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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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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杀人案-亲属报案并协助抓捕可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4 07:56)     点击:74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亲属报案并协助抓捕可否 以自首论处   一'基本情况   案由: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王某某,男,28岁,汉族,某省某市人,高中文化,工人。2002年11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   200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与其朋友彭某去某娱乐城内的兴合歌厅,经该歌厅服务生被害人石某介绍,王某某与该歌厅一小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一次。后王某某感到下身疼痛,以为感染性病,经多方治疗未果,即怀恨在心,欲将服务生及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小姐杀死。2002年11月3日下午4时,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尖刀一把,到某娱乐城的歌厅,没有找到石某及那位小姐。当日下午5时40分许,王某某在该娱乐城一楼游戏厅内遇到正在打游 戏的石某,王某某持刀向石连刺数十刀,致石当场死亡。作案后王某某逃走,当晚在其亲属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据此,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王某某之亲属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之行为不属于自首,请求依法严惩。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其称完全可以逃走。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亲属主动报案后,能自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200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其朋友彭某去某市某娱乐城兴合歌厅嫖娼。该歌厅服务生石某找来数名服务小姐,王某某选中一名小姐,并与该小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王某某付给该歌厅人民币110元,事后王某某感到下身疼痛,怀疑自己感染性病,经多方治疗未愈,即怀恨在心,欲将石某及与其发生关系的小姐杀死。同年11月3日下午5时,被告人王某某携带尖刀窜至某市某娱乐城,欲刺杀石某及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小姐,被告人王某某在未找到该小姐的情况下,在该娱乐城一楼游戏厅内持刀照石某连刺二十余刀,致石某右肺上下叶破裂,左肺下叶破裂、肝破裂、肠破裂、心包破裂,失血休克死亡。案发后当日,王某某的亲属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二)认定犯罪证据   1.证人证言   (1)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葛某在某娱乐城天源游戏厅内见一个男的进了游戏厅后,用刀捅坐在门边第一台游戏旁的叫“石某”的服务生,他俩就厮打几下,那人捅了“石某”三四刀后就把石某捅倒在游戏厅门前,那人又用刀连续捅了“石某”七八刀,“石某”满身是血,躺在地上不动了,那人又捅了“石某”三四刀就逃 走了。   证人祖某的证言证明:祖某在某娱乐城一楼的游戏厅内看见被害人石某被杀的亊实经过。   被告人王某某的朋友、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某在兴合歌厅内通过服务生找小姐嫖娼的事实。   证人鲁某、董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某作案后打车逃离现场的事实。   证人霍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某买刀的事实。   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某患病治病的事实。:   证人王乙、兰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哥哥王乙、表哥兰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王某某的亊实。   物证   公安机关提取凶器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某的供述在向阳四塑道口一公厕内打捞出剔骨刀一把,该期r骨刀在庭审中经王某某辨认准确,证明确系王某某作案时所使用的凶器。   勘验、检査笔录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杀人现场位于某娱乐城一楼北侧电子游戏厅门口。   公安机关辨认笔录证明:王某某确系葛某目击的杀人犯。鉴定结论   公安机关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石某尸体上见有二十余处刺创伤,石某系被他人用锐刃器暴力剌击胸、腹、后背等部位,造成右肺上下叶破裂、左肺下叶破裂、肝破裂、肠破裂V心包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玉甲的供述证明:王某某因嫖娼染病后未治愈,产生报复杀死石某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小姐之念,王某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因未找着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小姐,故仅杀死石某。   四、判案理由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塌娼而身染疾病,在未 能治愈的情况下,迁怒于他人,产生报复他人之念,持刀行凶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巳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应从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王某某的亲属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王某某,但未将王某某送去投案,该事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五、定案结论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法理解说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迷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徐处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前者,刑法理论界称之为?^般自首;对于后者“以自首论”的情形,一般称之为余罪啟首,也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特珠餘首或准自首。   自首的.成立要件包括两个方面:笫一,自动投案,即要求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的人身交给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追诉犯罪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的形式,一般没有什么限制。