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忠投放危险物质案—在自家耕地里投放毒药能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01 07:31) 点击:93 |
张立忠投放危险物质案—在自家耕地里投放毒药能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基本情况 案由:投放危险物质 被告人:张立忠,男,48岁,汉族,文盲,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2001年11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1年9月,被告人张立忠种植的位于两当县鱼池乡上河村马莲坪鞍子沟粱的-?块玉米地被他人的耕牛践踏、啃吃,便怀恨在心,遂于同年9月28R用有机磷农药甲拌磷(俗称39丨丨)拌t:玉米粒,置放在该玉米地边,企图毒害耕畜。同年10月1日,两当县金洞乡大滩村村民张全来家的3头耕牛食后中毒死亡,3头牛价值共计6600元。据此,两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立忠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的答辩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立忠辩称,首先,自己耕种的地常遭野物践踏,曰常难以管护,自己单身一人,正好案发前一段时间村上修梯田,好长时间不能到地里去,所以才投放了农药。其次,自己放农药是放在自己地里面的,被害人散放耕斗,牛不进自己的地就不会被毒死,被害人也有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立忠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毒死耕牛属民法调整的范畴。因为被告人投放农药拌的玉米在自己地里,且该地周围不属于放牧区,不会危及多数人和家畜的安全;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原、被告合理分担。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两当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 被告人张立忠因自己种的位于鱼池乡上河村马莲坪鞍子沟梁的玉米常被他人耕牛啃食、践踏而怀恨在心,2001年9月28日便将用3911农药拌过的玉米粒成小堆状放置于自家玉米地与同村村民杨新民的黄豆地边上,同时还放置了洒有391丨的五米秆、玉米棒。同年10月1口,金洞乡大滩村村民张全来家3头耕牛吃了该有毐玉米后中毒死亡,该3头牛估价共6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陈述 被毒耕牛的所有人张全来当庭陈述,其有3头耕牛吃了被告人的有毒玉米后中毒死亡。 物证 被告人张立忠作案用剩的半瓶农药(3911)。 勘验、检査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部分照片。 鉴定结论 被毒耕牛尸体解剖报告,检验鉴定书。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立忠向侦査机关的供述。 四、判案理由 两当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立忠在自家农田被他人耕牛啃食践踏后,不能积极寻求补救措施,而是蓄意报复,故意在自家农田地边放置有剧毒农药3911浸拌的玉米粒、玉米棒,毒死他人耕牛,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鉴于被害人对自己的耕牛疏于管理有过错在先,被告人与被害人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视为有悔罪表现,故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立忠辩解其投放有毒玉米是毒野物的理由因与其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不予认定;辩解被害人散放耕牛疏于管理的理由符合实情,予以采信。辩护人称张立忠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其行为应属民法调整的理由不能成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定案结论 两当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立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 年。 六、法理解说 两当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投放危险物质毒害耕牛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人的行为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应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是其本质特征。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和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直接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公私财物。在本案中,张立忠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1.此案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按照乡规民约或管理习惯, 放牧区域是有明确规定的,在农田播种后收获前,对牲畜是不允许散放的。本案中,牛的主人放牧牛的区域是该村规定的放牧区,被告人张立忠的玉米地开垦于放牧区内,因而在该区域放牧属于受保护的公共安全的范围之内,所以,被告人张立忠的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此案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D特定的对象,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就已经确定,在犯罪行为实施时明确指向某一个、某几个人的牲畜或某部分财产。被告人张立忠在其玉米地田、小路上投放的毒饵,所针对的是进入他家玉米地田里他人的牛,而进入他家玉米地田里的牛可能是张三、李四家的,也可能是王麻子家的。这就是说,他的行为对象不确定,并非是特定的某一家的耕牛。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此案的犯罪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特征。从被告人张立忠的投毒场合、投毒手段和意愿表达上,可以看出其主观故意是危害公共安全。一是玉米粒、玉米棒是牛喜食的;二是将毒饵投放在地边、小路上,使大多数牛易于接触到。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此案的犯罪行为不具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特征。一方面,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目标与犯罪对象具有一致性,即由于该罪侵犯对象的特定性,使得受害对象限定在一个较小的时空范围内。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不具备该特征。另一方面,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行为使犯罪目标遭受侵害具有必然性,即犯罪行为一旦实施,犯罪对象必然受害,因而犯罪目标与犯罪对象基本是一致的。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行为指向较大的时空范围的不特定对象,所以当犯罪行为实施后,其犯罪目标不一定必然受害。因而其犯罪对象的范围往往大于犯罪目标,即其犯罪a标只具有受害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立忠的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关于对农民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全国法院关于维护农村稳定的有关纪要指出,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 的原則,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依靠当地党委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依法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罚;对于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法律规定有管制刑的,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刑。对于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因此,当地法院判处被告人张立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是恰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