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现强盗窃、抢劫、强奸案—盗窃转化为抢劫的适用条件分析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31 10:27) 点击:143 |
董现强盗窃、抢劫、强奸案—盗窃转化为抢劫的适用条件分析 一、基本情况 案由:盗窃、抢劫、强奸 被告人:董现强,男,25岁,汉族,河南省汝阳县小店镇人,农民。2000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0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董现强翻墙进入邻居胡某家,欲盗窃胡某之女所带的花生收购部的钥匙,然后再到收购部盗窃钱物。当董潜入胡女的住室,拽胡女压在身下的衣脤时,胡女惊醖,董窜至楼梯,并将照明线弄断。5分钟后董又进入胡女住室,当用手电照时,胡女惊问“是谁”,董迅速扑向胡女,手捂其嘴,二人搏斗。后董又用布条往胡女嘴里塞,胡女咬住董手指,董猛拽,将胡女牙齿带掉两顆,并用拳头击胡女头部,直至胡女佯装昏迷。董准备走时,又生歹念,将胡女奸污。经 鉴定胡女受轻伤。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强奸罪和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辩称钥匙是在大路上捡的,对指控其犯其他盗窃罪、抢劫罪的事实,未提出辩解,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认为,董现强的行为是盗窃犯罪中止。理由是:董现强在进入胡室盗窃钥匙时,被胡女发现,即逃跑出去。第二次进入胡女之屋时产生奸淫念头,所以说董现强的盗窃行为是犯罪中止,致胡女轻伤只是董某强奸罪的一个加重情节。其犯抢劫罪不能成立。 三、人民法院认定亊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董现强翻墙进人胡某家欲行盗窃,打开胡家住房门后,胡女被惊醒,董急忙跑到胡家二楼,并弄断了电线。等了一会没有动静,董再次到胡女屋内行窃,胡女见床边有人,拿着手电,坐起来问“谁”,董跃身将胡女捺躺下,手捂其嘴,不让其出声呼救。揪斗中,二人连同被子滚落床下。董从缝纫机上拿布块往胡女嘴里塞,胡女咬住董手指,董猛拽时,胡女牙齿被带掉两颗,董急脱身,胡女搂住董腿,董用脚踢,并用拳头击打胡女致其不能反抗,急忙外出。当行至门口处,董又拐回来看打成啥样子,董用手电照见胡女不动,蹲下拉胡女时,被胡女再次起身揪住董某,并喊“救命”。董又对胡塞嘴、脚踢、拳打,使其没有反抗能力。拉拽胡女上衣时,董遂产生奸淫念头,抚摸胡乳房、阴部,由于被告人董现强为事不能而没有得逞。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在侦査阶段的供述(人室盗钥匙)和在庭审阶段的供述(人室偷点东西),印证被告人人室盗窃犯罪的事实;同时,前后供述均证实,为防止胡女乱喊,其以拳击、脚踢、碰头等伤害被害人 胡女致轻伤的事实;另外,还供述了2000年11月21日凌晨两次进胡某屋行窃,被胡女发现,殴打胡女过程中又产生奸淫想法,并用手指插入其阴部的行为。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胡女陈述证实:被告人当晚两次进屋盗窃,并对其殴打,及被告人脱其衣服,摸其乳房后,感觉下身进有异物。 证人证言 证人胡建渠证言证实:董现强是自己收花生的帮工,收花生屋里和住室抽屉里都放有钱,事发当晚有2万多元,钥匙由女儿带着一把,被告人对家中情况十分清楚的事实。 物证 当庭出示的被告人的毛衣、裤子、秋衣等物证证实:11月21曰凌晨董作案时所穿的衣服。 牙齿两颗证实:胡女呼喊“救命”,董现强怕事败被抓,捂嘴、塞嘴和拽掉胡女两颗牙齿。 书证 被害人受伤后图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人室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致胡身体损坏和奸淫胡女的事实。 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胡女被损伤程度是轻伤、十级伤残。 四、判案理由 汝B县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被吿人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为抗拒抓捕,当场将被害人胡某打成轻伤,盗窃犯罪已转化为抢劫犯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董现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颤达764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现强在实施盗窃犯罪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胡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董现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现强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亊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现强盗窃三次,数额较大,应予惩处。因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对盗窃罪可适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董现强犯抢劫罪,是盗窃犯罪当场使用暴力而转化的"入户抢劫”犯罪,是行为犯。 五、定案结论 汝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条、第263条第1项、第236条、第23条、第6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现强犯盗窃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未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总和刑期为1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六、法理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董某的入室盗窃被被害人发现后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对此,董某的辨护人认为仅构成盗窃罪中止,不构成抢劫罪,而检察机关认为构成了转化赉抢#罪,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董某成立转化型抢妨罪。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以及法院的刿决是正确的,董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且应按入户抢劫罪定罪处罚。下面,笔者从盖窃转化为抢劫的适用条件加以分析并对本案所涉及的法理加以述评。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胜物、抗拒抓捕或者致灭罪讧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成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一般认为,盗窃转化为抢劫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前提条件。 根振刑法第269条规定,构成盗窃罪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十分清晰的。所谓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教顧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 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既遂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这是毫无疑义的。问題是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未遂或者仅有盗窃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盗窃罪的,能否作为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则都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关于盗窃未遂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蛊窃未遂成立就构成了盗窃罪,故盗窃未遂理应可以作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第二种意见认为,盗窃未遂属盗窃罪范畴,但不能把凡是构成盗窃未遂的都一律作为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转化型抢劫罪是加重犯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廑窃未遂才能作为构成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有关司法部门对蛊窃未遂的认定及处理也不尽一致,出现了同样情节、数鑌较大盗窃未遂案件,有的地方予以批捕起诉、判决,有的地方則不批捕起诉、判决的情况。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成立一般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額较大为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盗窃罪不存在未遂。对此,司法解释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教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责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根据该司法解释精神,盗窃罪是存在未遂的,只是要定罪处罚就应符合法定的情节严重要件。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尽管ife窃未遂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但作为构成转化型抢劝罪前提的盗窃未遂,应是情节严重的盗窃未遂。 