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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盗窃案的二审辩护(有期徒刑三年改一年)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5-30 12:05)    点击:231
任××盗窃案的二审辩护(有期徒刑三年改一年)
   辩护工作:接受委托后,根据工作程序,我们到办案机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查阅了本案的一审案卷材料,随后又到某市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任××。根据我们通过阅卷和会见上诉人所掌握的

本案事实和证据情况,作为任××的辩护人我们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纲要):
    一、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任××属从犯
    在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犯罪中,任××只是负责开车,准备作案工具、寻找作案目标、具体实施盗窃都是由张××、许××完成。因此,在共同犯罪中,任××居于从属、次要的地位,这一地位尤其

表现在盗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在对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盗窃之前,上诉人任××并没有与张××、许××事先预谋。只是张××在下车解手时,发现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值班的,才临时

起意决定实施盗窃。但张××并没有将要对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盗窃的想法告诉上诉人任××,只是告诉了许××,并最终与许××一起实施了盗窃行为。在张××与许××将保险柜及电脑抱出某某

工程有限公司大门后,任××才知道他们实施了盗窃行为。而最后将保险柜打开也是由张××、许××完成的。因此,在该起盗窃犯罪中,任××明显是出于被动的地位,在盗窃犯罪过程中只是起了辅

助、次要的地位,显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二、上诉人任××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赃,其家属主动为其支付退赃款9000元,并积极缴纳罚金,应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任××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且积极退赔赃款、缴纳罚金,表现出很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任××减轻处罚。
   递交辩护意见后,我们又多次通过电话与案件承办法官就相关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沟通,最终,承办法官表示支持我们的观点,并责成上诉人家属向二审法院缴纳一审判处的罚金5000元。经二审

合议庭合议,2011年3月29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任××涉嫌盗窃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书查明,在三人盗窃保险柜和组装电脑时,直到张××、许××二人将保险柜抬上车后,上诉人任

××才知晓二人实施了盗窃行为,随后才与二原审被告人一起撬开保险柜取款并分赃,认为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同时上诉人任××积极退赔赃款,缴纳罚金,根据犯罪的事实

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判决上诉人任××犯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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