人的暴力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如何认定被 害人"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妇女的真实意志? (-)关于强奸罪中的暴力程度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 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正确理解强奸罪中的暴力,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第这里的暴力仅仅是针对被害妇女(即强 奸的对象)而言的。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对该妇女以外的人(如妇女的家属)实施暴力以迫 使妇女就范的,实为以胁迫手段实行的强奸。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对他人实施暴力构成其他罪的, 应以强奸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二,暴力手段从立法原意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上看,未必在客 观上造成被害妇女没有反抗的能力。在具体案件中,暴力手段虽然尚未使被害妇女失去反抗的能力 ,但对妇女形成一种强制作用,致使妇女恐惧、胆怯而不敢反抗的,也可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而成 立强奸罪。第三,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在内。故意杀死妇女后又奸尸的,不应认定为强奸 罪。 行为人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在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时候不能 单纯以行为人的暴力程度为依据,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 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 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战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 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 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 区别。 (二)妇女意志与"半推半就" 司法实践中,在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之前,不一定违背妇女意志,但在形式上,男方对女方 有勉强其性交的形式,即"形拒而实就"或"形就而实拒",还有如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时,该妇 女既有同意的表现,又有不同意的表现,即"半推半就",这两类形式的"强奸"案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是否构成强奸罪不易区分,本案就是一例。 就本案来说,被告人王某某要和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在遭到两次拒绝后,被告人一面对 其劝解,在刘某仍予以拒绝的情况下,边劝边脱去刘某的下衣并将其奸污。从整个过程中看,被告 人的行为只涉及很轻微的暴力,被害人刘某并没有强烈的反抗行为。 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必须查明被害人意志到底如何,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 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 以强奸罪论处。 对此类案件应当慎重审查,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事情 发生后女方的态度如何,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 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的等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审查。如果有证据证 明确实违背妇女意志的,则应以强奸罪论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确实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 强奸罪 论处。 本案中,刘某一再通过言语和行为方式表示不愿意和被告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虽然王某某 的暴力程度不明显,但显然已违背了刘某的意志,_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强奸罪显然是正确 的,且量刑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