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3-08-25 11:56) 点击:106 |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 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 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 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 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 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关 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全国人 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7月24日,法工委复字[2002]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