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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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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某、王某某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26 08:29)     点击:72
巴某、王某某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一、基本情况
案由:滥用职权
被告人:巴某,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于 内蒙古某市,蒙古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 某市某旗公安局局长。2002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 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 于内蒙古某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 某市某旗公安局副局长。2002年10月28日因本案 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0年11月29日,某旗公安局破获一起运 输、制造、贩卖毒品的案件,并将犯罪嫌疑人段某
某、时某某、马某某(三人均已判刑)、李某中、李某悦等人刑事 拘留。
2000年12月23日,经被告人巴某授意,被告人王某某批准, 违规将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涉嫌制造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 中、李某悦取保候审,每人收取保证金1万元,致使二人潜逃,至 今不能交付审判。据此,某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巴某、王某某 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巴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的事实予以否认,辩解 自己无罪。辩解自己未授意王某某等办案人员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 某中、李某悦实施取保候审。
被告人巴某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巴某滥用职权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是:(1)证人原某某、张某证言相互 矛盾,不能证实巴某“授意”的事实。(2)证人张某、原某某、王 某某均自称是于2000年12月19日在巴某办公室接到巴某“授 意”,但在时间、空间上存在相互矛盾之处。(3)证人证言与书证 相矛盾。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卜某某均证实去巴某办 公室开过会,时间从10分到40分不等,但上列人员的会议记录上 没有记载在巴某办公室开会。(4)证人李某某、卜某某的证言能证 实巴某未授意。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的事实及罪名予以否 认,请求宣告无罪。认为自己无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中、李某 悦取保候审,是巴某决定的,自己签字只是走个形式而已。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有滥用职 权罪无事实根据,请求宣告被告人王某某无罪。其理由是:王 某某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王某某没有希望两个被取保的犯 罪嫌疑人脱逃结果的发生。(2)王某某客观上没有犯罪的行为。对 “二李”取保是巴某决定的,王某某签的字只是执行会议的决定。
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王某某不具有决策的权力。
审批表实际的签发日期是星期六,而且是巴某叫王某某办理的
手续,这意味着王某某没有批准的权力,只有巴某才具备这个权 力。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内蒙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
2000年11月29日,某旗公安局破获一起运输、制造、贩卖毒 品的案件,并将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判处死缓)、时某某(判处无 期徒刑)、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李某中、李某悦等人刑 事拘留。2000年12月初,毒品专案组成员将该案情况向被告人巴 某做了汇报。巴某决定由王某某担任专案组组长。2000年12月19 日在讨论该案的会议上,经被告人巴某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依巴某 之意,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中、李某悦取保候审,没收李某悦非 法所得5万元,交保证金3万元。没收李某中非法所得4.6万元, 交保证金3万元。2000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巴某的授意 下,违规决定将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涉嫌制造毒品的犯罪嫌疑 人李某中、李某悦取保候审,每人只收取保证金1万元,致使二人 潜逃,至今不能交付审判。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拘留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中、李某悦分别于2000年 12月1日、2日被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呈批表。证明由王某某批准将犯罪嫌 疑人李某悦、李某中于2000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
释放通知书。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悦、李某中因取保候审 被释放。
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李某悦、李某中被取保候审。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证明某旗人民检察院认为李 某悦、李某中有逮捕必要,建议逮捕。
李某悦、李某中在逃证明。证明李某悦、李某中于2000
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后潜逃,至今仍未抓获。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因犯运输、制造、贩 卖毒品罪,段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时某某被判处无期徒 刑;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并认定李 某悦、李某中参与了制造毒品的行为。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段某某、时某某、马某某一案中的 材料。证实李某悦、李某中明知是毒品而加工生产。
李某某、白某某证言。证明2000年12月7日,在巴某办 公室听取毒品案件汇报。
李某某、卜某某、张某、王某某、原某某个人笔记复印 件。证明2000年12月19日会议研究结果是报捕6人,取保候审4 人:李某悦、李某中、颜某某、陈某某。
刑事案件审核登记表复印件,执法检査取保候审案件登 记表。证明李某悦、李某中在逃。
药品检验鉴定。证明李某悦、李某中等人运输、制造、 贩卖的物品属毒品。
被告人巴某、王某某主体资格的证据。中共某旗委组织 部文件,某旗人民政府文件。证明两被告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时任某旗公安局副局长)证言。证明2000年 12月19日早晨刚上班,巴某叫张某到其办公室,并和张某说毒品 的案件有4个要取保候审。其中包括李某悦、李某中,等会到王某 某办公室开个会。开会期间王某某出去一次,他回来后说,对“二 李”取保候审是巴某的意思,对“二李”取保也是为了多收点钱。
