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许斌龙
许斌龙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101200720885499
  • 资格证号:
  • 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手机:13621828258
网站公告
手机:13621828258
微信号:xubinlonglvshi
(因工作性质原因,本人可能无法及时提供电话咨询,请当事人撰写一个案件说明,并整理好相关材料,一次性发送到上述微信号)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特许经营特许方应具备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6-25 11:54)     点击:160

 案情简介

20111017,天然色公司(甲方)与任某某(乙方)签订《万千诱惑产品总代理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以下内容:1、根据乙方自愿申请,甲方许可乙方成为山东省济宁市的独家总代理,依法享有开设专卖店及开拓本区域其他渠道的权益,销售甲方提供的万千诱惑洗发护发美发产品,销售许可期与合同期限一致,自2011101720141016止;2、双方约定合同标的共计122 000元,包括保证金20 000元、品牌使用金2000元以及投资平台100 000元。乙方全款到位后甲方提供货值164 600元的产品;3、甲方将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占有比例在报刊杂志、网络、电视等媒体不定期进行广告推广并支持乙方在当地的广告投放;4、甲方拥有万千诱惑品牌的相关产品、商标标识、价格的制定、修改和发布产品包装设计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对其拥有的万千诱惑品牌的产品配方、香型、颜色、包装、容量、价格等作相应调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产品销售、产品库存、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要求,不规范使用万千诱惑品牌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十天后,乙方不加以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甲方将取消对乙方的授权;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利于经营的销售授权文书、证牌、店柜装修方案及相关系列形象标识,作为乙方经营之参考资料,根据市场趋势,甲方对万千诱惑的产品有建议性调配权;5、乙方免费获得甲方的长期销售咨询、指导及行业信息咨询,享受甲方后续的技术升级、产品换代等服务;乙方应对其终端销售商、次级代理商进行指导和监督,维护公司形象及万千诱惑品牌的统一性;乙方只能在甲方许可的销售区域内经营万千诱惑洗发护发美发产品,不得在许可区域外的其他区域销售;乙方在合同期内拥有万千诱惑商标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需对其区域内的终端销售商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隐瞒、与他人串通、授意、纵容他人或自己亲朋使用或模仿甲方经营模式另行开店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在乙方守约情况下,甲方在乙方所在区域另设代理商的,乙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6、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如向乙方提供的各种相关万千诱惑产品及宣传说明,只是供乙方投资决策时参考,并不是对乙方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另外在合同的封面和封底上均显示有万千诱惑 韩国天然色字样,并在韩国天然色字样前标注有韩文。
  诉讼中,双方均确认通过涉案合同中的投资平台金额与供货产品市值进行计算得出天然色公司的供货折扣约为6.08折。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全部合同款项122 000元,并在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草桥口商业街D6号开设店铺从事涉案万千诱惑品牌产品的销售经营。
  经过比对乙方与天然色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单据可以确认,天然色公司共计向乙方发送了市值87 781.5元的产品并免费赠送了后者发质检测仪1台、收银机1台以及辅料若干,辅料部分具体包括多个种类产品试用装5500个、宣传单5000个、礼品袋4600个、活动海报8张、会员卡200个、压棒85个、塞子85个、各种类空瓶子1500个。乙方表示通过销售,其仍剩余市值18 869元的产品库存,但辅料部分已经全部消耗完毕。其可以返还上述库存市值18 869元的产品(详见附表)以及发质检测仪和收银机。
  诉讼中,天然色公司认可其没有直营店,没有在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其亦未举证证明在签署涉案合同时曾将上述事宜告知过乙方。对于韩国是否存在万千诱惑品牌、是否有相关商标予以注册以及是否有相关产品在韩国销售,天然色公司表示并不清楚。
  在涉案合同签订时,天然色公司向乙方提供了韩国天然色国际连锁有限公司于201171授权天然色公司作为万千诱惑品牌中国区域总代理的《授权书》复印件,天然色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相关宣传材料。宣传材料中显示有韩国天然色带您体验护发先锋字样,并且宣传材料中展示的相关万千诱惑产品包装上多以韩文和英文予以标注。
  天然色公司出示的韩国天然色国际连锁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显示该公司于2009612在新西兰注册成立。
  另查一,201095,案外人孙某某曾与铂洛德公司签署了一份《万千诱惑产品总代理合同》,约定铂洛德公司授权孙某某为山东省济宁市的独家总代理,享有开设专卖店及开拓该区域其他渠道的权益,销售铂洛德公司提供的万千诱惑洗发护发美发产品,期限为自201095201394止三年。合同其余条款内容与涉案乙方签署的《万千诱惑产品总代理合同》类似。201228,孙某某以乙方、天然色公司侵犯其总代理权为由将后两者以及第三人铂洛德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天然色公司与铂洛德公司属于关联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相通,天然色公司存在过错,其授权乙方在山东省济宁市独家代理销售涉案品牌的产品构成对孙元凤相关权利的侵害,判令天然色公司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一万余元。乙方为该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元。
  另查二,2010年铂洛德公司注册取得了第7272938万千诱惑图文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被核准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35类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购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截止)。2012230日,上述商标被核准转让予天然色公司。
  另查三,为开办店铺经营涉案产品,乙方与案外人李某某于20111021签署了《房屋转租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位于济宁市市中区草桥口商业街D6号门面房租赁与乙方使用,租期为2011102120121020,租金为每月1800元,转租费10 000元。当日,乙方支付了孙红霞全部租金共计31 600元;乙方为履行涉案合同向济宁嘉华广告有限公司支出了店面装修费29 043元,为开业庆典花费2860元;支付了2011113201242期间雇佣工人工资共计14 850元。
  本案中乙方主张差旅交通费损失为2372元。根据其提交的相关票据所显示的时间及内容,能够确认与本案相关的支出为1476元。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乙方与被告北京天然色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于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签订的《万千诱惑产品总代理合同》;
  二、被告北京天然色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乙方合同保证金二万元;
  三、被告北京天然色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乙方投资平台金五万零九百三十三元;
  四、被告北京天然色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乙方品牌使用金二千元;
  五、被告北京天然色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乙方经济损失五万二千七百八十三元;
  六、原告乙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北京天然色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剩余的库存产品及发质检测仪一台、收银机一台(库存产品清单详见附表);
  七、驳回原告乙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天然色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1元,由原告乙方负担371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然色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律师办案小结

