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特许方应具备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6-25 11:54) 点击:160 |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律师办案小结 本律师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收取特许经营费以及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本案中,合同约定天然色公司将其拥有的“万千诱惑”品牌、商标标识、产品包装设计等经营资源许可给乙方使用,天然色公司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产品销售等有相应的要求并进行统一管理,且乙方要支付给天然色公司品牌使用金等费用,该约定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故双方签订的《万千诱惑产品总代理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