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受虐待致死 引发惩治家暴之争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5-30 15:14) 点击:346 |
董××受虐待致死 引发惩治家暴之争 案情:2009年8月14日,被害人董××因浑身是伤而住院治疗。8月19日,董××病情恶化,被转入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8月22日,董××休克。其母亲当即报警,当晚,施暴人其丈夫王光宇被抓,次日 被刑拘。10月19日,董××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多发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多脏器功能衰竭。2010年1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王××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朝阳区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光宇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判令其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1万余元。 在家庭伦理关系的支配下,基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立法者通过设置虐待罪来规制一般的家庭暴力行为,但是这不意味着对施暴者的袒护,更不意味着家庭成员的特殊身份能够成为故意伤害罪名适用的 特殊障碍。刑法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还要保障人权,包括被害人的人权,这就要求司法者在犯罪发生以后,要正确认定行为的性质,选择适宜的法定刑,确保罪责刑的统一。 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只有严格依法司法才能有效地规制和防范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关系的良性发展;否则,忽略了法律的内在要求,看似对家庭关系的尊重和关爱,则实质是对被害人权利的 漠视,对犯罪行为的放纵,最终必将侵蚀家庭关系的根基,更难以为公众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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