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3 11:40) 点击:796 |
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 案情描述 本案男女双方系闪婚闪育,后草率结婚。婚后男方到成都某鞋厂工作,女方每月在工资发放的前一两天来成都,平均工资2,800元/月,领完工资后,女方带走2000余,为男方留下几百,再住一两天就回眉山。小孩周岁(2014年1月)后,女方开始到某咖啡厅打工1月余后,即开始要求离婚。 办案过程 男方第一次来咨询时,女方已经在某区法院起诉了。蔡律师帮男方分析案情后,提出诉讼方案。双方当天办理完毕委托手续。庭审时,给法官说清楚双方的恋爱经过、感情基础、生活方式及问题的焦点。 办案结果 最后法院以“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关系较好,现因双方不能够正确沟通思想感情,造成了一些矛盾,但这些矛盾只是夫妻生活中的家庭琐事。并不是原告所认为的足以造成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双方应多为家庭与子女考虑,多承担一些家庭责任,相互沟通解决家庭问题。因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干某与被告师某甲离婚。”顺利达到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诉讼目的。 律师观点分析 以前的理论着重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这四方面分析。但笔者认为,新《婚姻法律》实施后,法官判决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条件,更多的是从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考虑: 一、感情是否破裂 关于是否会判决双方离婚,法官首先会考察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双方感情在程度上是彻底、全面的破裂,而不是某些方面的破裂;时间上是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或刚刚开始破裂;现实表现上,是真实有破裂;而不是虚假的或当事人主观上的破裂,更不是暂时的冲突或一时的冲动。 关于感情破裂的条件可以说是最清晰也是最模糊的。很多离婚案件并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比较恶劣情况,常见的就是,经济纠纷不负家庭责任;个人成长差异;性格、个人兴趣的差异;移情别恋;相处时间不足;缺乏相处的技巧和方法;子女教育;宗教信仰等“无错离异”,对于这些情况就法院的审判留下了许多自由心证的空间。当然在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上,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厚非的。婚姻和感情很多时候是非常复杂的,对于由人心而生的情感应由人去感知,而理性的规定是无法进行诠释的。由法官通过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过程中的表达、情绪变化来判定双方感情情况,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二、有无和好可能 有无和好可能,是法官考虑是否判决双方离婚的重要考虑点。我国历来将家庭视为国家的细胞,细胞的稳定上升到国家的和谐发展。 作为法官虽然代表国家执掌司法审判权,但囿于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经验,一般来说法官也是“劝和不劝离”的,但凡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法官也乐于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给予双方一次机会。那么法官是如何判断的着眼点是什么呢?一般来说,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考虑双方的矛盾是暂时性的还是原则性的。本律曾代理过一个案件,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未与父母同住。后因父母年老,不得不搬来与子女同住。因生活琐事,婆媳关系恶化,导致女方诉到法院。法官审理后则认为,双方之间感情基础牢固,不存在根本矛盾,双方应冷静思考、加强沟通,最终判决不离。第二、看起诉离婚一方的态度是否坚决。曾一个案件,男方出轨,女方起诉来法院,男方坚决不同意,希望女方给其一个改过的机会,考虑到了原告对于离婚的态度可能有所缓和。考虑到女方可能念及夫妻多年的感情基础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因素,此时,一般有经验的法官即使是调解不成,也不会贸然的判决离婚。 三、是否能够“案结事了” 法院考量的第三个问题是,能否做到案结事了。笔者在上海工作时,因为上海的住房本身就非常紧张,因为离婚后住房问题没有办法解决,而法院不判离。虽然将非感情因素作为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先决条件,有违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但是,中国司法的一个特点就是,除考虑法律效应,还要考虑社会效应。故律师在处理类似房屋问题无法解决、患病或年老一方无人照料等离婚案件时,我们除了去谈法律观点,更应该正视社会现实,多与法官、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尽力与调解的方式处理该类纠纷。 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 法院最后考量的问题是,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次数与叛离并没有必然联系,但并非毫无关系。随着判决不离婚的次数越多增加,法官判决不准予离婚时的心理压力也会增大。毕竟“强扭的瓜不甜”,当事人的反复的起诉离婚,已经非常明确的表明了双方在感情上无法调和的肉在矛盾。“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脚知道”,如果此时法院还一味撮合,判决双方不予离婚,不仅可能激化双方的矛盾,甚至酿成社会矛盾,这绝不是耸人听闻。坚持感情还可以挽回,替当事人思考,也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干某诉师某离婚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师某的委托,指派蔡开剑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一、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状中所称的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与原告结婚已经两年多,有很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被告相认到结婚时间短暂,婚姻基础较差。被告在婚前一直在广东打工多年,也处个多个男朋友,对于夫妻家庭生活应有理性的认识。双方经介绍认识后,属于一见钟情,一月内闪孕。正时因为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和基于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双方才决定结婚并生下小孩。2014年1月初到被答辨人到某市某咖啡厅做服务员后性格大变,1月30号的大年三十本应一家团聚的日子,原告却有数男数女到黄龙溪玩。节后回到某市提出离婚,被告非常诧异,但坚持认为只原告一时思想迷糊,后被岳母劝回。 今天过年放假回家,答辩人就给被辩人交3000元的工资。我也走了她的亲戚。我的亲戚,他也没有去。囿于今年的经济形式,单位是3月20号才开工,到了5月 28号才领到了4月份的工资,当即女方通过银行给她转了1,000元,女方嫌好少,30号我赶回某市又给了600元的现金。女方自此就不依不饶,要求和男方离婚。男方考虑到感情没有破裂,而且孩子还小,所以就不同意。没有想到女方就直接请律师,在6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认为这只是家庭生活中的琐事,并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二、原告所说的被告与沉迷赌博完全是无中生有。 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被告婚后就到成都某厂打工,工资是保底加计件,平均工资2,800元/月。工作时间是从早上八点,经常是工作到晚上九、十点钟,单位包吃、住,一个月休息一、两天。单位领根本是没有时间打牌,更不说是沉迷赌博。整个鞋厂都知道原告每月25号左右就来成都,领走原告工资后,给原告留下几百元就回某市,两年来至少从原告这里拿了4万元。 反而是原告在怀孕期间及小孩一周岁以内,是经常打牌。2014年1月份起到咖啡厅做服务员时,工作性质是做一休一,休息的时候就和同事出去耍或打麻将,很少回家看小孩。 四、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不尽抚养儿子的义务,缺乏家庭责任感,这与事实不否。他父亲长期在外打工,妈也一直喜欢打牌,没有时间去照顾小孩。 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在成都打工,收入近3000元,2014年起未向家庭交付生活费。可以说明三点,一是被告是有家庭责任感的,为妻儿更过上好日子,甘愿出去打工受苦;二是原告每月也都会到成都与被告住上几天;三是从2012年初到2014年前,原告是把打工所得的大部分是交与被告,是交付了生活费的。反而是被告工作后不仅不拿钱,也不照看儿子。岳父还要打工养家,儿子师某子只能由岳母照料,岳母平时还要种蔬菜大棚。根本没有太多的精力来照顾儿子。 五、被告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与被告虽有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被告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儿子师某子不到两岁,离婚会对孩子身心和成长造成巨大伤害,被告不想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被告请求法院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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