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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0年五至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0-10-11 22:06)    点击:141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五级5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48个月,7级41个月,8级34个月,9级27个月,10级20个月。

  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加发50%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 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 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1—4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各地可参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筹集资金,由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保障其工伤待遇。资金筹集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 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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