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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律师:北海中院会抛掉烫手的山芋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8-07 09:06)    点击: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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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陈光武律师网 

2011-8-6 21:22:41

 

周泽律师:北海中院会抛掉烫手的山芋吗?  

 

    今天,本人与李金星律师以杨炳棋辩护人的身份向北海中院提交了三份文件:对杨炳棋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延期审理建议书;要求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裴金德等人故意伤害案报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北海之外的法院管辖申请书。朱明勇律师也以裴金德辩护人的身份,向北海中院提交了相同主张的文件。

  

   取保候审申请书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贵院正在审理的裴金德等被控故意伤害犯罪一案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

    就裴金德等被控故意伤害犯罪一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即出现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在贵院2010年9月及11月份的两次开庭中,所有被告人全部不认罪,称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各被告人之前的辩护人,也均是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作为杨炳棋的第二任辩护人,我们也将为杨炳棋作无罪辩护。我们认为,现有证据根本难以证实杨炳棋参与故意伤害致死黄焕海的事实,公诉机关的指控根本无法成立,依法应判决杨炳棋等无罪。

    目前,对包括杨炳棋在内的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已经远远超过审判羁押期限,继续对杨炳棋进行羁押,既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正当性。

    虽然杨炳棋的罪与非罪最终需要由法院来判决,但法律是具有可预测性的,作为法律人,我们当然有能力对其行为性质作出正确的判断。即使最终法院判决杨炳棋构成犯罪,也不应影响现阶段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上述规定,等候审判的人不受监禁乃是对人权的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监禁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其采用非监禁强制措施,应为常规。而杨炳棋等人既然在第一次审判就不认罪,而且我们在会见杨炳棋时也明确表示会为其作无罪辩护,其必然会配合法庭的审判,争取无罪判决,而不至于逃避审判或实施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基于述事实和理由,我们谨申请贵院,对杨炳棋进行取保候审。

 

                           申请人:杨炳棋的辩护人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 泽律师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李金星律师

                                     2011年8月5日

 

延期审理建议书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贵院正在审理的裴金德等被控故意伤害犯罪一案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

     就裴金德等被控故意伤害犯罪一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即出现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在贵院2010年9月及11月份的两次开庭中,所有被告人全部不认罪,称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而在贵院审理本案期间,各被告人之前的辩护人及出庭作证的证人均被北海公安机关以妨害作证及伪证罪予以追诉。且公安机关在审判阶段又对被告人违法进行审讯,并得出了新的“有罪”供述。

    现贵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作为杨炳棋的第二任辩护人,我们没有参与过之前的两次庭审,只有通过与被告人杨炳棋进行充分的、自由的交流和沟通,听取其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全面的陈述和辩解,才能最终确定辩护思路和具体的辩护方案。然而,我们在会见杨炳棋时,却一再受到公安机关的阻挠和干扰。在我们对被告人杨炳棋的多次会见中,公安机关均派人陪同,监听、监视律师与被告人的会见谈话,导致被告人在接受律师会见时,沉默以对,不敢说话,以致我们不能有效进行会见,难以通过被告人了解案件事实,难以确定具体的辩护方案。据了解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在会见中也受到同样的阻挠和干扰。

    因此,我们要求贵院推迟8月8日至12日的开庭,待会见问题得以解决,我们通过有效的会见,与被告人杨炳棋进行充分的、自由的交流和沟通,听取其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全面的陈述和辩解,向被告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最终确定辩护思路和具体的辩护方案之后,再行开庭。

    否则,我们将无法为被告人进行充分的、全面的辩护。这不仅损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不利于贵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

    因为不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剥夺被告人辩护权导致的冤案已经不少。最新一期南方周末“大胆假设,武力求证”一文对北海一桩冤案的报道,就是明证。我们不希望,因为我们没有为被告人进行充分的、全面的辩护,而在有一天本案出现新的变化时,与本案办案人员一起成为反面教材。

    保护辩护人的执业权利,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我们希望贵院能够考虑我们的意见,对本案延期审理,切实解决律师会见的问题,而后再确定开庭时间。

                          申请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  律师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李金星律师

                                2011年8月5日

 

   要求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裴金德等人故意伤害案

  报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北海之外的法院管辖

 申请书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贵院正在审理的裴金德等被控故意伤害犯罪一案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

    就裴金德等被控故意伤害犯罪一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即出现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在贵院2010年9月及11月份的两次开庭中,所有被告人全部不认罪,称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各被告人之前的辩护人,也均是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而在贵院审理本案期间,各被告人之前的辩护人及出庭作证的证人均被北海公安机关以妨害作证及伪证罪予以追诉。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又违法进行审讯,并得出了新的“有罪”供述。

     作为杨炳棋的第二任辩护人,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后,我们也认为,现有证据根本难以证实杨炳棋等故意伤害致死黄焕海的事实,公诉机关的指控根本无法成立,依法理应判决杨炳棋等无罪。公安机关在诉讼还在进行的情况下,就将辩护和作证违背自己追诉目标的律师和证人予以抓捕,进行刑事追诉,妨害刑事诉讼的进行,这是完全不正当的,也是违法的。

     我们在会见杨炳棋时,也一再受到公安机关的阻挠和干扰。在李金星律师的两次会见和周泽律师的三次会见中,公安机关均派人陪同,监听、监视律师与被告人的会见谈话,导致被告人在接受律师会见时,沉默以对,不敢说话,以致我们不能有效进行会见,难以通过被告人了解案件事实,难以确定具体的辩护方案。

    之前,多位律师到为杨在新等律师及裴金德等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也曾受到公安机关阻挠、干扰,会见不能正常进行,还受到北海公安机关组织或纵容的所谓“被害人家属”的围攻。

我们认为,上述情势,是极端不正常的。为此,我们已经向有关部门投诉。而我们发现,7月28日《南方周末》的报道中,就四律师失陷北海的案件及与此关联的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披露了如下内容:北海市公安局向政法委汇报后,政法委书记莫亦翔数次召集公检法司部门开会,确定调子:第一,11·14故意伤害抛尸案”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4名律师辩护过程中肯定有罪,必须抓捕。

    基于上述情势,我们有理由认为,裴金德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在北海审理,被告人将不可能获得公正的审判。为此,我们谨要求贵院,将本案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北海之外的其他法院审理。

    最新一期南方周末“大胆假设,武力求证”一文对北海一桩冤案的报道,让我们对本案的前途感到恐怖。我们不希望,因为我们对本案的参与,由北海中院对本案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后,在有一天本案出现新的变化时,与本案办案人员一起成为反面教材。

    以上意见,请贵院慎重考虑。

                       申请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  律师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李金星律师

                                                2011年8月5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drb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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