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犯罪案辩护-广州刑事律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4-25 19:18) 点击:563 |
制假犯罪案辩护 因没事做,家庭压力大,急需家用,意欲做些兼职,帮人打包装食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提起公诉。工作不足一月,报酬不足2000元,已被关押8个月。虽数次申请取保候审,或直接或委婉,但遇上铁面无私的办案人员,法令如山不容情。老人没有赡养,小孩没有照顾。小小行为,沉重代价,或许说的就是这种愚蠢的行为。能怨谁呢? 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不禁觉得辩护是那么渺小。只愿世人守法,相安无事,如此安好。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受广东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辩护人。现结合本案的事实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本案基本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要提出:第一、涉案生产场所不是地下窝棚;第二、黄某某在主观认识、动机、行为方面与两主犯明显不同,缺乏明显的直接的一致的犯罪故意,不能认为黄某某与两主犯是结伙。 二、黄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判处较轻的刑罚。 1、初犯、偶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 2、主观恶性不大。其一、与本案两主犯不认识,不知道主犯叫什么名字,是什么关系,甚至将老板看成是打工仔,不是主动参与,在收入低且急需家用的情况下,因只有小学文化,认识程度有限,在被唆使、诱骗下参与,并无参与组织预谋。其二、动机善良,并非为了获取巨额犯罪利润,目的在于打工赚钱养家糊口,其动机目的与本案主犯有根本区别。其三、本质上是打工,实际上是被人利用的犯罪工具。其四、租场所、购机器、买原料、招工人、提供运输工具、运输、销售、发工资等环节均没有参与,只是单纯机械的打包装。其五、并无获利,只是取得与辛苦劳动基本相称的极其低廉的报酬,并无参与分成。 3、从犯。只参与打包装,在雇主的安排下加工生产,领取低廉的劳动报酬,实际上是打工。 4、在被抓捕时并没有抗拒、反抗。 5、如实供述参与本案的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亦当庭认罪悔罪。 6、未遂。大部分未加工成成品,大部分产品未出售流入市场,因此应属于犯罪未遂。 7、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食盐并无毒,黄某某参与时间不长,只参与打包装,打包装的工序手法(犯罪手法)极其简单,报酬微薄,获利不大,大部分成品未出售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关于罚金。 首先,辩护人在会见时被告黄某某时,黄某某表示确实没有支付能力,如果可以减轻刑罚,愿意筹借款项支付。 根据本案的情况,辩护人建议按最低的标准判处罚金,并依法考虑酌情减少或免除,如果不能免除,亦应考虑允许分期支付并给予较长的支付期限,理由如下:第一、基于打工赚钱的目的,被诱骗参与,并非为了攫取巨额犯罪利润。第二、基本上没有获取到任何收益,其辛辛苦苦地打包装,所获报酬与广州最低工资标准几近无异,与普通的正常的劳动报酬并无差异。第三、没有支付能力。被告黄某某及其妻子、弟弟,作为其家中的全部劳动力均参与本案,黄某某及其弟弟更是被羁押8个月,长期没有收入,其家中有老父老母,年老体迈,均无收入来源,有女儿需要上学,其弟弟的“老婆”亦刚分娩不久,自本案发生后均靠亲人接济,其家庭本收入低经济困难,在广州租房居住,把父母接来身边,家庭开支极大,祸不单行,漏屋偏逢连夜雨,其家中老屋竟然倒塌,至今无钱重建修葺,其家庭经济可谓青黄不接,捉襟见肘,无以为继。望法院能哀民之艰,酌情减免罚金。 四、关于考虑缓刑。 首先,本案的量刑符合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其次,本案的种种情形,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三、被告黄某某已被关押8个月已受到应有惩罚,刑罚的目的已实现;第四、其妻子、弟弟亦身涉案中,父母年老需要供养,孩子年幼需要抚养,已关押8个月,经济极为困难,适用缓刑能使其回归社会,履行其应尽的赡养老人抚养小孩的义务,符合缓刑制度设置的本义,综上,被告黄某某罪行较轻,已经感受到了刑罚的威严,已认罪悔罪,没有人身危害性,适用缓刑不致于社会危害社会,恳请合议庭依法给予缓刑。 俗语说一文钱难倒英雄好汉,本案或许就是这种尴尬及悲剧,被告黄某某本意是通过诚实劳动养家、补贴家用,无意、偶然、不幸触犯刑律,其动机朴素善良。其实只要有人轻轻的提醒教育一下,本案结果即可避免。因此对其量刑应区别于那种明知故犯,执意犯罪,意欲通过犯罪谋取巨额不法利益的犯罪,并充分考虑上述种种量刑情节,对其判处较轻的刑罚并适用缓刑。本案是一个案情简单的案件,已历时八个月才开庭审理,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希望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依法早日判决。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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