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 X盗窃、伪造居民身份证案—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共犯的认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29 08:30) 点击:67 |
张X X盗窃、伪造居民身份证案—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共犯的认定 —、基本情况 案由:盗窃、伪造居民身份证 被告人:张XX,别名张x国,男,1969年8 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年9月间,被告人张xx利用偷配的钥 匙潜人广源大厦5022房间,盗得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的DELL (LS) Pill500笔记本电脑一台。 2001年3月10日13时被告人以同样的手段在该 协会又窃得同型号电脑4台及芙蓉牌硬盒香烟一 条。以上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7238元。 年10月间,被告人张x x先后两次盗用 被害人蒋XX的身份证购买中国联通电话卡,盗打电话共计价值人 民币1900元。 2000年10月间,被告人张x x向他人提供其本人照片和假姓 名(张x国),并要求他人为其提供假毕业证和假身份证。张XX 购买名为张x国的假身份证、毕业证各一个。 本案由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xx行为构成盗窃罪、伪造 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提起公诉。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辨护意见 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认为,被 告人不构成盗用、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张XX采用偷配钥匙的方法盗窃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 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而张X X两次盗用他人身份证购买中国联 通电话卡盗打电话的行为,应属诈骗性质,其数额尚不够刑罚处罚 的标准。购买假身份证、假毕业证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四、定案结论 X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4日判决被告人张X X犯盗窃 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 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xx虽没有直接实施伪造居民身份证 的实行行为,但其提出要求他人为其提供假身份证,直接引起犯罪 故意的发生,且为伪造身份证提供了自己的姓名(假名)及照片, 直接为犯罪制造条件并决定了伪造身份证的内容,其行为构成伪造 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原审判决认定张xx以假姓名、照片等形式 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系实体上的定性错误。同时原审 判决对张xx购买伪造居民身份证、假毕业证的行为不予认定,既 未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也未加以论证,直接作出判决的行为在程 序上也是错误的。以原审判决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为由,于 年9月26日提出抗诉。 年12月18日,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x x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 3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五、法理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x x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对被告人张XX盗窃行为的定罪与量刑,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意 见是统一的,但对于张XX是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存有分 歧。 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x x向他人提供其本人照 片和假姓名(张x国),要求他人为其提供假毕业证和假身份证, 随后并购买此假身份证、毕业证的行为,显然符合伪造居反身份证 罪的主客观要件。 在本案中,主要焦点和分歧就在于行为人仅有共谋行为,而没 有直接实施伪造身份证的行为,是否可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要 准确地分析张x x的行为性质,就涉及到对共同犯罪理论的理解和 运用问題。我们认为,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 四种方式,即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各共同 犯罪行为人的共同行为可能是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不同行 为的分担,如果认为没有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就不构成共同犯罪,这 种认识是错误的。实际上,共同犯罪行为不仅指犯罪的实行行为, 而且指犯罪的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其中自然包括共谋行为。因为 共谋是指數人就准备实施的犯罪进行谋议,它可能是对犯罪的教 唆,也可能是对犯罪的帮助,因而共谋的本身就是共同犯罪。不能 认为数人共谋犯罪,其中有的人未参与实行,就没有共同犯罪行 为。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xx虽没有直接实施伪造居民身份证的 实行行为,但其提出要求他人为其提供假身份证,直接引起犯罪故 意的发生及犯罪行为的实施。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性 质。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教唆犯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 意的人。一般而言,教唆犯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在主观上,行为人有教唆他人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 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放 任他人去犯罪。此案被告人主观上的故意是十分明显的。(2)在客 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内容具有特定 性,即教唆他人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同时行为人对其所教唆的犯罪 的内容明确、具体。本案被告人不仅提出要求他人伪造假身份证, 而且为伪造身份证提供了自己的姓名(假名)及照片,直接为犯罪 制造条件并决定了伪造身份证的内容,其行为显然构成伪造居民身 份证罪的共犯。所以,被告人张xx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 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