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逃避追缴欠税案-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抗税罪的界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3 07:57) 点击:104 |
张某逃避追缴欠税案-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抗税罪的界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逃避追缴欠税 被告人:张某,男,40岁,汉族,湖南省某县人,原系某县金龙宾馆经理。1999年12月20曰因涉嫌犯抗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曰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在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15曰经营某县金龙宾馆期间,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申请缓缴纳税手续,欠缴营业税25000元。经税务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被告不予理睬。1999年7月15日,税务工作人员向其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后,被告人仍迟迟不予缴纳。同年7月30日,税务工作人员向被告人张某调查纳税情况时,张某不但不予配合,反而用言语威胁税务工作人员。被告人为逃避纳税,于1999年8月15日夜将其存放在 某县金龙宾馆的所有属于他的财产转移,并且到外地躲避长达4个月之久,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据此,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抗税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辩称,未缴纳税款是发包方某县运输公司的责任,自己只是负责经营管理宾馆和向甲方缴纳管理费,虽然有时对税务工作人员说话态度粗暴,言语有点过激,但是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抗税罪,系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不构成抗税罪。理由为:一是张某没有抗税的故意。二是张某对税务工作人员说话态度生硬,没有积极配合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但是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至于张某对税务工作人员说话态度生硬,说两句大话根本不是采取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也没有对税务工作人员使用任何暴力。另外,案发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和罚款,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某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8年10月,被告人张某(乙方)与某县运输公司(甲方)签订承包协议,协议规定甲方将某县金龙宾馆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甲方每年只收取承包费15万元,其他税费证照由乙方负责缴纳和办理。1999年1月1日,被告人张某承包经营的金龙宾馆正式营业。1999年1月1曰至1999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作为纳税义务人,对税务工作人员多次催缴纳税,置之不理,说话态度粗暴,言语过激,拒不缴纳税款,并且私下采取转移财产的方法,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达2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补缴了所欠税款和罚款。 (二)认定犯罪证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某县国税局提供的被告人张某欠税25000元的证据。 被告人张某与某县运输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协议证明了甲方将某县金龙宾馆承包给乙方张某经营管理,甲方每年只收取承包费15万元,其他税费证照由乙方张某负责的事实。 税务机关的催缴通知书、限期纳税通知书。 被告人补缴税款和罚款的手续。 证人证言 某县国税局工作人员王某、李某、赵某的证言,证实了多次催缴税款和被告人拒不缴纳所欠税款并转移财产的事实,以及 年7月30日王某、李某、赵某向被告人张某调查纳税情况时,张某对他们粗暴地大声说"你们不要逼我,你们不让我曰子好过,我也不会让你们过太平日子〃的事实。 某县金龙宾馆会计周某关于接到税务机关催缴税款通知书的证言,与税务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多次催缴税款的事实相符合。 某县金龙宾馆出纳员吴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拒不缴纳税款和转移财产的事实,与税务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拒不缴纳税款和转移财产的事实相符合。 金龙宾馆总台服务人员郑某、钱某的证言,证实了 1999年7月30日税务工作人员到宾馆找被告人张某调查纳税情况时,双方在大厅的沙发上坐下不久,双方说话都动了高腔,其中一个税务人员生气地大声说:〃你开个宾馆有啥了不起,连税都不缴,简直是无赖之徒〃,张某也气呼呼地说:"我就是没钱,你们不要逼我,你们不让我日子好过,我也不会让你们过太平日子〃。那位税务人员大声说道:〃谁怕谁呀,咱们走着瞧〃,说着三位税务工作人员就走了,这个事实与税务人员的证言证明的事实基本相符合。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供认其转移财产,外出躲藏4个月之久和拒不缴纳所欠税款的事实,并辩解当时和税务人员吵两句是一时生气说的大话,没有威胁他们的意思,更没有威胁他们抗税的目的,只是随便说说而已,没有使用任何暴力去威胁税务工作人员,这些事实和税 务人员、宾馆总台服务人员的证言证明的事实基本相符合。 四、判案理由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15日经营金龙宾馆期间,作为纳税义务人,本应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但是被告人在税务机关多次催缴税款的情况下仍不履行纳税义务,拒不缴纳税款,并且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达25000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坏了我国的税收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拒不缴纳税款并且转移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抗税罪不能成立。被告人辩称未缴纳税款是金龙宾馆发包方的责任,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抗税的故意,也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张某对税务工作人员说话态度生硬粗暴,但是不能构成抗税罪中的威胁,检察机关指控的抗税罪系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抗税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补缴所欠税款和罚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某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3条、第72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六、法理解说 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税款,并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期间,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达到1万元以上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张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目的是要逃避纳税的义务。客观方面,被告人张某欠缴应纳税款,在税务机关多次催缴和限期缴纳的情况下,拒不缴纳所欠税款,并且积极转移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达25000元,已超过1万元的标准。所以,被告人张某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如果本案被告人没有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只是客观上确实没有缴纳所欠税款的能力;或者虽然采取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企图不缴纳所欠税款,但是税务机关通过冻结账户、查封扣押财产等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划拨、拍卖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追缴了所欠税款,都不构成犯罪。如果被告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税务机关通过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仅追缴了部分应缴税款,剩余的所欠税款超过1万元以上的,仍应按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许多个体经营者、小企业的负责人在税务机关向其追缴所欠税款时,不是转移、隐匿财产,而是自己逃走或躲藏起来。有些地区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逃避追缴欠税罪,这样认定是不正确的。只要纳税人在逃走躲藏以前或逃走躲藏期间没有转移、隐匿财产,税务机关仍然可以对其财产采取冻结账户、查封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划拨、拍卖等税收强制措施,追缴其所欠税款。如果仍没有追回所欠税款,或该个体经营者、企业没有财产可供纳税,不能因为经营者逃走躲藏起来就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该经营者的行为仍是欠税行为,而不是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张某转移财产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是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结果要件,也是被告人追求的目的。如果被告人财力不支,资金短缺,其货物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支付欠缴的税款,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即使对其执行强制措施也无法追缴所欠缴的税款,这种情形属于拖欠税款,不构成本罪。而本案被告人张某既不提供纳税担保,又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强制执行追缴措施难以奏效。有能力缴纳所欠税款,却不愿缴纳,并采取转移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实质上妨碍了税务机关的职能活动,构成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本案被告人张某不构成抗税罪,因为张某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拒不缴纳所欠税款。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观故意仅限于拖欠应纳税款;而抗税罪的主观故意是抗拒纳税。第二,从采取的手段看,逃避追缴欠税罪采取的手段是转移或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的税款;而抗税罪采取的是暴力或威胁的手段,使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受到严重影响。第三,从犯罪结果看,逃避追缴欠税罪只会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结果,对税务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无任何损害;抗税罪则侵犯税务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人身安全经常会受到损害。第四,从数额上看,逃避追缴欠税罪是纳税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而抗税罪则无数额限制。第五,从主体上看,逃避追缴欠税罪只限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而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果被告人主观目的是为了拖欠税款,但在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也应认定是抗税罪,所以拖欠税款采取强硬态度和相对激烈的手段,就有可能使逃避追缴欠税罪向抗税罪的方向转移。本案被告人张某一是没有采取暴力,二是其态度粗暴,言语有点过激,但是言语中没有具体威胁的内容,虽然说过不让税务人员过太平日子,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侵犯税务工作人员人身权利和人身安全的行为,根本达不到抗税罪中威胁的程度,所以被告人不构成抗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据此,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