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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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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律说法】丈夫欠350万妻子一同成被告,法院判女方不担责?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4-06 02:29)     点击:246

案情介绍:

      2015年初林某和丈夫刘某协议离婚。离婚一年后,债权人将林某诉至法院称,此前刘某曾受让了一笔350余万元债务。由于该笔债务产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需承担连带清偿之责。

离婚前夕 丈夫受让大额债务

        刘某、林某二人,于2015年4月8日协议离婚。而刘某所受的这笔350万债务,发生时间为2015年3月18日,即两人协议离婚前20天。其中,刘某系X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9月,X公司先后分两次向A公司举债500万元。在偿还了180万元后,剩余320万本金和利息,X公司再未继续对A公司清偿。

2015年,X公司、A公司、何某、刘某四方共同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四方一致同意,A公司对X公司之债权转让给何某,X公司对A公司之债务则由刘某承担。至此,四方债权债务变成了何某、刘某二人间债权债务。随后,何某与刘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还款细节。而X公司则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一审表示,由于林某并未在该受让之债中获益且该受让之债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林某无需担责。刘某以个人名义从X公司处受让债务,其并未实际获得借款,没有证据证明林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刘某受让债务而获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受让债务为刘某、林某共同意思表示,故该债务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尚律说法】

    林某是否应当对前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成为了案件争议焦点

    何某称,由于债务发生在刘某、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因此需承担共同清偿之责。2月28日,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出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明确,虚假之债和违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另外,最高法同时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夫妻共债审理中需慎用缺席裁判,需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等。

    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即将办理离婚登记时间段内,刘某无偿代X公司承担债务,极不合常理。另外,庭审中,包括刘某、X公司等均未到庭。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此案和一般的夫妻共债差异之处在于,这是无偿承受债务,“解读《婚姻法》41条以及最高法出台的补充规定和通知,立法原意和最高法意见其实还是一致的,那就是夫妻共债是以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基础。受让之债,相对而言更容易证明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非受让之债,要求当事人对没有发生过的事情加以证明,难度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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