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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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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认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4 06:49)     点击:76
叶某某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被告人:叶某某,男,44岁,汉族,中恒汽 车配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第五车辆配件厂厂 长。2001年3月22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惠芳,女,39岁,汉族,上海速 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营)。2001年3月 22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鸿金,男,41岁,汉族,个体业 主。2001年3月22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洪德,男,42岁,汉族,无业。 2001年3月22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孟德俊,男,31岁,汉族,无业。 2001年3月22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华,男,34岁,汉族,上海友联 汽车服务公司驾驶员。2001年3月22日因本案被 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玉平,男,40岁,汉族,无业。2001年5月11日 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强东,男,36岁,汉族’无业。2001年5月11日 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祁,男,21岁,汉族,无业。2001年3月22日因 本案被依法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叶某某于2001年3月1日21时许,在老板娘大酒店 (下称酒店)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并互殴。瞽署接报后派员出警, 将经理陈国良、电工顾林德等人带至警署了解情况。期间,叶某某 打移动电话告知其妹妹叶惠芳,称自己在酒店被人殴打,要其找人 帮忙。被告人叶惠芳获悉后即告知被告人陈洪德、孟德俊等人。被 告人陈洪德随即纠集被告人刘强东、李华等5人共同前往,并指使 他人打寻呼机通知被告人孙玉平赶往酒店。而后,上述人员分乘两 辆出租车至酒店。途中,叶惠芳打寻呼机与被告人许鸿金联系,告 知其叫些人带好凶器先去酒店。随后,许鸿金立即纠集被告人李祁 等人,携带凶器至酒店并从叶某某处得知蒈方已在处理该事。叶志 华即告知许鸿金、李祁等人先去瞀署,随后叶惠芳等人亦赶至酒 店,叶某某遂让叶惠芳等人及许鸿金纠集的人员一起去警署,并在 警署门口与许鸿金等人及此时也赶至瞢署的被告人孙玉平会合。
被告人叶惠芳、许鸿金、陈洪德、孟德俊、李华、刘强东、孙 玉平等人见叶某某进人瞀署,即未经警署民警允许,擅自进人警署 内,发现与打人方一起用餐的人已离开警署。于是叶某某、叶惠芳 等人表示出强烈不满情绪,指责民警放行有关人员,与值班民警纠 缠,不听民警劝解,坚持要先将打人者抓来再解决。值班民聱为叶 志华开具验伤单,叶惠芳进行阻拦说:“打人者跑掉了,验什么 伤。”叶某某便拒绝验伤。被告人许鸿金煽动说:“警署做私生活, 这件事不要你们解决,我们自己解决。”被告人叶某某、叶惠芳也 叫嚷此事不要警署解决。随后被告人叶某某、许鸿金等人不顾民警
劝阻,强行冲人蒈署接待室,采取暴力方式,由被告人叶某某、许 鸿金、陈洪德、孟德俊、李华、孙玉平、刘强东等人将接受民瞀调 查的酒店经理陈国良及电工顾林德挟持出警署。站在警署对面马路 的被告人李祁见状也上前帮忙拖人,协助上述人员强行将陈、顾两 人推进停在警署外叶某某使用的红旗牌轿车内,并由被告人李华、 孟德俊、李祁等人看管押车,被告人叶惠芳指使司机开车去酒店, 致使警署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活动被迫中断,且时间长达近1个小 时,严重影响了警署的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被告人叶志 华、叶惠芳、许鸿金等20余人返回酒店,逼迫酒店经理陈国良交 出打人者。被告人叶某某在叶惠芳、许鸿金等人的挑拨下,不顾警 署署长及上级领导的劝说,拒绝配合警方做笔录、验伤。期间,被 告人许鸿金还以拍瞎眼睛、触电自杀相威胁。至次日凌晨4时许, 警方将上述被告人全部抓获。据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叶某某等9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其中叶志 华、叶惠芳、许鸿金及陈洪德系首要分子,孟德俊等5人系积极参 加者,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1.被告人叶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是受害者,打电话叫其妹 来,没有让她叫人,到警署是要解决问题,拖人只是针对酒店经 理,不是针对公安机关,主观上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客观上 也没有造成国家机关的严重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罪,当然也不是首要分子。进警署并没有受到民警阻挡,其在警署 内也没有拖过人,回到酒店后是配合警方工作的,只是许鸿金不肯 才没有成功。
