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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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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利江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案—变造国家机关公文与重婚牵连犯的认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27 08:38)     点击:46
赵利江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案—变造国家机关公文与重婚牵连犯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变造国家机关公文
被告人:赵利江,男,43岁,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2003年7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赵利江与张玉梅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1999年6月被告人赵利江向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玉梅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人赵利江于2000年变造了一份准予其与张玉梅离婚的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于2000年6月10日与王晓景登记
结婚,并生一男孩。据此,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利江的行为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辨解及辨护人辨护意见
被告人赵利江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表示异议,认为赵利江变造公文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应定重婚罪,其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理。
三、人民法院认定亊实和证据
(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孟津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被告人赵利江于1984年同张玉梅结婚,并生育孩子三个。1999年6月被告人赵利江向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玉梅离婚。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赵利江与张玉梅离婚。被告人赵利江对判决书进行改造,将不准予离婚修改为准予离婚。2000年6月10日,被告人赵利江持变造的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称已与张玉梅离婚,在孟津县民政部门与王晓景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
(二)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玉梅陈述其与赵利江于1984年结婚,生育有三个孩子,几年前去法院离过婚,但法院判决其不准离婚的事情经过。
证人证言
王晓景证明2000年6月10日,赵利江持准予其离婚的判决书与其在孟津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事情经过。
赵利江原籍开封市东郊乡吴娘庄村村民李建证实:张玉梅与其丈夫赵利江几年前闹离婚,但后来没有离成的情况。
赵利江原籍开封市东郊乡吴娘庄村村民赵利英证实:本村张玉梅与其丈夫赵利江生育有三个孩子,几年前闹离婚没有离成。
书证
(1)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作出了不准予赵利
江同张玉梅离婚的判决。
赵利江变造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准予赵利江同张玉梅离婚。
开封市郊区东郊乡吴娘庄村村委会的证明。证实赵利江于1984年同张玉梅结婚,婚后生育有三个孩子,且与张玉梅并未解除婚姻关系。
赵利江与王晓景的结婚证。证明赵利江同王晓景于2000年6月10日在孟津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赵利江对变造法院判决书与王晓景结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赵利江供称自己变造法院判决书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同张玉梅的婚姻关系,与王晓景结婚。
四、判案理由
孟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利江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且赵利江为了达到与王晓景结婚的目的,变造了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认定被告人赵利江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五、定案结论
孟津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第28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利江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5个月。
六、法理解说
本案在对被告人定性问題上发生分歧:检察机关主张认定被告人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辨护人主张定被告人重婚罪,正确区分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重婚罪的界限是本案要重点研究的问趙。
本案被告人赵利江为达到重婚的目的,变造人民法院判决书,并利用变造的虚假判决书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即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也构成重婚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叫做牵连犯。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手段
行为或目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牵连犯必须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其一,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目的,这是构成牵连犯的主观要件,而且是认定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主要标准。本案中,赵利江实行犯罪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与王晓景结婚。其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这是牵连犯的客观外部特征。本案中,赵利江实施了两个行为即变造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这两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分别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重婚罪。其三,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即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被告人赵利江实施的数行为中,变造判决书是手段行为,重婚是目的行为。其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本案中,赵利江触犯了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重婚罪两个罪名。
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則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处罚原則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刑法理论从一重罪处罚。本案中,重婚罪的最高法定刑低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最高法定刑,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对被告人应定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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