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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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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军、昊广新盗窃案—盗窃对象及窃取手段的分析认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30 09:19)     点击:232
马华军、昊广新盗窃案—盗窃对象及窃取手段的分析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盗窃
  被告人:马华军,男,回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农民。2001年9月20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广新,男,回族,1968年7月20曰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系内蒙古自治区阿左旗古拉本镇打工人员。2001年9月20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华军、吴广新预谋准备到阿左旗古拉本镇小五坪煤矿偷绞车底座。当二人步行至古拉本三叉岩煤矿宿舍旁的路上时,发现迎面走来两个人,肩上抬着东西,马华军大喊一声,那两个人便扔下所抬物品转身而逃。被告人马华军、吴广新发现扔下的物品是电缆
线。经商量后,二人将电缆线抬至吴广新家,连夜剥皮抽取电缆铜线,并将住在隔壁的打工人员杨雪峰(另案处理)叫来一同剥取铜线,天亮后三人将剥出的铜线抬出去销赃,得款265元,赃款全部被马华军、杨雪峰挥霍。经査电缆线是古拉本镇花石泉煤矿矿用电缆线,价值2160元。据此,内蒙古阿左旗检察院认为,马华军、吴广新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辨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盗窃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认定犯罪事实
  内蒙古阿左旗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查明:
  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华军、吴广新乘夜深人静盗窃阿左旗古拉本镇花石泉煤矿电缆线27米(价值2160元)。盗窃后,二被告人将电缆线抬至吴广新家,并将隔壁住的打工人员杨雪峰(另案处理)叫来,三人连夜剥皮抽取电缆铜线。次日上午将剥出的铜线销赃,得款265元,赃款全部被马华军、杨雪峰挥霍o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被告人供述
  二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了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
  书证
  失主报案材料证实:阿左旗古拉本镇花石泉煤矿2001年8月19日被盗走电缆线27米。
  鉴定结论
  物价评估部门鉴定结论证实:阿左旗古拉本镇花石泉煤矿被盗的电缆线27米,价值2160元。
  四、判案理由
  内蒙古阿左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华军、吴广新无视国法,乘夜深人静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全部合法、有效,予以采信。
  五、定案结论
  内蒙古阿左旗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吴广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上缴国库。
六、法理解说
  盗窃罪在任何国家都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实践中,许多盖窃案件看似简单,其实不然,本案就是一例D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二被告人于凌晨2时许外出行窃,途中遇到另外两名抬着东西行走的人,被告人见状,大喊一声,两个抬东西的人什么话也没说拓下东西转身而逃。二被告人便将上述物品(价值2160元)抬回家,后予以销售。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本案的关键,也是一个难点。本案主要涉及以下问超:
  (一)财物的法律属性与蛊窃罪的构成。
  财物的法律属性是指财物的法律性貭,即盗窃对象在法律上的合法与非法性质,以及法律对盗窃对象所持的态度及其所保护的范围等。从财物的法律属性来研究盗窃对象,主要涉及盗窃对象的所有权和盡窃对象的合法性问題。
  1.财物所有权与盗窃罪的构成。
  财物所有权属问*,涉及盗窃罪的构成问题。因而不少国家在刑法直接予以标明。有关盗窃物的归属问題,各国刑法一般都把“他人之物”或“不属于自有之物”作为盗窃的对象。在我国,对盗窃物的权属问題研究尚不深入,没有現成的理论可借鉴。笔者认
为,关于盗窃物的权属,应为他人未放弃所有权或持有权之物。其基本特征:一是他人所有或持有之物;二是他人未放弃所有权或持有权。可见,自有物和他人放弃所有权之物不能为盗窃的对象。但由于所有权和持有权的形式比较复杂,在认定盗窃物的权属问題上,尚有如下几种情况,值得注意和研究:第一,特殊条件下的自有物。所谓特殊条件下的自有物,是指由他人占有、控制的保管物、扣留物、抵押物等。这种特殊形式的自有物,各国刑法一般将其视为“他人”物,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第二,共有物。盗窃共有财产可以构成盗窃罪,因为行为人对共有财产只具有部分产权,不具有全部产权,盗窃共有财产,同样侵害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所有权,它与一般益窃并无本质区别。第三,有主与无主不明之物。指介于有主与无主之间,所有权关系不明之物。我国刑法对介于有主与无主之间之物,未有在刑法中进行列举,刑法理论对此亦尚未着手研究,而司法实践中却常常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涉及此的,主要有野生动植物、遣失物、失散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及无人嫿承的遣产。
  2.非法持有物与盗窃罪的构成。
  非法持有物,是合法所有人以外的人采取违法手段所取得的。盗窃非法持有物能否构成盗窃罪,也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长期争论的问题。首先是盗窃他人非法持有的自有物问题。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盗窃他人非法持有的自有物能否构成盗窃罪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一种观点认为盗窃他&非法持有的自有物,不构成盗窃罪。另一种观点則认为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顧,盗窃他人非法持有的自有物能否构成盗窃罪,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次是盗窃他人非法持有的他人物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探讨得较少。笔者认为,盗窃他人的财物虽然是非法财产,但财物仍然有其合法的所有人,盗窃他人非法持有的他人物,是对他人合法财产的又一次侵害,使他人的合法财产陷入了更加难以追回的境地。因而,从本质上说,行为人不是对非法持有财产者的非法财产的侵害,而是对他人合法财产
的侵害,因而行为人仍然构成盗窃罪。再次是盗窃他人持有的违禁品问題。盗窃违禁品,除法律专门规定构成其他犯罪外,亦可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盗窃罪和抢劫罪都属于刑法分則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的具体罪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与盗窃罪具有许多共同点,如,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都是以非法方法实施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彝是一般主体等。但二者也存在本质的区别。具体而言,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盗窃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則为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从而强取他人财物;而盗窃罪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財物數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枪劫罪、诈骗罪、枪夺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关键,是盗窃罪的主要特征。所谓“秘密窃取”,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隐私的,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或所知的方法,暗中将公私财物取走。其主要特征是“秘密”。“秘密”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而言,而不是指其他人。如果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被其他人发现,只要是乘被害人不知不觉中取走财物的,仍为盗窃罪。“秘密”是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的,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盗窃行为成立。“秘密”必须贯穿于行为人整个行为之始终D
  本案中,二被告人大喊一声的行为,不属于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而且对方听到后扔下物品就跑,其人身权利并没有受到侵犯。而二被告人乘财物持有人(事后查明是电缆线的盗窃犯,属非法持有)不在场的机会,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价值2160元的电缆线抬回家并予以销售,根据前述对盗窃对象和盗窃客观行为的分析可知,二枝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支走财物持有人,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仍然属于“秘密窃取”,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实践t,诸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法使财物与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脱离,然后,乘其不在场而拿走财物的属秘密窃取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此外,二被告人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根振民法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无法律上的根据而受益f致他方受损。不当得利的发生往往是因利益所有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如果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获利,則不属于不当得利。本案1K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支走财物持有人,秘密拿走财物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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