辩护人认为,叶某某在酒店不是互殴,是受害者,他只是叫其 妹叶惠芳过来,没有让叶惠芳叫人过来。叶某某在警署由于不冷静 有与民警争执的行为,但指控叶某某有拖人的事实证据不足。其他 人员揎自进入警署和将证人拖出螫署的行为都不是叶某某指挥、策 划的,叶不是首要分子。到酒店叶某某是愿意和警方配合的,是许 鸿金威胁阻挠才未奏效。本案真正的首要分子是许鸿金,只有许鸿
金一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要达到 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程度,本案达到 这一严重后果的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构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被告人叶惠芳在庭审中辩称,叶某某没有让其叫人,其没 有叫许鸿金带凶器。主观上、客观上都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想法和 行为。辩护人认为,叶惠芳接到电话后,出于对其兄的关心,叫了 陈洪德和许鸿金,她没有叫许鸿金带凶器,她是陪其兄到警署解决 问题的。在警署她没有参与拖人,主观上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故 意,许鸿金等人的行为不是她指使的。叶惠芳的行为只是妨碍公 务,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被告人许鸿金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在警署内拖过人。辩 护人对指控本案的基本内容和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许鸿金不是首要 分子,本案是由叶某某引起的,是叶惠芳叫许鸿金去的,许鸿金是 在他们的指使下积极参与此事的。此外,回酒店以后的行为应与聚 众冲击国家机关有所区别。
被告人陈洪德在庭审中辩称,进入警署没有民警阻拦,其 进警署是劝阻叶某某吵闹,错在叫了孙玉平、李华两人,但主观上 没有想过要冲击国家机关。辩护人认为,本案未达到造成重大损失 的后果。陈洪德出于对叶某某的担心,叫了两人过去,没有纠集多 人,进入警署没有民警阻挡,其主观上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 客观上也没有拖过证人,认定陈洪德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孟德俊在庭审中对事实不表示异议,但对指控聚众 冲击国家机关不理解。辩护人认为,孟德俊主观上没有冲击国家机 关的故意,也没有人传授这一故意;孟德俊与其他人之间也没有产 生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主观上仅有妨碍公务的故意;孟德俊没有冲 击国家机关的行为,他只实施了拖两名证人的行为,证人当时并没 有在接受民警的调查,拖证人的行为并不是本案的主要行为,本案 也没有造成警署整体工作不能进行。孟德俊不是本案的积极分子, 其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被告人李华对本案事实不表示异议。辩护人认为,李华在 警署内只是推了证人一把,公诉人没有提供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证 据,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孙玉平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拖过人,也没有冲击国 家机关。
被告人刘强东在庭审中辩称,进警署没人阻挡,构不成冲 击国家机关。其辩护人同意叶某某辩护人、孟德俊辩护人对本案在 主、客观方面的分析意见,认为指控造成民警执行公务中断近1小 时不能成立。本案对公务的执行根本没有中断过,进入警署是不需 要许可的,不存在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
被告人李祁在庭审辩称,其没有进入瞀署,不存在冲击国 家机关的行为。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被告人叶某某于
