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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故意杀人二审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1 04:52)     点击:259

  董某故意杀人二审案

  董某在同村张家帮忙办理丧事,与同村村民栗某因祭拜事发生争执至厮打。公诉机关指控董某抱着栗某,董某的弟弟持菜刀将栗某砍伤。下面文章中就董某故意杀人二审案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一天晚,董某在同村张家帮忙办理丧事,与同村村民栗某因祭拜事发生争执至厮打。公诉机关指控董某抱着栗某,董某的弟弟持菜刀将栗某砍伤,一审时提起公诉指控二人犯故意杀人罪,一审经开庭审理,判决董某的弟弟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十年,董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九年。

  后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本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董某的辩护人,最终二审经开庭审理,判决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辩护思路:

  在本律师接受委托介入后,通过会见被告人,研读案卷卷宗,发现本案其实造成的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并不严重只造成轻伤,仅住院治疗十几天,医药费也不过是几千元,还有就是在侦查阶段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询问笔录没有在一审中受到重视。经过全方位衡量,最终辩护人决定在二审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积极同被害人协商并在二审开庭前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谅解协议。尽管最终二审没能改变故意杀人的犯罪定性,但能够让被告人仅被处缓刑,在看守所羁押一年多后回家也算是有一定的成绩吧。

  律师忠告:

  若涉嫌刑事犯罪且被羁押时,犯罪嫌疑人家属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介入,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突然被关进看守所与外界失去联系,其心理会有很大的压力,如果此时有律师及时会见时会给其带来很大安慰,也知道家人对其的关心。律师的及时介入也会有效防范刑讯逼供等情形的发生,若犯罪嫌疑人受到不法侵害也可以及时固定证据,以便于在审判阶段成功排除非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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