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处理-广州律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3-14 17:28) 点击:656 |
雷某驾重型货车与黄女士(驾驶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女士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处理。黄女士因此次事故产生医疗费近5万元。 问题:本案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法庭辩论意见:黄女士委托本律师处理,本律师经详细询问黄女士,并经实地调查取证,在法庭上发表如下意见: 1、被告应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事故发生于人行道,事故现场有明显的减速慢行标志,被告行经人行道,未依法减速行驶,未依法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疏忽大意,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所驾车辆制动系统不及格,以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原告系正常通行,本案无任何证据证实原告存在任何过错,原告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存在过错,应推定被告负担全部事故责任。 4、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第2项的规定,被告应负担全部事故责任。 5、此外要指出的是,机动车系高速运输工具,本身具有较高危险性,可比照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相比非机动车,机动车的危险性明显更大;对机动车驾驶人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驾驶人需具备专业性,应尽高度注意义务,基于以上分析,在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存在过错时,亦应推定机动车方即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结果:法院判定被告负担事故全部责任。 评析:交警部门无法就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的时候,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各方过错,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机动车之间的事故、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事故,按同等责任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事故推定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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