犯罪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本人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等方式投案,亦应认为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在犯罪被发觉前,也可以是在犯罪被发觉后,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 被发觉的情况下投案;(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人的情况下投案;(3)在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鉤、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人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投案;(5)犯罪人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6)经查实犯罪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途令,被公安机关遠捕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除了以上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的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以上几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本人并没有主动将自己的人身交给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接受追诉的意图,但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特殊关系,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和事后犯罪嫌疑人的去向比较了解,并且其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也是一般人所不能比拟的。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如果能够配合有关机关破案,将犯罪嫌疑人主动交给有关机关就可以大大增加案件破获的成功率,减少破案所需的时间和人力、物力的消耗,减小案件侦查的危险性。因此,在案件侦查时必须冬可能争取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支持。但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与犯罪嫌疑人有密切的感情联系,其一般说来会为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着想,将犯罪嫌疑人交给国家进抒刑事追诉,显然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利的,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一般木会配合有关机关主动交出犯罪嫌疑人。但是如果亲友将犯罪嫌疑人交给国家也能作为犯罪嫌疑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就可能会得到从轻处罚因此在这时亲友就可能认为自首比在外逃亡要好,从而配合有关机关。所以本规定是为了争取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支持,最大化的发挥群众与一切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条死石某妁事实清楚(证人葛某诔明他看 见一个男的进了游戏厅后与坐在门边第一台游戏机旁的被害人厮打,那人先捅了被害人三四刀把被害人捅倒,后又捅了七八刀)。被告人归案后葛某经辨认证明就是杀死被害人的人。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某的供述在某公測内打捞出王某某作案时所使用的凶器,剔骨刀一把。证人鲁某、董某的证言证明了王某某作案后打车逃离现场。因此,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是在经被害人介绍嫖娼而身染疾病未能治愈的情况下,迁怒于他人,产生报复杀死被害人石某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小姐的念头(以上事实有证人彭莱与孙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从重处罚。   但该案有一个关键的事实,即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之前,王某某的亲属主动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此事实有证人王乙、兰某的证言证明)。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群众报案还是被告人自首?如果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就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就如我们在前面所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并将犯罪嫌疑人送去归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一规定的精神不是犯:罪人自愿到案而是带有其亲友押进归案的性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归案是出于自愿,否則也不需要亲友来交出犯罪嫌疑人。我们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要考虑到法律实施的社会环境,归根结底法律是为维护社会秩序服务的,法律只是保证社会正常运行的工具。所有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从当时社会的需要出发,作出有利于社会顺利发展的判断i如果法律精神与当时社会的需要是相背离的,即使其中所包含的思想再先进,对当时社会来说也是反动的,是一部典型的恶法。在所有社会_,家庭是最基本的组成形式,家庭、亲友关系是维系一个人生存下去的主要动力,亲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是社会所要维护的最重要的信念,这种信念一旦遭受破坏对社会的打击无疑是灾难性的。因此,在理解法律时,必须考虑这一人的基本伦理标准。一般说来,亲友将犯罪嫌疑人主动交给有关机关处理的最大动力就在 于,这样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自首,可以获得从轻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主动报案并将其交给有关机关而不能换得从轻处罚,他们就可能不会与有关机关相配合,因此这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自愿也应认定为自愿。本案中,被告人的亲友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时主动报案,虽然没有将其送到公安机关也没有劝其去公安机关投案,只能说是为了更为顺利的使被告人归案,而且不能要求所有人都准确了解法律对自首的具体规定。只要其亲友没有明示就不可否认其亲友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出发点应当是为被告人着想,希望认定其行为为自首,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这是本条规定的基本出发点。本案中,法院只是因为被告人亲属是让公安机关来家抓被告人而不是送被告人,就认定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认为只是大义灭亲的行为,显然与该规定的立法目的不符,会打击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与有关机关配合的积极性,为以后案件的侦破工作增加难度,使人民大众对能否理解法律产生怀疑,不利于法制普及进程。所以,法院认定王某某没有自首,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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