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生矛盾 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不受理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0-15 04:48) 点击:713 |
案情回放 原告:黎吉哲,男,25岁。 被告:谢小艺,女,23岁。 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5月间在一酒店认识,不久,原告即带被告到自己的宿舍住宿。同年6月间,被告辞去工作,也经常到原告宿舍与原告同宿。在此期间,原告对周围人介绍说被告是其朋友,原告的同事也认为原、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俩人相处期间,原告反对被告与周围邻居及其同事交往。原告由于工作性质,外出工作较多且时间无规律,引起被告的猜疑,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同年8月11日晚,原告与同事外出工作,被告因阻止未果,便从原告宿舍楼顶跳下,致双腿摔伤,由原告送往医院治疗。现被告双腿已瘫痪,暂时住原告宿舍。 1997年3月17日,原告黎吉哲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与被告认识后,被告要求我带她到我的宿舍同宿。同居生活期间,因我经常外出工作,被告对我猜疑,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为阻止我外出工作跳楼摔伤后,为治被告的伤病,我已花光了借来的2万多元。要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 被告谢小艺答辩称:我在酒店当服务员时与原告认识,认识后是原告带我去他宿舍同宿。后来原告知道我不是处女后,对我态度大变,经常找一些小事和我吵架,甚至打我。原告发现我怀孕后,还骗我吃打胎药。我不知道原告是在与我谈恋爱,还是欺骗我。 「法院审理」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同居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关系。据查,原、被告从1996年5月至同年8月虽有同居,但原告对外介绍被告是其女朋友,原告同事也认为他们只是朋友关系,原告也反对被告与周围邻居交往,双方只是交朋友、谈恋爱,并非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鉴于原、被告的行为只是恋爱过程中的越轨行为,不属非法同居关系,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6月18日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黎吉哲的起诉。 裁定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专家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