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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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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顺贷款诈骗案一贷款诈骗目的及方法的认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31 09:43)     点击:67
张福顺贷款诈骗案一贷款诈骗目的及方法的认定
―、基本情况案由:贷款诈骗
被告人:张福顺,男,49岁,原系秦皇岛市港务局病退工人。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00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二、诉辩主张(―)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1995年1月,张福顺购买秦皇岛市港城信用社位于东港路的五层楼房及附属设施,欠信用社房款2669628元。1月12日,双方将房产过户到秦皇岛市海港区彰造经济咨询公司。同年4月4曰,张福顺用上述房产作抵押,从农行秦皇岛市分行河北大街办事处贷款150万元。此款被挪作他用。
1995年7月5日,张福顺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了秦皇岛市腾达铝业有限公司。同年9月20曰,张福顺伪造东港路楼房房产本,第二次用该楼作抵押,以腾达公司名义,从秦皇岛建行港口
支行贷款300万元,后张福顺将此贷款挪作他用,到期未还。
1995年6月13曰,张福顺谎称其位于东港路楼房的房产证丢失,在海港区房管局补办了房产证。1996年2月7日,张福顺以付贷款为由,第三次以东港路房产作抵押,以腾达铝业公司名义,从农行民族路办事处贷款200万元。贷款到期后,张福顺于1998年8月仅偿还农行民族路办事处一季度贷款利息7.3万元,后虽多次订立还款计划,张均未履行。至案发时,张欠该办事处贷款本息3363715兀.
19%年3月7日,张福顺伪造彰造公司法人代表金洪儒的《授权委托书》,以彰造公司名义,第四次以东港路楼房作抵押,从秦皇岛市建设大街城市信用社贷款150万元。贷款到期后,张福顺始终表7F近期全部归还,几次付息计17万兀。综上,人民检察P元认为,被告人张福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二)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福顺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张福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东福公司和腾达铝业公司都有相应的经营能力,而且张福顺虽以同一座楼房四次抵押贷款,但有两笔已归还,另一笔也已归还了近半数本金。据此,应当认为张福顺有偿还能力,公诉机关指控张福顺贷款时负债累累,履约能力严重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张福顺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对人民检察院公诉事实予以认定。
(二)认定犯罪证据
证人证言
秦皇岛市腾达铝业有限公司会计沈仲宜、天津人李志成、东北人杨黎鹰的证言。
物证
伪造的东港路楼房房产本、补办的房产证、与杨黎鹰的转让协议、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将房产充抵贷款的法院判决书、腾达公司的注册资金登记证。
四、判案理由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福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经营活动的证据材料只是东福公司自己出具的证明,且内容相互矛盾,不应认定。张福顺四次抵押贷款,第
一笔贷款300万元,是经法院判决以东港路综合楼折抵的贷款;第二笔贷款150万元,是银行报案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归还了部分本金,其余以一辆轿车折抵;第三笔贷款150万元,以一辆轿车折抵了60万元,尚欠60万元;第四笔即本案起诉的200万元,至今分文未还。另外抵押贷款的房产尚欠70万元。因此,法院认为,张福顺贷款时负债累累,履约能力严重不足。张福顺几次抵押贷款都是以腾达铝业公司名义,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成立且无经营能力,说明张福顺贷款无偿还能力。
五、定案结论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作出如下判决:
张福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六、法理解说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为该案的性质是贷款诈骗还是贷款纠纷。笔者认为,本案属于贷款诈骗,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虚假的证明文件重复担保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欺诈方法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具有将贷款占为己有的目的。这是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高利转贷信贷资金罪的关键。
根据法律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具体到本案,张福顺利用欺骗手段得到的房产证作抵押,编造虚假贷款理由,在本人负债累累、履约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向银行借贷巨额资金,贷款后不按约定使用而是用于高风险的营利活动,在事情败露后逃避侦查,拒不偿还贷款。这一系列事实足以证明了张福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贷款诈骗的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犯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贷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张福顺诈骗贷款数额已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定性准确,而且量刑适当。
(二)本案是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
其一,被告人的贷款诈骗行为虽然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其公司的成立本身就不符合要求,属于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其二,其还伪造彰造公司法人代表金洪儒的《授权委托书》,以彰造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属于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个人犯罪行为,且诈骗所得归其个人所有。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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