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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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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蒋玉芝贷款诈骗案-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27 08:55)     点击:90
福建、蒋玉芝贷款诈骗案-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基本情况
案由:贷款诈骗
被告人:年福建,男,36岁,个体工商户。2003年6月18日因贷款诈骗被逮捕。
被告人:蒋玉芝(系年福建之妻),女,39岁,农民。2003年9月1日因贷款诈骗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1999年11月15日,被告人年福建经与其妻蒋玉芝预谋,由蒋玉芝冒充胡翠林,使用胡翠林的房产证并持伪造的胡的身份证从怀远县某银行骗取贷款6万元人民币。案发后,本息已归还。据此,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年福建、蒋玉芝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年福建和蒋玉芝对起诉书指控贷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否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二人辩称:贷出的款只是为了归还欠款,并非是不还;并且胡翠林买房的钱没交齐,其住房里面有自己的部分产权(因胡翠林买的是年福建开发的房子)。
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年福建、蒋玉芝构成贷款诈骗的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且矛盾不能排除。虽然被告人蒋玉芝只在办理手续上按了手印,但不能因此认定其贷款诈骗的故意。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年福建、蒋玉芝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年福建于1999年欠怀远县东庙乡马湖村村民马根顺、张志琴夫妇5.93万元人民币,无法归还。遂利用其开发怀远县禹神造纸公司综合楼、保管购房户胡翠林房屋产权证之便利,将被告人蒋玉芝的身份证伪造成胡翠林的身份证,后把胡翠林的房屋产权证连同伪造的身份证一并交给马根顺夫妇,让马根顺夫妇到银行贷款以清偿自己欠马的债务,并表示银行贷款由其偿还。马根顺夫妇通过怀远县砖瓦厂院内居民张小勇、怀远县种子公司办公室主任汪涛到怀远县某银行贷款。因用房屋抵押贷款需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经被告人年福建打电话,被告人蒋玉芝到胡翠林房屋前指认该房屋是其房屋,让评估人员为其办理他项权证。后被告人蒋玉芝又私刻了胡翠林的私章,与马根顺、汪涛等人到怀远县某银行签订了借贷合同。该银行以胡翠林房屋抵押,以存一贷二的方式,办理了该笔贷款业务。"胡翠林"于1999年11月15日存入6万元,并于当日贷出12万元,张小勇将贷出的6万元交给马根顺夫妇。2000年底马根顺让年福建还贷,年福建给马根顺3460元用于支付利息。因利息为5700元,所给3460元不能全付而未付。案发后付清本息。(二)认定犯罪证据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年福建供述:1997年我承包造纸厂综合楼开发,1998年竣工,该楼第一、二层产权属于我,造纸厂负责办产权证,然后把证交给我,剩余购房款由我清收,当时包括胡翠林的。1998年底我盖造纸厂综合楼欠马根顺砖钱2万多块钱,我没有钱给,便把胡翠林的房产证给马根顺,将被告人蒋玉芝的身份证伪造成胡翠林的身份证交给马根顺,让蒋玉芝冒充胡翠林。
被告人蒋玉芝供述:把自己的身份证送到年福建办公室,
年讲身份证是给马根顺贷款用的。马根顺要求蒋冒充胡翠林到胡买的房子跟前,声称房子为其所有,并私刻了"胡翠林"的私章,在银行办手续时,声称自己叫胡翠林,并按了手印。
2.证人证言
证人马根顺、张志琴夫妇证言证实:年福建于1999年通过马根顺贷款6万元,因无钱归还,便为马根顺提供一本房屋产权证,声称该房屋为其所有,让马根顺持该证去银行贷款,并言明该贷款由年福建本人偿付。在房屋评估时,年福建又让其妻蒋玉芝指认产权证上房屋坐落的位置,蒋玉芝又和马根顺去刻制一枚私章,银行签订了存一贷二的贷款合同。因无6万元存款,马根顺又找张小勇帮忙,马根顺夫妇贷出6万元现金。2000年底,年福建给马根顺3460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马根顺未付。
怀远县银行会计常海燕证言证实:1999年11月15日上午汪涛带一个人办理贷款业务,存款凭条是汪涛写的,拿6万元现金存的,取款凭条也是汪涛写的,取12万元。
怀远县银行信贷员陈缙证言证实:汪涛带胡翠林来贷款,胡翠林讲是自愿贷款,且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与来的女的是同一个人,让她签合同,她讲不会写字,盖的私章,按的手印。到期后没来还钱。
怀远县种子公司办公室主任汪涛证言证实:1999年张小勇通过汪本人到怀远县某银行帮助贷款6万元,是存一贷二。胡翠林不会写字,后在合同上盖章和按手印,因认识银行的人,没有存6万元,直接取走6万元,张小勇写的存6万元取12万元的凭证。
张小勇称胡翠林为表姐,张小勇带银行的人看房子时,胡翠林在门
西房处站着。
怀远县造纸厂副厂长陈明良证言证实:禹神造纸有限公司综合楼由怀远县一建公司年福建负责建筑,1999年厂长宋继先要求把没交齐钱的房产证(其中包括胡翠林的)交给年福建,原因是造纸厂欠年福建的钱。
胡翠林证言证实:买的是综合楼从东数第六、七间门面,未交齐房钱,没有到银行贷过款,陈厂长把其产权证交给了年福建。
3.书证
年福建欠马根顺夫妇人民币5.93万元的借条。
怀远县人民法院(2001)民二字第326号民事裁定书、诉状、张志琴证词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年福建给马根顺3460元让其付银行利息,马未去银行付利息的事实。
存折、存取款凭条、证明、领条证实:"胡翠林"存、取款时间、数额及归还该贷款本息时间、数额等。
四、判案理由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年福建、蒋玉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件、冒充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年福建辩解其无非法占有目的,贷款是汪涛以存一贷二方式贷的,不是用产权证抵押贷的,自己没有参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贷款是马根顺、汪涛办理的,年福建没有参与,贷出的12万元年福建不知道,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年福建不但伪造了其妻叫"胡翠林"的身份证,让其妻蒋玉芝以胡翠林名义办理胡翠林房屋他项权证,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而且贷款到期后拿钱让马根顺付利息,但没有按时归还本息。以上证实年福建知道并策划贷款的经过,故其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虽然被告人蒋玉芝辩解其不清楚事情的经过,但有马根顺、张志琴、陈缙等多名证人证实其在贷款过程中参与指认房屋、冒充胡
翠林、谎称自愿贷款等事实,亦有同案人年福建供认指使蒋玉芝参与的事实,且被告人蒋玉芝在投案时曾供认其参与诈骗贷款的事实,故其辩解不能成立。
