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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犯罪案辩护-广州刑事律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4-25 19:18)    点击:563

制假犯罪案辩护

因没事做,家庭压力大,急需家用,意欲做些兼职,帮人打包装食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提起公诉。工作不足一月,报酬不足2000元,已被关押8个月。虽数次申请取保候审,或直接或委婉,但遇上铁面无私的办案人员,法令如山不容情。老人没有赡养,小孩没有照顾。小小行为,沉重代价,或许说的就是这种愚蠢的行为。能怨谁呢?

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不禁觉得辩护是那么渺小。只愿世人守法,相安无事,如此安好。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受广东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辩护人现结合本案的事实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本案基本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要提出:第一、涉案生产场所不是地下窝棚;第二、黄某某在主观认识、动机、行为方面与两主犯明显不同,缺乏明显的直接的一致的犯罪故意,不能认为黄某某与两主犯是结伙。

二、黄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判处较轻的刑罚。

1、初犯、偶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

2、主观恶性不大。其一、与本案两主犯不认识,不知道主犯叫什么名字,是什么关系,甚至将老板看成是打工仔,不是主动参与,在收入低且急需家用的情况下,因只有小学文化,认识程度有限,在被唆使、诱骗下参与,并无参与组织预谋。其二、动机善良,并非为了获取巨额犯罪利润,目的在于打工赚钱养家糊口,其动机目的与本案主犯有根本区别。其三、本质上是打工,实际上是被人利用的犯罪工具。其四、租场所、购机器、买原料、招工人、提供运输工具、运输、销售、发工资等环节均没有参与,只是单纯机械的打包装。其五、并无获利,只是取得与辛苦劳动基本相称的极其低廉的报酬,并无参与分成

3、从犯。只参与打包装,在雇主的安排下加工生产,领取低廉的劳动报酬,实际上是打工。

4、在被抓捕时并没有抗拒、反抗。

5、如实供述参与本案的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亦当庭认罪悔罪。

6、未遂。大部分未加工成成品,大部分产品未出售流入市场,因此应属于犯罪未遂。

7、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食盐并无毒,黄某某参与时间不长,只参与打包装,打包装的工序手法(犯罪手法)极其简单,报酬微薄,获利不大,大部分成品未出售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关于罚金。

首先,辩护人在会见时被告黄某某时,黄某某表示确实没有支付能力,如果可以减轻刑罚,愿意筹借款项支付。

根据本案的情况,辩护人建议按最低的标准判处罚金,并依法考虑酌情减少或免除,如果不能免除,亦应考虑允许分期支付并给予较长的支付期限,理由如下:第一、基于打工赚钱的目的,被诱骗参与,并非为了攫取巨额犯罪利润。第二、基本上没有获取到任何收益,其辛辛苦苦地打包装,所获报酬与广州最低工资标准几近无异,与普通的正常的劳动报酬并无差异。第三、没有支付能力。被告黄某某及其妻子、弟弟,作为其家中的全部劳动力均参与本案,黄某某及其弟弟更是被羁押8个月,长期没有收入,其家中有老父老母,年老体迈,均无收入来源,有女儿需要上学,其弟弟的“老婆”亦刚分娩不久,自本案发生后均靠亲人接济,其家庭本收入低经济困难,在广州租房居住,把父母接来身边,家庭开支极大,祸不单行,漏屋偏逢连夜雨,其家中老屋竟然倒塌,至今无钱重建修葺,其家庭经济可谓青黄不接,捉襟见肘,无以为继。望法院能哀民之艰,酌情减免罚金。

四、关于考虑缓刑。

首先,本案的量刑符合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其次,本案的种种情形,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三、被告黄某某已被关押8个月已受到应有惩罚,刑罚的目的已实现;第四、其妻子、弟弟亦身涉案中,父母年老需要供养,孩子年幼需要抚养,已关押8个月,经济极为困难,适用缓刑能使其回归社会,履行其应尽的赡养老人抚养小孩的义务,符合缓刑制度设置的本义,综上,被告黄某某罪行较轻,已经感受到了刑罚的威严,已认罪悔罪,没有人身危害性,适用缓刑不致于社会危害社会,恳请合议庭依法给予缓刑。

俗语说一文钱难倒英雄好汉,本案或许就是这种尴尬及悲剧,被告黄某某本意是通过诚实劳动养家、补贴家用,无意、偶然、不幸触犯刑律,其动机朴素善良。其实只要有人轻轻的提醒教育一下,本案结果即可避免。因此对其量刑应区别于那种明知故犯,执意犯罪,意欲通过犯罪谋取巨额不法利益的犯罪,并充分考虑上述种种量刑情节,对其判处较轻的刑罚并适用缓刑。本案是一个案情简单的案件,已历时八个月才开庭审理,的正义非正义,希望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依法早日判决。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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