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买卖毒品以贩养吸害人害己终被判上海律师许斌龙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29 07:34) 点击:133 |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小明为达到以贩吸养的目的,在泰宁城区达9次之多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他人。多行不义必自毙,经线人举报,2012年8月9日下午,泰宁公安民警在泰宁县金湖路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黄小明,并当场在其住处查扣到0.15克白色结晶物、0.04克白色粉末、1.22克红色药片、电子秤1个和人民币600元。经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扣的0.15克白色结晶物、0.04克白色粉末、1.22克红色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小明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小明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