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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子女抚养归属的原则及子女抚养权变更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9 13:54)    点击:239

  确定子女抚养归属的原则及子女抚养权变更

  一、离婚时子女的抚养

  夫妻离婚后,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抚养权怎么变更?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夫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必须慎重处理,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子女今后的成长问题,而且可以稳定离婚后的男女双方的关系,不至于因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矛盾。人民法院处理此问题应依照《婚姻法》第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二、确定子女抚养归属的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离婚后,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子女归谁抚养就确定下来。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都应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原则。人民法院在调解、判决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子女的抚养归属也可能随之改变。从审判实践中来看,一方或双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比较多,也有的是子女提出变更抚养关系。

  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条件恶化,无力继续抚养。

  (2)另一方抚养条件较好并表示愿意抚养。

  (3)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或同子女感情恶化,子女不愿与之共同生活。

  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父母要变更抚养关系的,首先应双方协商,协商的过程中最好还要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父母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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