年3月1日21时许,在老板娘大酒店(下简称酒店)三楼电 梯处,与他人发生争执,遭到殴打。民警接瞽后派员前来处理,将 经理陈国良、电工顾林德等人带至警署了解情况。期间,叶某某为 报复出气,打移动电话给其妹叶惠芳讲‘‘我在老板娘大酒店被人打 了,你们过来”。被告人叶惠芳将叶某某打来的电话内容告知在场 的被告人陈洪德、孟德俊等人,陈洪德即纠集了被告人李华、刘强 东等5人,并指使他人打电话通知孙玉平赶往老板娘大酒店。而后 叶惠芳等人分乘两辆出租车赶往酒店。途中,叶惠芳与许鸿金电话 联系,要许叫些人赶到酒店并带上凶器。许鸿金随即先后纠集了被 告人李祁等人,并要人从其家中拿了凶器赶至酒店。许鸿金等人到 酒店从叶某某处得知警署已着手处理该事。经叶某某认同,许鸿金 带人先去警署。叶某某则等叶惠芳、陈洪德等人来后,与叶惠芳等 人一起至警署。在聱署门口与许鸿金等人和赶到蒈署的被告人孙玉 平会面。而后,许鸿金、陈洪德、孟德俊、李华、刘强东、孙玉平 等10多人随叶某某、叶惠芳等人涌人警署。叶某某、叶惠芳等人 在警署内得知与打叶某某一方同餐的人员已离开警署,即表示强烈 不满,指责民警放掉有关人员,不听值班民警劝解,以先将打人者 抓来才同意瞥方解决为由,围着民警争吵,造成了整个警署内的混 乱。当值班民警为叶志.华开具验伤单让其先去验伤时,叶惠芳等人 以“打人者跑掉了,验什么伤”为由进行阻拦。叶某某也拒绝验 伤,继续与民警纠缠。许鸿金煽动说:“警署做私生活,这件事不 要你们解决,我们自己解决。”叶某某、叶惠芳也叫嚷:“此事不要 警署解决,我们自己解决。”随后,许鸿金等人不顾民警劝阻,强 行冲入警署接待室,由叶某某、许鸿金、陈洪德、孟德俊、李华、 孙玉平、刘强东等人采用暴力将接待室内等候民警调查的酒店经理 陈国良及电工顾林德强行挟持出警署。在警署外的被告人李祁及其 他人员也上前帮忙拖人,协助上述人员将陈、顾两人推进停在瞥署 外叶某某使用的红旗牌轿车内,由被告人李华、孟德俊、李祁等人 看管押车,在车内李祁还用手肘猛戳陈国良前胸两下,叶惠芳指使 司机将车开回酒店,使整个警署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长达近1个小 时,严重影响了警署的工作秩序。同时也造成警署周围众多人员围 观,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叶某某、叶惠芳、许鸿金等20余人返回酒店后,又逼 迫经理陈国良交出打人者名单,许鸿金并威胁说:“不交出打人者, 要挑断他脚筋。”当瞥署署长及叶某某单位上级领导劝说叶某某按 警方要求解决时,许鸿金、叶惠芳等人多次进行阻挠。许鸿金还叫 嚷:“如果你同意解决,算我瞎了眼”,并拿起玻璃杯要拍瞎自己的 眼睛,站在桌上要用手触电自杀等方式进行威胁。在这种情况下, 叶某某拒绝了警方的要求。至次日凌晨4时许,警方将上述被告人 全部抓获。
(二)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证言
(1)证人陈国良、顾林德目击叶某某等人冲人警署并将他们强
行拖出警署的证言。
民警徐某某、陆某某、陈某、陆某关于叶惠芳等人未经允 许进人警署,在警署内无理吵闹并采取暴力强行将证人带出警署情 况的证言。
参与人殷某某、庄某某等14人关于经叶惠芳、陈洪德、 许鸿金等人纠集参与冲击警署及目击各被告人冲入警署并强行将证 人拖出警署经过的证言。
证人孙某某等人关于本案发生的原因及目击各被告人冲人 警署并将证人强行拖出警署的证言。
证人龚某某等人关于本案有关情况的证言。
书证
叶某某与叶惠芳、叶惠芳与许鸿金等人电话通话账单。
陈国良的验伤单、叶某某的验伤存根及现场照片。
有关证人辨认各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
各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叶某某等9人对本案的起因、经过等事实的供述。
四、判案理由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等9人犯有聚众冲 击国家机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被他人殴打后,为报复通 过被告人叶惠芳、陈洪德、许鸿金纠集了被告人孟德俊、李华、孙 玉平、刘强东、李祁及其他人员,在明知公安机关已着手处理此亊 时,仍要纠集的人员赶到瞥署,形成对警署的围攻亊态。并公然藐 视公安机关的权威,无视瞥署是国家机关处理公务的场所,带了 10多人涌入警署,造成警署工作秩序的混乱。不听民瞥劝阻,强 行冲入警署接待室将瞥署准备调査的证人用暴力拖出警署,塞入轿 车抢走,致使螯署的工作无法进行。被告人叶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 使个别民瞥当时的工作无法进行,而且造成整个瞀署当时的工作无 法进行。叶某某等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公安机关的权威受到了严重损 害,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了严重损失。故各被告人及其辩 护人提出本案各被告人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不构成聚众冲击 国家机关罪及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与 亊实不符,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 第2款、第25条第1款、第64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叶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叶惠芳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
月。
