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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后留在现场是否构成自首?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11-21 13:40)    点击:790

撞车后留在现场是否构成自首?

 

案情:委托人因醇酒驾车撞到洗车档柱子,后停留在现场,直至交警部门到场,经酒精检测为237ml/100ml

公诉人意见:没有证据证实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不符合自首条件。

辩护人意见:构成自首。理由:被告人能够驾车驶入加油站,准确停在加油站门前,并且发生事故后有能力驾驶,没有继续驾驶逃离现场,可见其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报警,依然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且配合酒精测试,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被告人客观上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认定构成自首亦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公诉人并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如果认为本案存在是否明知的疑点,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法院意见:构成自首。

评析:自首是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自首有自动投案、代为投案、亲属强制投案等情形,对于明知他人报案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且抓捕时没有抗拒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亦视为自首。如果遇到上述情形,学习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相信会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举措,一定程度上减轻法律责任。

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构成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由于口渴,开车进入加油站,停下来买水喝,由于没找到钱包而离开,能正常启动驾驶车辆,出现事故后,明知他人会报警,在警察到来前完全能够驾车离开,而选择留在现场等待处理,配合呼气酒精测试,并当场签字确认测试结果,也配合到医院进行抽血测试,事后如实交代事故经过。上述行为足以确定被告人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且配合固定证据,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构成自首。公诉人称被告人不存在明知他人报警的事实,不构成自首,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说法只是推测,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并且与事实不符,因为根据被告人能启动驾驶车辆、将车辆停在加油站门前、正确坐回驾驶室、买水喝、知道没带钱包而不能买水、知道发生事故而留在现场、配合呼气酒精测试、正常签名确认、配合到医院抽血等行为,足以证实被告人当时是清醒的,不管怎么样,被告人能够驾车进入加油站,也足以让人确信其能够驾车驶离加油站,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留在现场等待处理的行为,应构成自首。此外,公诉人称被告人不是明知他人报警,只是怀疑,没有证据证实,根据存疑利于被告的原则,亦应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

补充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构成自首。

    被告人在庭审时称找手机报警(据悉手机是事后其女朋友在车上一夹缝找到的),也看到加油站员工在拍照(夜晚拍照反光),知道逃逸后果会更严重不能逃逸,并称应该是加油站的人报警(知道他人报警),根据其能将车辆停在加油站门前、买水、能够行走、准确回到驾驶室、正常开动汽车等综合考量,其虽然醉酒但仍有意识,且已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依常识足以明知或应知他人报警。事实上被告人能够驶离现场,却停在现场等候处理,且配合酒精测试当场签字确认,以上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作为承担举证责任的控方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同时,被告人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认定构成自首亦符合自首立法目的。无论如何,被告人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此情节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

辩护人:广东和志满意律师事务所刘雄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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