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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根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28 08:29)     点击:108
王立根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盗窃国家机关证件 被告人:王立根,男,18岁,汉族,安徽省 霍邱县人,无业人员。2002年6

月25日因抢夺案 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2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立根出于向 他人敲诈钱财的目

的和应罪犯张建彬的要求,先后 多次窜至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小区等地,采用 用手拉开后车门

进人车内的方法,分别从停放在该 小区内的奥拓车内窃得被害人蒋岳华、戴新龙、陈 谦的行驶证、

张海涛的身份证各一张。据此,上海
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根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情节严重,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辨护意见
被告人王立根对检察机关指控盗窃他人行驶证和身份证的事实 不表示异议,但提出其盗窃行驶证是为

了敲诈他人钱财,盗窃他人 身份证是应罪犯张建彬的要求,不具有占有上述证件的主观故意。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2002年4月,被告 人王立根先后在本区南桥镇贝港小区等地

,分别从停放在该处的三 辆车内,窃得行驶证三张、身份证一张。
(二)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蒋岳华、戴新龙、陈谦陈述在上述时间、地点,蒋岳华 车内被窃行驶证一张等物,戴新龙所停

车内被窃行驶证、身份证各 一张,陈谦所在公司的车内被窃行驶证一张的事实。
证人证言
证人张海涛证实了其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邵国飞的事实。
证人邵国飞证实了其将张海涛的身份证交给戴新龙的事实。
证人张建彬证实了其要求被告人王立根帮其弄一张他人的身份 证,后被告人王立根将一张名为张海涛

的身份证交给他的事实。
物证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立根的暂住处扣押了起诉书中所 指控的由被告人窃得的行驶证和身份证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立根对盗窃他人行驶证和身份证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称其为了敲诈他人钱财以及应罪犯张建彬的要求,才去 盗窃了他人的行驶证和身份证。
四、判案理由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立根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机关证件,

其行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 证件罪。
五、定案结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 第1款、第6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立根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六、法理解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 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

买卖或者盗窃、抢夺、 毁灭囯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秘密窃取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印章的行为。修订刑法在设定这个罪名时没有具体规定盗窃国家机 关证件的

动机、目的和实施犯罪的场所,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盗 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被告

人故意实施了盗窃国家 机关证件的行为即构成此罪。根据立法本意,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 件罪的主

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如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用于招摇撞蹁,或者鷄

取钱财等。本案被告人 王立根意图使用盗窃的国家机关证件实施敲诈他人钱财的犯罪,主 观上具有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国家机关证 件的行为。一审法院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认

的定案原則出发,认为 虽然枝告人王立根辩解其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国家机关证件的故 意,但其

将所盗窃得来的证件用于敲诈他人钱财和送给他人,本身 也就是对证件的一种占有,所以对被告人王

立根应以盗窃国家机关 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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