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克俊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违反规章制度"的适用分析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8-29 12:28) 点击:66 |
杨克俊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违反规章制度"的适用分析 基本情况案由:重大责任事故 被告人:杨克俊,男,小学文化,南京台通桩基础工程公司起重机司机,住江苏省泗洪县众兴镇工人新村一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2年8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批准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在起诉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年8月12曰下午4时许,被告人杨克俊在本市沧渡门桥拆除工程工地驾驶汽车起重机,在多名工人于作业区内交叉作业的情况下,进行吊机作业。后在工人切割钢筋时,沧渡门旧桥主拱倒塌,被告人杨克俊驾驶的汽车起重机倾覆坠入河中,致使9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0 余万元。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应当给予较轻处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2年8月12曰下午4时许,被告人杨克俊在本市沧渡门桥拆除工程工地驾驶汽车起重机,违反规章制度,在多名工人于作业区内交叉作业的情况下,仍进行吊机作业,后在工人切割钢筋时,沧渡门旧桥主拱倒塌,其驾驶的汽车起重机也一并坠入河中,致使9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邓某等5人陈述证实:2002年8月12日下午在南京市沧渡门桥拆除工程工地,各自在施工作业位置作业,当被告人杨克俊驾驶的汽车起重机坠入河中时,其所遭致的事故的不同损害。 施工单位报案材料证实:事故发生和相关损失情况。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杨克俊供述证实:2002年8月12日下午,其根据单位安排驾驶汽车起重机在本市沧渡门桥拆除工程工地作业,作业过程中,违反交叉作业时不得进行吊机作业的规章制度,结果在旧桥主拱倒塌时,自己连人带车倾覆坠入河中,直接导致场面工作人员9死5伤。 证人证言 证人马某、陆某、邓某等人以目击证人的身份证实了本案的事发过程,并能与被告人杨克俊所供认的事实吻合。 4.书证、照片 南京台通桩基础工程公司关于该公司施工作业规程和相关操作制度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克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摄影照片。 被害人邓某5人的诊断治疗记录。 5鉴定结论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会同专门技术鉴定部门对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程度、结果所作《技术分析报告》和《物证鉴定书》证实:犯罪嫌疑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详情以及事故后果与犯罪嫌疑人杨克俊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判案理由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克俊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酿成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克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克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六、法理解说 就本案而言,其并非争议较大的案例,但其典型意义在于司法实务中如何准确适用《刑法》第134条关于"违反规章制度"和相关司法解释。本案的一个重要情节是,被告人杨克俊驾驶汽车起重机在工地作业时,在多名工人于作业区内交叉作业的情况下仍吊机作业,这本已违反了操作规章制度,但此却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动因。由案例所给出的事实情节中可知,该起事故的主因是沧渡门旧桥主拱倒塌,而倒塌的原因则与工人切割旧桥上的钢筋不无关系,但是工人在拆除工程中切割钢筋则属于照章作业,如果杨克俊的汽车起重机当时不在这里违章作业,这里发生旧桥主拱倒塌后事故的损失后果就会比其在场小得多,人员伤亡也极有可能少得多。因而,与最终扩大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是杨克俊的违章驾驶作业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名专业施工作业者,对于违章作业随时都会发生社会危害的可能是完全应知或预见的,因此在旧桥主拱倒塌以致起重机倾覆坠入河水这一事实中,自然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考虑到杨克俊的行为并非造成整个危害结果的惟一原因,因此我们认为,玄武区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的判决是非常正确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因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章制度,或者不服管理、冒险蛮干等过失行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或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故。本案中,被告人杨克俊在多名工人于作业区内交叉作业的情况下仍驾驶汽车起重机吊机作业,是一个事实层面;工人在切割旧桥钢筋作业时沧渡门旧桥主拱倒塌这是另一个事实层面。后一个层面,作业者照章作业可以认定为意外事故;而前一个层面,则属于违反操作规章或安全规章制度,不服管理、冒险蛮干的行为。因而前一层面加大了后一层面事故的损害程度,也改变了事故的性质,可见,对被告人杨克俊的行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