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雄滔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有什么区别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1-28 14:08)    点击:223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

  前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即可;

  后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也就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前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嫖宿幼女罪。

  (2)主观方面不同。

  前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淫;

  后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对之嫖宿。

  (3)行为方式不同。

  前行为方式表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时,即使给了幼女一些财物,也不影响其奸淫幼女的性质;

  后行为的方式则为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即该性交行为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淫幼女钱财为前提。后来,男性即使没有按承诺付给幼女钱财,对之也不能以奸淫幼女论。

  (4)行为地点往往不同。

  奸淫幼女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地方,具有隐秘性;

  后行为的地点一般发生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

  (5)行为对象不同。

  前行为的对象为非卖淫幼女;

  后行为的对象则为卖淫幼女。

  卖淫幼女,是通过自己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趋动性。

  (6)侵害的客体不同。

  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

  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及道德风尚。

  行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图,在幼女不同意卖淫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即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则同时触犯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一般为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雄滔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保险理赔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雄滔律师,刘雄滔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雄滔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24681418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雄滔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州律师 | 广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雄滔律师主页,您是第5099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