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101200720885499
  • 资格证号:
  • 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手机:13621828258
网站公告
手机:13621828258
微信号:xubinlonglvshi
(因工作性质原因,本人可能无法及时提供电话咨询,请当事人撰写一个案件说明,并整理好相关材料,一次性发送到上述微信号)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肖某某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与后果的认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28 09:14)     点击:401
肖某某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与后果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滥用职权
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13 日出生,甘肃省某市人,大专文化,系某市公安局 长安派出所民瞥。因枉法追诉一案于2001年2月 16曰被取保候审。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1997年10月,某某乡农民张某某因教唆未成 年人李某某盗窃后,为杀人灭口,将李推人水渠。 李某某幸免于难,后即向某某派出所报案,被告人 肖某某明知张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在 基本事实巳清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程序,经他人说 情,擅自做主采取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将张某 某放走,致张潜逃。嗣后,被告人肖某某隐瞒具体 过程,将该案向局领导汇报,领导指示被告人肖某 某对此案的有关证据进行侦査,而被告人肖某某未 作全面侦查。199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
得知张某某回家的消息后,仍置之不理,致使张某某再次外逃。后 经某市公安局追逃,张某某被缉拿归案后以故意杀人罪(未遂)、 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身为公安干 警,超越职权,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和国家法律的尊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 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要求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认定其构成滥用 职权罪的事实证据单一,无其他证据印证,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 响。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对张某某取保候审巳给局领导汇 报,符合法律规定,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滥用职权罪,部分事实不 清,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只是一般违纪行为,应宣告被告人无 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认定犯罪事实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7年10月13日,本市某某乡什8名村五社农民张某某教唆 本乡龙首村四社农民李某某(1985年4月10日出生)盗窃某某乡 下堡村二社王某某(李某某爷爷)现金2642元后,张某某于1997 年10月29日晚,为掩盖其盗窃犯罪事实,杀人灭口,将李某某推 入某某乡杨家闸村附近大满干渠内,李某某因遇水闸幸免于难。10 月30日,李某某与其亲属前往某某派出所报案后,次日,派出所 干蒈即传唤张某某并对其进行了讯问,其所供述的案件事实与被害 人李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
被告人肖某某对涉嫌重大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张某某未经领导批 准,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擅自做主,由张某某姐夫吴某某说情并由 吴某某填写保证书,并交纳5500元“保证金”后,于当日将张某 某放走,后张某某即外逃。1997年11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隐瞒 已对张某某取保候审的情节,给市公安局领导作了汇报。被告人肖
某某在领导批示对有关证据补充后积极对张某某追逃,未及时调取 补充证据,也未向本局刑警大队移交并追逃张某某。1998年春节 前,市公安局领导督促被告人肖某某利用春节期间抓捕张某某。
年1月28日,张某某外逃回家过春节,并公开活动20天左 右,被告人肖某某得知张某某已回家的消息后,未积极抓捕,致使 张某某再次外逃。1998年5月14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立案, 后市公安局决定对张某某上网追逃。2000年9月,张某某即被缉 拿归案。2000年12月6日,某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 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7年。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证言
证人吴某某、张某玉、张某红证实,1997年11月份,张 某某被抓,由吴某某前去先把人保出来,后交了 5500元保证金, 由吴某某填写保证书。张某某被放出来后去了新疆,1998年春节 张某某回家后公开活动,并给肖某某汇报了张某某已回家的情况。
证人张某军证实,1997年11月,张某某被抓之后,未特 意为张说过情,只是随便问了一下,肖说无权处理,后张某某外 逃,肖某某让我注意一下张某某的行踪。
证人程某某、杨某某、汪某证实,1997年11月1日,我 所干警对张某某一案初査,当被告人交待了其犯罪事实,后由吴某 某担保并交纳了 5500元保证金后,张某某被取保,后外逃。
证人曹某证实,1997年11月17日,肖某某在汇报一治安 案件时顺便汇报了张某某一案,并说人已外逃,我让其固定证据后 积极追逃。张某某一案不应采取收取保证金的方式,而应采取强制 措施,且本案采取措施应给主管领导汇报并签字方可采取措施。张 某某一案派出所无权管辖。
证人史某某、付某某、段某、张某峰、毛某、张某渠、李 某某证实,张某某被抓花钱即被保了出来。1998年春节张某某外 逃后回家过年,并公开活动20多天,后又外逃。
证人张某儒、余某证实,张某某外逃后派出所没有人安排 其注意张某某下落。
证人侯某某、刘某某、张某彪证言及某某乡什8名村村民 委员会证明证实,张某某因犯罪被抓后又保出来,群众认为执法机 关认钱不认法,公安机关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证人杨某春、某市公安局证明,市公安局因抓捕张某某去 了两次新疆,花了差旅费4862.60元。
2.书证
张某某一案某某派出所询问张某某、李某某笔录,及李某 某报案证实,1997年10月31日张某某被派出所传唤后即供述了其 盗窃、杀人未遂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基本一致。