本律师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收取特许经营费以及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本案中,合同约定天然色公司将其拥有的万千诱惑品牌、商标标识、产品包装设计等经营资源许可给乙方使用,天然色公司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产品销售等有相应的要求并进行统一管理,且乙方要支付给天然色公司品牌使用金等费用,该约定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故双方签订的《万千诱惑产品总代理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特许人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等。在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签约的目的在于借鉴特许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使用其经营资源,而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则是成熟经营模式的量化体现,特许经营企业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则是对保证特许企业拥有成熟经营模式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因此,特许人是否拥有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是否在商务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是否拥有宣传的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将会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实力和加盟项目前景的判断和认知,并影响到被特许人决定是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应当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被特许人如实披露上述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本案中,首先,天然色公司并没有直营店,也没有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天然色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签订合同前向乙方披露该情况,隐瞒了真实情况,其自身是否存在对合同性质的误认并不构成未能披露上述信息的合理理由;其次,从合同的封面、封底内容,天然色公司向乙方提供的宣传材料所显示的内容及产品展示信息以及韩国天然色国际连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来看,足以使得被特许人在加盟该项目时认为天然色公司宣传的万千诱惑品牌是韩国品牌。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天然色公司作为所谓的韩国天然色国际连锁有限公司万千诱惑品牌中国区域总代理,却不清楚该品牌在韩国的真实状况,因此在现有证据情况下能够认定天然色公司在品牌宣传上存在误导性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第三,根据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来看,天然色公司的关联公司铂洛德公司对案外人孙元凤的授权经营行为已经实质上影响到了乙方通过涉案合同所获得的在山东市济宁市地区所享有的特许经营权的行使,乙方也无法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综上,天然色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并隐瞒关键信息,该行为足以影响乙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同时因为天然色公司的过错乙方也已无法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故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天然色公司应返还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20 000元和品牌使用金2000元。至于应当返还的投资平台金数额,首先,应当扣除乙方实际销售的产品市值68 912.5元所对应的合同款价值,即41 867元;其次,对于天然色公司免费赠送的辅料部分,鉴于乙方已经无法予以返还,亦应当折价后在投资平台金内予以扣除,对该部分辅料应扣除的金额,法院参考市场相关产品一般平均价格后酌定为7200元。故综上,天然色公司应当返还乙方的投资平台金数额为50 933元。乙方亦应当将市值18 869元的库存产品(详见附表)以及发质检测仪1台、收银机1台退还天然色公司。
  由于合同的解除是因为天然色公司的过错导致,因此还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首先,对于乙方主张的开业庆典支出2860元、店面装修损失29 043元、工人工资损失14 850元、房屋租赁费用损失31 600元以及与本案相关的差旅交通费用1476元,共计金额79 829元,属于其为履行涉案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其次,对于其主张的另案律师费损失,鉴于并非履行涉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且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该部分损失主张不予支持。同时需要说明的是,乙方已经销售的涉案产品所获取的利润应当在上述已经支持的损失金额中予以扣除。对于该利润的金额,鉴于乙方并未予以举证,故本院将根据涉案已销售产品的市值与该部分产品所对应的投资平台金差额部分计算利润为27 046元。故扣除该利润后,天然色公司应当实际支付乙方的损失金额为52 783元。

发表评论
许斌龙: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许斌龙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