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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200710944797
  • 资格证号:18200070100272
  • 地区:广东-深圳
  • 手机:139234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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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律师代理周某致人重伤一案,当事人被轻判处缓刑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7-27 10:17)     点击:272
谢素光律师代理周某致人重伤一案,当事人被轻判处缓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杨某某、龙某某、周某某、许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某街道被告人高某、高某某、黄某某的店中,理论双方所卖蟑螂药的价格问题。双方言语不合,发生争吵,继而双方相互扭打。期间,被告人高某持菜刀砍伤被告人周某、许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搬石块砸毁店内物品,高某、黄某某亦被打打伤。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十级;被告人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高某、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砸毁物品价值人民币545元。

律师案例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09]5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高某某、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龙某某、周某、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刘必飞,到庭参与诉讼。

  另查,双方家属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高某及其家属一次性支付被告人周某、许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四万元整,并于当日支付,周某、许某某及其家属表示对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庭对高某等人从轻处罚。

律师案例


  根据以上事实,被告人高某当庭认罪,供称其有持刀砍了对方两个人,其中一个是周某某。其辩护人谢素光认为:1、高某包扎伤口后与妻子一起到派出所投案,控告高某等人的行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该行为属于自首;2、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有错在先;3、高某在此次事件中自己受到人身和财产的双重伤害,也是受害者。综上,请求法庭对高某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 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 被告人高某某、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三、 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龙某某、周某、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律师案例

  【律师释法】
  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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