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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 抚养费怎么给付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9 13:50)    点击:362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 抚养费怎么给付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

  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 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抚养费怎么给付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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