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等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律师许斌龙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9-25 07:29) 点击:230 |
王静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等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
第一百零六条 【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