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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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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松投放危险物质案—如何正确把握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2 07:23)     点击:105
王文松投放危险物质案—如何正确把握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
一、基本情况
案由:投放危险物质
被告人:卫文松,男,36岁,1966年7月23曰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嵩县旧县镇龙潭村农民。2002年12月7F1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2年10月份,被告人王文松为防止地鼠糟蹋庄稼,在其家玉米地里投人老鼠药,本村刘铁庄、刘铁成两兄弟家的两头牛吃了有毐玉米被毒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00元左右,据此,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松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请求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的答辩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文松对检察机关指控投放危险物质的
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在庭审中表示投毒的目的
只是为了防止地鼠糟蹋庄稼,并没有毒害牲畜的故意。并且不知道在自家地投放鼠药也犯罪,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王文松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的罪名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王文松为了防止地鼠糟蹋庄稼在自家玉米地里投放老鼠药,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庄稼。刘铁庄、刘铁成两兄弟家的牛跑到被告地里吃玉米,他们也有过错,是他们没有看管好自己家的牛,被告人不负责任,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文松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嵩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2年10月份,被告人王文松为防止地鼠糟蹋庄稼,在自家玉米地里投放老鼠药。本村刘铁庄、刘铁成两兄弟家的两头耕牛吃了有毒玉米被毒死,造成直接损失2800元左右。本案在审理过程屮,被告人王文松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
发案后,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告人王文松在玉米地投放鼠药的药瓶,并对刘铁庄、刘铁成两兄弟家的死牛进行检验,确认其含有鼠药成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铁庄、刘铁成两兄弟陈述他们各自曾在丨0月11日、10月12日分别发现自家牛有中毒现象,后经打听得知是吃了被告人王文松放有鼠药的玉米地的玉米造成的。
证人证言
刘发堂陈述于10月10日下午见刘铁庄的牛到被告人王文松的玉米地吃玉米。
王小平、陈新发陈述于10月12日早上见到刘铁成的牛到被告人王文松的玉米地吃玉米。
与被告人、被害人同村的陈克丽、焦锁成、胡红娃,陈述见到刘家两兄弟的牛中毒死亡。
与被告人、被害人同村的常黑陈述,10月初的一天和被
告人王文松一同去旧县镇赶集,见王文松买了几瓶鼠药,并听被告人王文松说回去投到玉米地治地鼠a
物证
在被告人王文松玉米地边找到的鼠药空瓶共两个。
刘家二兄弟死牛照片。
鉴定结论
嵩县公安局报案第二日化验了受害人刘家两兄弟牛的尸体,证实为鼠药中毒身亡。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文松对在玉米地投鼠药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受害人刘家两兄弟的牛到他家的玉米地吃玉米持肯定的态度,但认为造成牛死亡的结果,刘家两兄弟本身也有过错。
四、判案理由
嵩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松,为防止地鼠糟蹋庄稼在自家玉米地投放鼠药且没有向其他村民告知。被告人王文松深知鼠药属于剧毒农药,随便下在玉米地不予告知,其应当预见可能会有人、畜到地里误食玉米而发生伤亡的结果却放任其行为,而事实上也造成了刘家两兄弟的牛吃玉米而死亡的后果,因此,被告人王文生的行为属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以不知其行为是犯罪不能成立。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在自家地中投放毒物,而被害人自己没有看管好自家牛,发生的结果应由他们自身来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因为鼠药是剧毒农药,应严格使用。被告人在明知其投放鼠药会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而放任自流,这已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辩护人的理由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是鉴于被告人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嵩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文松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六、法理解说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投放危险物质案件的认定和处理,较难把握,特别是如何认定犯罪构成的问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即有明确的目的,但故意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如有故意投毒杀人,有故意投毒毒害牲畜,有故意投毒毒害其他动物等。本案中,被告人坚持认为自己投放鼠药只是为毒地鼠而保护庄稼,绝没有损害他人生命、健康及其他财产的意图,并不知道在自家地里投放老鼠药也犯罪。但这并不影响此罪的成立,成立本罪的关键在于只要有投毒的行为发生,即只要进行了投毒就符合本罪,不管是否发生了危害后果。本案中,辩护人一再声明被告人投放鼠药只是为了防止地鼠,而保护庄稼并没有毒害牲畜的故意,况且受害人刘家两兄弟也有过错,没有看好自家牛而跑到被告地里吃玉米。被告人不应负刑事责任。辩护人没有认清本罪成立之要件,即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此行为,不管其是否有危害后果的发生,均成立犯罪。只要被告人有投秦的行为,就有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虽然这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意愿,但这并不随被告的主观意愿而改变,况且本案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因此,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另外,本罪属于新罪名,即原来是投毒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三)》而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本罪名已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从刑法修正案中可看出,将原刑法中的投毒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统称为危险物质,也就是不再局限于农药类,而放宽到一切有危害性的危险物质。本案中被告人王文松投放鼠药是有毒害性的,属于危险物质,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已经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因此,离县人民法院以新罪名投放危害物质罪判处被告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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