原某某(时任某旗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证言。证明 2000年12月19日的那天上午,原某某被叫到巴某办公室,巴某 说:“一会研究毒品案件取保候审的几个人。”原某某说:“毒品案 件的人还敢保呢,干脆都报捕得了。”巴某说:“看你说的,都报 捕,办理毒品案件花那么多钱,你给我整去呀?”开会时先在巴某 办公室,后来巴某接了一个电话,他说有事,让到王某某办公室开
会,并说,让王某某主持会议,还说王某某的意见就是他的意见。
李某某(时任某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证言。证明 2000年12月19日会议,巴某临走时说:“王某某都知道,你们上 王某某办公室研究吧,我有事去旗政府。”会议最后决定6人报捕, 4人取保。
卜某某(毒品专案组成员)证言。证明关于李某悦、李某 中在毒品案件中的作用,2000年12月3日、12月5日、12月7日 专案组向巴某做了详细汇报。2000年12月19日,在巴某办公室开 会,巴某主持会议。后来巴某说有事,让王某某拍板去王某某办公 室研究。12月19日开完会,王某某说这个事巴某也知道。
李某(毒品专案组成员)证言。证明2000年12月19日会 议,先在巴某办公室,不长时间因为巴某接电话,巴某说:“你们 到王副局长办公室开会吧,按咱们原来商量的,让王副局长拍板。”
李某某(毒品专案组成员)证言。证明给李某悦、李某中 办取保候审的过程。是周六或周日,王某某打电话让来的。在收钱 时巴某也来了,并说把钱放好了,别丢了。
扎某(毒品专案组成员)证言。证明李某悦、李某中应当 提请逮捕。
武某(毒品专案组成员)证言。证明市政法委检査工作 时,换取保候审呈批表的过程,是在王某某办公室,原某某提出来 的。
李某某(毒品专案组成员)证言。证明没有参加2000年 12月19日会议,但12月5日向巴某汇报了案件。
王某某证言。证明收取保证金和非法所得的情况。
四、判案理由
内蒙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巴某、 王某某滥用职权,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巴某、王某某在任 某旗公安局局长、副局长期间,不正确行使职责,违反了《公安机 关办理刑亊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的规定,即"对累犯、犯罪集 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的办法逃避侦査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 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 审”。本案涉及被取保候审的两名犯罪嫌疑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判决中已认定其参与制造毒品犯罪,而且涉毒数量大,属严重犯 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被告人滥用职权,故意对不应该取保候审的犯 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违反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致 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道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系共同 犯罪。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犯罪的意见与亊 实不符。
五、定案结论
内蒙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 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巴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六、法理解说
内蒙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 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知,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 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特征是:1.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 适用问題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 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规定适用于第九章的所有犯罪主 体)。2.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对于故意而 言,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对于过失而言,一般 只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3.客体,滥用 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原则和国 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虽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以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体具有复杂性,但在本质上侵害的还是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4.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行为,且该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
从立法规定和滥用职权罪的概念看,滥用职权罪具有“口袋 罪”的特征。该罪的客体具有渎职罪类罪客体特征,即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原则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 活动。但就对其一具体的滥用职权罪而言,其客体还包含公共财 产、国家或者人民群众的某一特定利益。因此,滥用职权的客体属 于混合客体,具有双重属性。从本案看,被告人巴某、王某某均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 动,将重大制毒犯罪嫌疑人违规取保,致使两名犯罪嫌疑人潜逃, 不能交付审判,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造成恶劣的 •社会影响。
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巴某、王某某身为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 人,本应恪尽职守,严肃执法,却在执行职务期间不正确行使职 权,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中对严重犯 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的规定,将严重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 予以取保候审,致使正常的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两名被告人及其辩 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与证人证言相悖。
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在本案 中,被告人巴某身为公安局局长,明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第64条中对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是 为了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授意王某某等办案人员向“二李”收点 钱,违规将“二李”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虽受巴某授意,但其 作为完全责任能力人,明知是滥用职权,有权拒绝执行而作为,故 两名被告人在滥用职权犯罪中系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巴某有期徒刑1 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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