许鸿金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陈洪德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孟德俊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李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孙玉平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
月。
刘强东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李祁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缴获的犯罪工具(凶器)予以没收。
六、法理解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修订后刑法增加的新罪名,是指聚众冲 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对于本罪的构成,具备客观方面的要件是关键。根据有 关学理解释,一是有强行冲入国家机关的行为;二是致使国家机关 工作无法进行;三是造成严重损失,包括政治影响恶劣的、严重影 响工作秩序的、致使国家机关长时间无法行使管理职权等。首先, 从表面上看,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某等人进入警署似乎并不是强行冲 入,但我们认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并不仅仅着眼于其是否 强行冲入这一点,而应同在警署内吵闹及至后来不顾民警阻拦强行 将证人拖出警署这一全过程联系起来看,不能单纯地将每个细节割 裂开来考虑。再者,被告人是否绎行冲入警署也应根据具体情况来 分析。案发时正值警署夜间值班,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显然不可能 对众人进入警署一一予以阻拦。除被告人叶某某系当事人外,被打 事件与其他被告人毫无关系,且当时也并非因有正常的事务而进入 警署,应该说各被告人明知警署作为国家机关,并不允许闲杂人员 随意进进出出,更何况在警署内不听民警劝说起哄闹事,造成警署 工作秩序的混乱。更为甚者还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证人拖出警署带 离,致使警署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活动被迫中断,且时间长达近1个 小时,严重影响了警署的工作秩序,致使警署的工作无法进行。因 此,根据各被告人进入警署的目的及在警署内的所作所为,亦可认 为是强行冲入国家机关的一种表现。这里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李祁 当时并未进入警署,但其见他人将酒店经理、电工从警署拖出后, 即上前帮忙拖入到车上,并负责押车返回酒店,在车上对酒店经理 进行殴打。根据其上述行为应认定其系积极参加者,亦构成聚众冲 击国家机关罪。其次,本案9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妨碍了国家机关 正常的公务活动,造成工作较长时间的停顿,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 公安机关执法的权威性,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故一审法院以此 认定造成严重损失是正确的。
(二)从主观方面分析,9名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对公 安机关施加压力,将造成警署工作无法进行,会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仍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产生。虽然,各被告人动机可能有所不 同,但各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一致的,反映出他们主观上 具有共同追求同一犯罪结果产生的故意。
(三)犯罪主体中的区分。本案被告人叶某某、叶惠芳、许鸿 金、陈洪德均具有组织、纠集他人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系首要分 子,尤其是许鸿金从中挑唆、煽动,在整个犯罪中起了非常重要的 作用。被告人孟德俊、李华、孙玉平、刘强东、李祁直接参与采用 暴力挟持证人,使警署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积极参加 者。
(四)犯罪客体方面,本罪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国家机关是具有特定职权,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工作部门,本案中 的警署即属此列。各被告人聚众冲击警署,致使公安机关工作无法 进行,必然扰乱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 害性。
据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人 民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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