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路段连续抢劫四次系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27 04:50) 点击:268 |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莫洪升打电话叫麦江求开摩托车送其回龟石村,麦江求开摩托车到钟山二桥见到莫洪升后,莫洪升便提出,以给摩托车加油为由,到龟石公路对城厢中学的学生进行抢劫。被告人麦江求表示同意,于是驾驶摩托车搭着莫洪升从钟山往龟石方向行驶,在城厢中学附近金竹村路口即11KM+470M处,发现城厢中学学生覃烽、覃德远步行回校。麦江求将摩托车开到两人跟前停下,坐在车后的莫洪升下车将覃烽、覃德远带到路边的土堆旁,莫洪升对两人说:“你们给几十元钱给摩托车加油,如果不老实拿出来就要挨打”。受到威胁后,覃烽被迫将身上的25元钱交给莫洪升,麦江求搜覃德远的口袋发现无钱后,便将两人放开。 得逞后,二被告人开摩托车继续往龟石方向行驶,在离金竹路口约150米处,看见学生蒙振运、蒙振聪同坐一部单车回城厢中学,麦江求再次用摩托车将两人拦住,莫洪升即下车把两人带离公路边几米远处,用语言相威胁,并打了一巴掌蒙振运的脸部,要他们把身上的钱交出来给摩托车加油,后从蒙振运、蒙振聪手中抢走人民币共45元。 二被告人将蒙振运、蒙振聪放走后,又继续开摩托车往龟石方向行驶,后在原钟山农场三队路口守候。当学生钟贵平、朱新荣各骑一部自行车路过时,二被告人将他们拦住,并将他们逼进离公路100多米的小路处,以同样的胁迫手段抢走钟贵平现金33.5元,朱新荣因身上无钱,被莫洪升打了一巴掌脸部。 被告人莫洪升、麦江求继续开摩托车往前寻找抢劫目标,在“53拱”(地名)路段,即10KM+250M处,看见莫明吉一人骑自行车回校,麦江求用摩托车把莫明吉拦住后,被告人莫洪升即下车叫莫明吉给钱,莫明吉不从,被告人莫洪升即打了一掌莫明吉的头部,莫明吉感到害怕,便将身上的7元钱给了莫洪升。被抢劫后的覃烽与覃德远在回校途中遇见本村的覃新球等人,于是将被抢劫的事相告,后几人一起坐摩托车追赶,在“53拱”处追上被告人莫洪升、麦江求,经追问,二被告人承认抢劫的事实,并将抢走的25元钱还回覃烽。当天下午7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龟石路口将被告人莫洪升、麦江求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莫洪升、麦江求在龟石公路金竹村路口至“53拱”的一公里多路段内连续劫取学生钱财,共抢得赃款110.5元。 另查明,被告人莫洪升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8月1日刑满释放。 【评析】 抢劫罪是多发性犯罪,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对抢劫罪没有情节和数额的要求,只要实施抢劫行为,原则上都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无疑。但是,对被告人莫洪升、麦江求在同一路段四次劫取学生钱财的事实,属于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在不同地点针对不同对象进行4次抢劫行为,属于多次抢劫,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列,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理由是:(1)二人虽然只有实施抢劫的故意,但他们的犯意具有不确定性,即到底出手抢的对象是谁不确定。(2)所抢的时间、空间具有间隔性,四次抢劫的时间及空间均不同,每一次抢劫均成立抢劫罪。综上,应认定为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实施抢劫四次。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视为一次抢劫,对两被告人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理由是:(1)二人都是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即在龟石公路段对回校的学生进行抢劫。(2)在抢劫过程中,二人先后四次胁迫四批学生给钱,四个行为方法相同,时间连续,每次抢劫行为时间相隔很短,从对第一批学生进行抢劫到对第四批学生进行抢劫时间不足2个小时,距离不足2公里,是在同一地点对多人依次实施抢劫,应视为一次抢劫。 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来看。两被告人年纪尚小,在没有经过预谋,没有携带凶器的情形下,临时起意针对不可能携带大额现金的返校学生实施抢劫,所得数额较小,且对学生使用暴力的程序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若认定多次抢劫,对两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过重。因此,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对两被告人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是比较恰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