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教育厅白酒盗窃案 上海许斌龙律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6-29 05:10) 点击:271 |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合同律师 上海律师 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纠合,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78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文某认罪态度较好,文某的亲属积极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文某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出具了相关材料,愿意对文某承担帮教责任,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