被告人年福建指使被告人蒋玉芝冒用他人名义贷款,且伪造证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蒋玉芝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五、定案结论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第4项,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27条第1款、第2款,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年福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6万元;
被告人蒋玉芝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
六、法理解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尤其是如何判明犯罪人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从本质上讲应当以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划定,具体而言就要用法律对该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来界定。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贷款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程度这两方面分析。在本案中数额已不是问题,那么,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
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是目的犯,所以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如果行为人在贷款过程中,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违法获取贷款,其行为则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心理活动,主观对客观行为起支配作用,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判断,通常也要从客观表现去推知。一般而言,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根据货款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来分析,既要审查行为人申请贷款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又要审查行为人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规定使用贷款,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因素。
联系本案,被告人年福建因欠债权人的贷款到期无法偿还,而提供所持有的他人的房产证让债权人去银行贷款还债,法院审理认为,为还债被告人用他人的房产证并用其妻的身份证来伪造成产权证上产权人的身份证,在银行查看房屋位置时,被告人又作虚假陈述,骗取银行的信任,取得银行的贷款,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而*本案被告人否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辩护人亦提出二被告人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构成该罪的辩护意见。
关于该案的定性,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从被告人提供伪造的身份证和向银行作虚假陈述这种形式上就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而应该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认的定案证据原则出发,详细考察行为人主观心理活动客观化的几个重要事实。一是行为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部门经理,在承建怀远县造纸厂商品房时,造纸厂欠工程款达几十万元,造纸厂由此将部分未交齐钱的购买户产权证交给年福建,对于年福建来说他是有能力还贷款的,这一点应该是清楚的。二是年福建欠债权人马根顺墙砖钱,一时无法归还,遂将他人房产证提供给马根顺,并提供伪造的胡翠林身份证,从形式上看是使用假的证明文件,但在办理贷款的全过程,被告人年福建没有参与,而是其债权人通过关系将款贷出,客观地讲年福建对贷款具体过程是不知晓的。如果仅仅根据被告人在主观上有提供假证的故意就认定其具有贷款诈骗行为,这是不客观的,也没有证据予以印证。三是年福建只知道贷款,但对何种方式贷款并不知晓,债权人始终未予告知。贷款到期后,年福建又为马根顺提供3400余元,要马根顺去付贷款利息,但马根顺未去付,年福建自以为付了,不再关心此事,客观上不知道马未付息,这亦说明年福建在还款付息的主观心理上是积极的。四是怀远某银行年底清欠发现有假,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向年福建了解情况时,年福建方知贷款详情,随即还清本息,这也说明年福建是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诚意的。被告人由于不具备贷款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是一种贷款欺诈行为,案发时有能力且履行还贷义务,本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处罚。
法院判决的认定只注重了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形式,没有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上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把两者割裂开来对待,难免会犯客观归罪的错误。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供述,也不能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尤其要准确界定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贷款人基于某种原因而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即属贷款诈骗行为,对于以下所述行为可以不作犯罪处理:(1)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已主动归还;(2)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还,但具有偿还能力或基本具有偿还能力,且其不躲避债务的;(3)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还且没有偿还能力,但造成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经营亏损或经营失误而导致无力偿还贷款的"冒险经营"。
综合对本案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分析,无论从被告人年福建贷款的用途和造成贷款不还的原因,还是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还款等方面分析,被告人年福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只是一种看似贷款欺诈的形式,而实质上应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的贷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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