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轮摩托车交相撞案一审 上海许斌龙律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6-30 07:41) 点击:298 |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合同律师 上海律师 2011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改装过的陕A5E461号三轮摩托车,沿灞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国移动务光环一九一”号电杆附近,适逢王某无照驾驶无号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受损,二人受伤被送往医院,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殁年26岁)。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交警灞桥大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同月25日高某某出院后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于同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 另查明,王某某提交的2张唐都医院预交金1 329元凭据,该凭据不是结算票据,王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印证,故对该预交金凭据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二、被告人高某某除已付的10 000元外,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13 568.2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