在本案中,被告人董某为了盗窃花生收购部里存有的2万多元现金而入户盗窃该收购部的钥匙,由于被害人的极力反抗而没有得逞,根据上述同法觯释,属于以教顧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情节严重的盡窃未遂,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盗窃未遂,即董某的行为可以构成转化的抢劫罪。 关于尚构不成盛窃罪的盗窃行为问題。 第一种意见认为,仅有(构不成盗窃罪的)盗窃行为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理由是不符合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因为该条明螭地把“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作为转化为抢劲罪的前 提条件。第二种意见认为,盗窃行为可以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理由是尽管刑法条文对转化犯罪的前行为表述为“犯……罪”,但这只是立法用语上的表述,仅是立法技术问題,并非专指犯罪行为。从立法沿革、立法原意上来理解,“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限于盗窃、诈蹁、抢夺的犯罪行为,而应理解为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1997年刑法实施以前,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然未达到‘数极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包括了违法行为。在1.997年刑法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条文表述与1979年刑法是一致的,因此该条文原有的司法解释也应沿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批复所提到的情形十分常见,若要求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行为必须构成犯罪,就会放纵不少这类犯罪。此外,2001年11月28B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入户盜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成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该解释也明确了盗窃行为可作为前提条件,即只要具有盗窃行为,不管是否构成犯罪,只要符合刑法第269条的其他要件,均可转化为抢劫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但该盗窃行为一定要具备法定的情节严重的盗窃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董某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被被害人发现后由于被害人的极力反抗而没有得逞,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未遂,盗窃未遂也是犯罪,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已。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并不属于尚构不成盗窃罪的盗窃行为,因此不管尚构不成盗窃罪的盗窃行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董某的未遂行为均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二)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时空和手段条件。 盗窃转化为抢劫适用的时空和手段条件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时空条件是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所谓“当场”,有的人认为是实施盗窃行为的现场;有的人认为是指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有关地方;有的人认为除行为现场外还包括以作案现场为中心与盗窃活动有关的一定空间范围,甚至包括盗窃者尚未摆脱监视者力所能及的范围;有的人认为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笔者认为最后一种现点比较符合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因为转化型抢劫罪是由盗窃等行为向抢劫的转化,其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的实施就要与前行为的时空紧密相联,完全脱离盗窃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并非本罪所谓的当场;同时,也要允许有其先行的侵犯财产行为向后行的優犯人身行为转化的时空限度,完全不允许有时空的延展,就不可能有后行为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实施的余地。即本罪的暴力或威勝行为,与先行的盗窃等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 手段条件是指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使用某种工具或采用其他方法对抓捕他的人实施了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所谓“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情况,都应理解为行为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对抓捕他的人故意实施晈打、伤害等危及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为或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 .在本案中,被告人董某在实施入户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即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为逃晚抓捕而反复捂塞被害人的嘴,并使用暴力拽掉被害人两顆牙齿,致使被害人受轻伤,符合转化型抢劫罪所要求的当场实施暴力的条件,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三)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目的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属于目的犯,按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在实施了 盗窃等行为后又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时,必须出于保护赃物的目的、免受抓捕的目的或毁灭罪证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暴力、威胁的行为,則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要件,构成其他罪的,按相应的犯罪处罚。所谓“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保护自己补法取得的财产(即赃物)不被夺回,而不是指作案得逞以后把醵物放在自己或他人家里隐藏起来。所谓“抗担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所谓“毁灭罪证”是指行为人销致和湮天其因实施盗窃犯罪行为,而在作案现场上遣留的痕迹或其他物证、书证,以免成为被定罪的证据,以掩其罪行。以上三种目的,行为人只要为其中一个具体目的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脉的,即符合蛊窃转化为抢劫罪的目的条件。显然,转化型抡劫罪与标准的抢劫罪不同,标准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脉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如果在盗窃过程中并非出于上述三种目的,而是出于a行非法占有目的,在进行盗窃行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这种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可直接以抢劫罪论处,不应按转化型抢幼蓐论处。 在本案中,被告人潜入被害人家中欲行窃,在被被害人发现后,反复捂塞被害人的嘴以不让其出声呼救,抗拒抓捕的意图非常明显,符合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目的条件。另外,被告人在自己的行为被被害人发现后,只是当场实施暴力以抗拒抓捕,而不是转而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只能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盗窃罪或者情节严重的盗窃未遂或盗窃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一般要求应情节严重),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和手段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目的条件。以上三七条件同时具备,则盗窃罪就应转化成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告人董某实施了入户盗窃 的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反复捂塞被害人的嘴,又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直至“昏迷”,完全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认定董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