市检察院通知立案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某市人民法院 (2000)张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某一案经市检察 院督促立案,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提取的保证书、传唤证证实,张某某被某某派出所传唤 后,1997年12月2日即由吴某某填写保证书后取保。
扣押笔录、市公安局往来结算收据、某某信用社存折及账 目证实,某某派出所收取张某某5500元保证金,后派出所将此款 补交至市公安局财务室。
某市公安局政办室证明,被告人肖某某系某市公安局正式 干部。
四、判案理由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在担任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所长期间,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的规定,对涉嫌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在被害人指认,犯罪嫌疑 人已基本供述,案件基本亊实巳查清,且嫌疑人的犯罪亊实又确需 追究刑亊责任的情况下,对本应不宜采取取保候审的重大刑事案件 的嫌疑人,未经审批擅自作出收取一定“保证金”的方式予以取 保。同时在得知嫌疑人已外逃回家的情况下,又不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予以抓捕,致使重大刑亊案件嫌疑人外逃达2年10个月之久, 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恶劣影响,有损国家机关的声誉,其行为已触 犯刑律,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予刑亊处 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 人肖某某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主观上没有故意,指控被告人 肖某某构成滥用职权部分亊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人的行为未 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应宣告被告人肖某某无罪之辩护观点,经查 与已査明的亊实和证据有悖,本院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 3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分。
六、法理解说
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要紧紧把握两点:一是被告人 是否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二是在当地是否 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有损国家机关的声誉。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 定》,即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程序规定》第66条、第74条、第77条分别规定:“需要对犯 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先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 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 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 经过严格审查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保证金由犯 罪嫌疑人或者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 交纳。”上迷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当张某某为了分赃杀人灭口被抓, 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的情况下,被告人不请示不汇报,撞自做主收取 5500元保证金将张某某放走。被告人里然违反了以上有关取保候 审审批程序,保证金交纳方式等方面的规定。被告人身为基层浓出 所所长,属于具体执行法律的人员,明知不可为,却积极去实施自 己不能做主的事,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实际上就是对职权的 滥用。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在当地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有损国 家机关的声誉。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之 外的其他危害结果统归到损害国家声誉和造成社会影响方面,或者 统称为政治影响。至于什么情况属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 劣的社会影响,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在一定范围 和地区内,造成政府机关政令不通,群众对政府机关的合法行为产 生怀疑甚至抵制情绪,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的信任程 度。第二,滥用职权的行为影响到了国与国的交往,甚至引起外交 纠纷,影响了囯家的国际形象。第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侦查、起 诉、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和干扰。第四,在一定范围和地区内, 在一段时间,造成社会治安差、混乱,犯罪猖獗,人民群众深受其 害。第五,在一段时间内司法机关的声誉和形象受到影响,短时间 内不能消除。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致使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人外逃达 2年10个月之久,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恶劣影响,有损国家机关 的声誉,应属于高检院立案标准规定中6种情形的第4项“严重损 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的情形。
最后,通过分析本案的证据,我们可以看出,办案人员预料到 辨护人和被告人可能要提出取保候审已向局领导汇报以及没有造成 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辩护理由和答辩,做了充分的证据准备。例如向 公安机关主管刑侦的局长调查,证实被告人汇报过张某某一案,但 主管局长明确指示,张某某一案不能取保候审,采取任何措施应由 局领导批准方可。针对是否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办案人员让张某某 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和找证人候某某、刘某某等证实在当地造成一 定的恶劣影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

发表评论
许斌龙: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许斌龙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