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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3试行)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4-05 09:00)    点击:992

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3试行)     

一、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      部分不超过4%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部分不超过3%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部分不超过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部分不超过1.2%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    部分不超过0.7% 

    5000万元以上                               部分不超过0.5% 

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二)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   每件收费1000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   每件收费10006000元; 

    3.审判阶段:       每件收费150012000元; 

    4.刑事自诉案件:     每件收费150010000元; 

    5.担任被害人代理人:    每件收费120010000元; 

    6.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每件不超过10000元。 

  (四)直接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按上述标准收费。 

    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可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收费标准:每件不超过6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六)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前述最高标准的5倍。 

 二、计时收费 

(一)收费标准:1001200/小时。 

(二)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三)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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