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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货款涉诉讼 超时起诉难支持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0-11 22:08)    点击:1072

 近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对陈某主张债权的事实予以采信,然而陈某由于对债权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卿某在经营“某鱼庄”期间,于2006年4月至8月先后向原告陈某购买花鲢、白鲢、草鱼等品种共计1632.6斤,价款为7820.6 元。2007年1月中旬,陈某持卿某聘请的员工出具的购货入库验收单要求付款未果后,同年3月份陈某再次要求卿某付款,但卿某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并称已 与陈某结清了鱼款,不欠陈某的鱼款,即使欠付鱼款,陈某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陈某认为卿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卿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卿某支 付鱼款。

    法院认为,陈某以其持有的卿某出具的入库验收单,主张卿某欠鱼款7820.6元的事实,卿某虽称已付款,但未提供已付款的任何证据。据此, 对陈某主张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按照法律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2007年3月,陈某向卿某再次主张债权后,卿某仍未付款,致使 陈某的债权受到侵害,所以,陈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该日起算到2009年3月。现陈某于2010年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 陈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陈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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