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忠、郅二青、李光军等人聚 众冲击国家机关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聚众扰乱社会 秩序罪的界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2 07:09) 点击:112 |
杨志忠、郅二青、李光军等人聚 众冲击国家机关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聚众扰乱社会 秩序罪的界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被告人:杨志忠,男,53岁,汉族,河南省 新安县人,农民。2000年9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郅二青,男,29岁,汉族,河南省 新安县人,农民。2000年9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李光军,男,31岁,汉族,河南省 新安县人,农民。2000年9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年7月5日傍晚,新安县李村乡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将 有孕在身的王妞子强行带往乡计生站接受检査时,与那三虎发生冲 突,造成那三虎轻微伤,后那三虎被在场群众送往李村乡卫生院。 被告人杨志忠乘机煽动在场群众到乡计生站寻衅滋事。在没有找到 计生站工作人员后,被告人郅二青、李光军及部分群众在被告人杨 志忠的煽动下,砸毁计生站办公室门窗,推倒院内报栏,掀翻院内 吉普车,砸碎汽车前后挡风玻璃。随后杨志忠又煽动群众到新乡政 府办公大楼,推坏电动门,降国旗,杨志忠又自任代表与乡政府谈 判,至次日凌晨平息事端。所毁物品经物价局鉴定价值为6280元。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杨志忠辩称:我没有煽动群众,没有砸汽车坡璃门窗, 没有自任当代表。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杨志忠没有组织、指 挥、煽动砸车、推翻车,是村民出于义愤见义勇为而自发去乡里说 理的;2.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郅二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 解。 被告人李光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 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光 军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新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2000年7月5日下午,李 村乡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到该乡晁庄移民新村检查计划生育,傍晚 将有孕在身的王妞子带往乡计生站接受检査时,与那三虎发生冲 突,在撕拽过程中造成那三虎轻微伤,后其被在场群众送往李村卫 生院。被告人杨志忠乘机煽动在场群众,并到乡政府闹事,砸碎汽 车前后挡风玻璃,推倒院内报栏,推翻院内吉普车,又煽动群众到 新乡政府办公大楼推坏电动门,降国旗等,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郅二 青参与掀翻吉普车、砸玻璃,李光军参与掀翻吉普车,事发后,被 告人郅二青、李光军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 的犯罪事实。 (二)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告人口供 被告人杨志忠在庭审中和供述中承认在乡计生办喊了一声乡干 部还能打人的事实。 被告人郅二青在庭审中承认,到计生站后,杨志忠煽动部分人 砸计生办的门窗玻璃,把车掀翻,其参与了掀翻汽车及砸玻璃的行 动,之后在计生站找不到人,杨志忠就煽动说都到新乡政府大楼去 的事实。 被告人李光军在庭审中和供述中承认杨志忠喊着去计生站,其 也跟着去了。到计生站后杨志忠喊着让掀翻汽车、砸玻璃,并说找 着计生站的人也把他们打一顿。其参与了掀翻汽车、砸玻璃,并在 杨志忠的叫喊下也去了新乡政府办公大楼,将电动推门拉坏等的事 实。 证人证言 李占青证言:2000年7月5日下午5点多,那三虎和村 里群众到乡计生站找人说事,找不着人,杨志忠说把车砸了,并带 头砸,之后又喊着说让人都去新乡政府办公楼找王乡长,杨志忠、 郅二青带头晃动电动推门,把门给推坏了。 证人王兰周证言:2000年7月5日下午在计生站内,杨 志忠喊声最大,让把汽车砸了。郅二青、李光军带头掀翻汽车,我 也参与了。 证人郅二春证言:2000年7月5日下午天快黑时,在计 生站杨志忠喊着让人都去新乡政府办公楼,当时围观群众有一二百 人,电动门推不开,杨志忠和郅二青等人就带头硬推电动门,并 说,不开门,把门给掀了。门推开后,群众都涌进乡政府办公大楼 前。 证人杨国强证言:去乡政府的人都是杨志忠叫的,他大喊 大叫最有影响力。 证人刘希珍证言:在乡计生站内,杨志忠、郅二青、李光 军带头掀翻汽车,另陈权把国旗降了下来,杨志忠自告奋勇当谈判 代表与乡里王乡长谈判。 证人刘小仓证言:杨志忠煽动群众去新乡政府院内,带头 推电动门。 书证 现场照片证实乡政府门窗、吉普车、玻璃等被损坏的事 实。 价值认定书,证实被损坏物品价值为6280元的事实。 四、判案理由 新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忠、郅二青、李光军聚众非 法强行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罪。杨志忠起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且犯罪后不能认罪服法,应 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志忠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客观、 不真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郅二青、李光军犯罪后能投案自 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亊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新安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2 款、第25条、第97条、第6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志忠、郅二青、李光军均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 别判处杨志忠有期徒刑5年,判处郅二青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李 光军拘役4个月。 六、法理解说 本案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分歧主要是对被告人的定性,是 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还是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290条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罪两个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行为人约集三人以上在公共 场所,采取打砸、谩骂等手段,扰乱社会,致使正常的工作、生 产、营业、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冲击国家机 关罪是指聚众多人(三人以上)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正 常活动无法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看,两罪具 有许多相同之处,主要表现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 家机关罪都是故意犯罪,在客观方面都有聚众的行为,结果上都有 可能导致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不能正常工作,法律惩治的犯罪主体 都是在犯罪活动中起组织、指挥和积极参与作用的首要分子。但两 罪也有本质的区别:首先是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 序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即法律保护的社会一般单位、公众正 常的工作、生产、营业、科研工作秩序,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侵 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侵害对象特指国家机关。其 次,两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点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般发生 在集市、剧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聚集区,是在国家机关 之外的地方起哄闹事,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 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具有冲击强占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围堵国家 机关办公场所,经劝阻拒不退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在国家机关办 公场所打砸财物,对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权威造成严重损害的行 为。结合本案分析,本案起因由于计生站工作人员处理事务不当, 将那三虎撕拽成轻微伤,以致引起群众不满。而被告人杨志忠借助 于此,煽动群众到乡计生站找人,要将计生站的人打一顿,并带头 掀翻汽车,砸门玻璃。最后又煽动群众冲击乡政府,降国旗,自任 代表要与乡政府谈判,一系列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失,致使国家机 关的权威和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其行为完全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不是简单的以打砸等行为作为依据,而是 详细考察了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以煽动性的叫喊和组织等方 式,企图通过冲击国家机关的活动,制造事端,给国家机关(乡政 府)施加压力,以借机发泄不满情绪,因而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聚 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